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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我省 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41956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8〕103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我省 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8-28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PPP项目公司,厅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8月22日




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
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促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落实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勘察设计中的重大问题。

1.组织初步设计的外业验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2.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关于路线方案的重大意见。

3.组织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审查及批复。

4.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政策。

第二条 项目法人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强化对设计工作的全面管理,重点抓好地质勘察监管、各阶段设计审查意见落实、“三阶段”现场核查、设计变更把关、工程造价控制和各项手续的协调办理工作。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完成土地预审、项目选址、社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评价、文物、地质灾害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矿产、占用林地、建设用地等有关报告的编制、报审等事宜。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专项评估中间成果及批复,协调专项评估意见与设计方案的衔接,当涉及重大方案变化时应及时向省厅报告。

2.提前介入,全面协调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参与研究设计中的重大问题,对可能影响路线方案决策或大幅增加造价的社会拆迁等问题,要及早安排初步评估。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对沿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协调,并形成书面协议。

3.负责省厅组织的阶段性审查意见和“双院制”咨询意见的落实,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设计进行“三阶段”现场核查优化。

4.根据国家和省厅有关规定,提出运营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初步方案,并结合项目沿线情况,对服务区、停车区以及收费、养护、管理等站点的布设方案提出建议。

5.对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牵头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先行论证,并严格按照“变更预报、现场调研、研究论证、审批实施”的工作程序进行管理。

6.建立高速公路勘察设计质量与设计费挂钩、“双院制”咨询质量与咨询费挂钩机制,在设计阶段和建设阶段,按照省厅要求对勘察设计和“双院制”咨询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

第三条 代厅技术咨询机构协助省厅进行技术审查与监督,为省厅决策及审批、核准提供技术支撑,受省厅委托,对省厅负责。

1.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厅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开展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审查工作。

2.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进行现场调研和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审查单位负责人、项目审查负责人及分专业审查负责人均要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工程定额站为代厅造价审查、监管单位,对全省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控制负监管责任。

1.负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预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2.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监管等工作,及时发布全省材料价格信息和与造价有关的政策,及时分析、研究造价控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为省厅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3.单位负责人和参与审查的个人均要在造价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咨询工作要点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厅要求,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有关绿色公路、品质工程和智慧交通的要求,进行绿色公路专项设计,全面落实绿色设计理念。

2.要把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作为约束性目标,始终贯穿到项目设计、建设的各个环节,在精心设计、优化设计上下功夫,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有效控制建设成本。

3.结合我省陕南、陕北、关中不同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生态环境、人文环境、路网构成等因素,制订具有项目自身特色的勘察设计大纲和事先指导书,报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执行。

4.在勘察设计中应当统筹利用线位资源,将减少土地占用,尤其是减少对基本农田的占用作为路线方案选择和优化的重要因素,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减少对土地的分割,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尽可能将取弃土场还原为可耕土地。

5.加强与水保、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的沟通,落实水保、环评等提出的相关要求,必要时由项目法人组织专项审查。

6.总体设计单位除汇总文件外,应统一编制勘察设计事先指导书和地质勘察工作大纲,统一技术指标的应用,协调相关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各专业设计通用图,统一地勘工作要求。

7.加强路线、路基路面、桥隧、机电、房建、造价等各专业之间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校审、院内审查等把关作用,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8.对影响和制约路线方案的路基设计高、路基填料、高路堤与高架桥、深路堑与隧道、高边坡与半路半桥、特殊桥梁、长大隧道、互通式立交、沿线设施布置、取(弃)土场等典型工程,除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外,还应从使用安全、环境保护、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进行论证。要杜绝部分项目存在的深度不足、为比选而比选、比选结果由设计人员事先设定等做法,不遗漏有价值的比较方案。

9.对特殊复杂的桥梁隧道工程,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按照评估结论完善设计。

10.为减少高速公路运营安全隐患,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交通安全性进行评价并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性评价结论完善设计或强化交通安全设施。

11.加强地质勘察工作,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设计单位是地质勘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地质勘察工作质量和成果负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勘察力量,该投入的必须投入,切实解决地勘工作滞后和成果应用与设计脱节等问题。

设计单位应在进场前编制《地质勘察工作大纲》,并报项目法人批准。各阶段地质勘察结束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地勘监理(或“双院制”咨询)单位、勘察单位和相关专家对勘察现场、勘察资料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确认。

12.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应加强对沿线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以及影响工程结构和运营安全的滑坡、泥石流、桥梁岸坡、隧道边仰坡的调查,加强对桥涵结构物的水力水文调查与计算,要详细统计调查征地拆迁数量,对路线拆迁厂矿等特殊征迁物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签订有关协议,并及时向省厅和项目法人反映,上一阶段的工作不得向后下一阶段推移。

