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41955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8〕102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PPP项目公司,厅直各单位:
《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8月22日
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在我省境内承担高速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大修)勘察设计任务的设计企业。
2.在我省境内承担投资额5千万元以上的二级及以上普通国、省干线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大修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企业。
3.在我省境内承担投资额3千万元以上的独立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已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输站场等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勘察设计的设计企业。
第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评价人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审定,公布高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省交通运输厅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厅建设管理处。
第七条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第八条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在省公路局网站公布。
第九条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项目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初步评价,并按管理职责分别报至省公路局或厅质监站。
第十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本单位建设管理的从业设计企业信用初步评价,并按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厅质监站管理职责分别报送。
第十一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厅定额站、各市(区)质监站督查、检查结果或因设计原因引起的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内的正式文件为准,同一失信行为不重复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评价内容见《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确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被省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五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六条 公路设计企业的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并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项目日常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设计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项目缺陷责任期内有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厅定额站、各市(区)质监站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信用评价信息报送。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和项目法人应在每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后向省公路局或厅质监站报送投标行为评价,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报送履约行为评价及其他行为评价。
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厅质监站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五)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审定。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局分别对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省交通运输厅于3月底前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 对于设计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等级。
第十九条 公路设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情况确定,评价等级不得高于该企业在我省的原评价等级。
第二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优先采用省级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二)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我省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其他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我省时,其等级可参照从业单位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A级。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三条 设计企业在省内投标时,应在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内装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声明”,并附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评审(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或招标评标时,应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并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评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和项目法人应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安排专人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保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省公路局、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的设计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省公路局、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设计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31日失效。
附件:1.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1 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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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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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1) |
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1-1) |
GLSJ1-1-1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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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2 |
出借资质,允许以本单位名义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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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3 |
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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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4 |
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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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5 |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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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1-6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
直接定为D级;已为D级的,D级延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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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1-2) |
GLSJ1-2-1 |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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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2-2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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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2-3 |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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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1-2-4 |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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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 |
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2-1) |
GLSJ2-1-1 |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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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1-2 |
将中标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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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到位(满分25,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2) |
GLSJ2-2-1 |
投标书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 |
12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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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2-2 |
投标书承诺的其它专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更换 |
6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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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2-3 |
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
5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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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2-4 |
投标书承诺的施工期设计代表未经同意更换 |
6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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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2-5 |
施工期设计代表因自身过失原因被更换 |
12分/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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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管理(满分15,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3) |
GLSJ2-3-1 |
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成果 |
1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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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3-2 |
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或因自身原因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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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3-3 |
因勘察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推迟开工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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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3-4 |
因后期服务原因,引起工期延误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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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3-5 |
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参加交(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6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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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质量(满分3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4) |
GLSJ2-4-1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质量问题或较大安全事故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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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2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问题或一般安全事故 |
1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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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3 |
因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投资额的允许偏差范围 |
10分/次 |
|||
GLSJ2-4-4 |
成果文件不满足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
10分/项次 |
|||
GLSJ2-4-5 |
成果文件不满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
5分/项次 |
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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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6 |
签章不全、未授权代签或借用他人资格签章 |
5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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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7 |
对批复意见或审查意见的技术方案未落实 |
5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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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8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 |
20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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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4-9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较大设计变更 |
1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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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失信行为(满分3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J2-5) |
GLSJ2-5-1 |
在设计或设计变更中,违规谋取非法利益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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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2 |
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地质勘察 |
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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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3 |
地质勘察时间滞后,地质勘察成果未利用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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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4 |
地质勘察深度不足 |
10分/次 |
单次审查、验收或检查为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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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5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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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6 |
提供虚假地质勘察资料 |
20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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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7 |
发生廉政事件但未触犯刑事法律 |
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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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2-5-8 |
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未落实 |
6分/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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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SJ3) |
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1) |
GLSJ3-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定为D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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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失信行为(行为代码GLSJ3-2) |
GLSJ3-2-1 |
进行虚假投诉 |
20分/次 |
单个合同段单次投诉举报为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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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2 |
信用评价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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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3 |
在资质申报、延续、变更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
10分/项次 |
单个人员、设备、业绩等信息为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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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4 |
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要求企业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存在虚假的 |
10分/项次 |
单个人员、设备、业绩等信息为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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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5 |
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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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6 |
被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通报批评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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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7 |
被各市(区)交通运输局通报批评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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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J3-2-8 |
被厅质监站、厅定额站通报批评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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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履约行为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结果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除以项次扣分的行为外,一种行为在单个合同段的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 |
附件2
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一、单项评价(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各市(区)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评价
企业在某局(单位)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
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i为企业在某局(单位)被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i为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i为企业在某局(单位)被进行履约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Li为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Ci为企业所履约合同段的标价)
设计企业在某局(单位)综合评分:
(计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Qi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局(单位)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局(单位)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局(单位)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三、全省综合评价
(i为设计企业在某局(单位)投标行为评分。j为设计企业在某局(单位)履约行为评分。Qk为企业在某局(单位)其他行为评价的扣分分值。Cj为企业在该局(单位)参与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段的标价总额。i、j、k分别为对企业进行投标信用评价、履约信用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局(单位)数量,G为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全部局(单位)数量。l为省级层面认定的不良行为数量,Rl为省级层面认定的不良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企业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应按时上报i、j、Cj、Qk等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