13.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公路建设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智慧高速公路建设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做好钢结构桥梁的试点和推进工作,积极向省厅和项目法人提出有针对性的科研项目,特别应针对特殊不良地质地区、长大纵坡以及长大桥隧等复杂工程。

14.严格落实省厅组织的各阶段审查意见、项目法人审查意见和“双院制”咨询意见,凡是由于未执行审查、咨询意见且无合理理由,造成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15.严格概预算文件编制,控制工程投资。总体单位要制订设计概、预算编制原则,协调、统一材料单价、征迁标准、专项评估费用标准等,概算汇总前对各合同段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对某些异常情况应通过分析、合理调整。当概算可能超过工可批复估算时,应从工程规模和材料价格两方面与工可估算进行对比,形成造价分析报告,同步提交审查。设计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内。

16.根据高速公路项目开工及审批要求,设计单位应及时向省厅和项目法人提交项目控制性工程供报批的初步设计和控制性工程开工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7.初步设计应一次性提供土建、机电和房建工程设计及概算等所有文件,并应包括结构计算书、水文调查及计算、边坡验算等基础资料(含电子版)。同步完成桥梁和隧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交通安全性评价和绿色公路专项设计。

18.在设计审查前,设计单位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和多媒体汇报片,文字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路线比较方案应提供彩图,多媒体汇报片应条理清楚、图文并茂、以图为主,汇报材料必须在审查前预先提供,汇报人应为设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在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时,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厅完成会务、现场踏勘等工作,并按照审查意见,尽快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确保及早批复。

第六条 “双院制”咨询单位应按照“双院制”咨询合同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咨询意见及所确认的地质勘察工作量负责。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1.根据合同要求,对特殊路段应与设计单位同步进行路线平纵设计,评价设计单位的路线设计及其它主要技术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对需要进一步论证的技术方案,提出明确、具体的咨询意见,且与设计单位的推荐方案具有可比性。

2.对重要结构物要与设计单位进行同等深度的结构验算,并对验算结果负责。

3.进行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对勘察单位的外业工作深度、工作量是否满足要求提出明确意见,并确认地质勘察工作量。

4.项目法人建立“双院制”审查和地勘监理质量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落实“双院制”咨询和地勘监理责任制,“双院制”咨询、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咨询、监理意见。

5.对造价文件的技术经济指标、材料预算单价的水平、主要工程量的符合性、征地拆迁费用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对咨询方案从技术经济角度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第三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七条 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是控制项目工程投资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除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地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由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同时要严格控制较大设计变更。除征迁标准变化、银行利息增加、材料价格上涨等国家宏观政策因素影响外,项目的总投资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之内。

第八条 发生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分析变更原因、认定责任单位、提出费用处理方案、提供设计变更文件,按国家规定上报批准。

第九条 发生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时,属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勘察设计单位除无偿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外,对因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属于施工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双院制”咨询原因造成的,“双院制”咨询单位应无偿进行咨询,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采取预报制。省厅在接到项目法人上报文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现场调研论证。设计变更要坚持“先设计、后变更、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变更预报、现场调研、研究论证、审批实施”的工作程序,“先实施、后补报”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省厅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厅定额站应每半年安排一次对全省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专项检查工作,并向省厅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审批程序的设计变更,不得进入工程决算,省厅将加强高速公路项目的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第四章 勘察设计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我省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规定,对勘察设计费和咨询费实行动态管理。

1.对具有创新性、符合资源节约、安全环保、经济耐久且考核评价为优秀的设计项目,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项目法人应对设计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责令设计单位改正并在最终结算勘察设计费时予以一定的扣减。

(1)不按相关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勘察设计指导书和地质勘察工作大纲的;

(2)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现初步设计遗漏有价值的路线方案;

(3)设计阶段未能与影响路线方案的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文物等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导致方案不可行或需进行大范围改线(超过正线长度10%);

(4)外业勘察和地质勘察报告中资料造假以及施工现场桥梁桩基、边坡等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中资料严重不符;

(5)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未能发现滑坡等重大不良地质的,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未能发现滑坡等大型不良地质体;

(6)对长度超过1000米及以上隧道,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隧道围岩级别变化超过该座隧道长度的1/10;

(7)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重大、较大设计变更;

(8)在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预算中刻意压低或抬高材料单价、工程量乘系数或其它造假行为。

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项目法人应对“双院制”咨询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最终结算咨询费时予以一定的扣减。

(1)未认真履行“双院制”咨询职责,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现初步设计遗漏了有价值比较方案;

(2)未认真履行“双院制”咨询职责,导致已完成地勘工作的相关资料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并引起较大设计变更;

(3)对重要结构物未进行与设计同等深度的结构验算;

(4)未发现设计单位在地勘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其串通一气;

(5)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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