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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 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41964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8〕85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 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8-09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陕西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8月4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

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条例和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和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所辖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五条 内审机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组织实施,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包括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本办法所称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跟踪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或某一事项进行的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根据管理需要,可开展跟踪审计、专项审计。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纸质及电子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经费纳入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年度预算,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和职责分级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责任主体。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范围,根据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投资计划)、工期安排、投资规模等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及时报送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审计计划还应与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审计安排相衔接,避免重复审计。

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计划以外的审计项目,按照以下权限和分级组织实施审计:

(一)省交通运输厅内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建设的,拟设站收费的公路项目。

2.中、省交通专项资金补助超过2亿元(含)且实际完成投资总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通行费安排的2亿元(含)以上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

3.中、省交通专项资金补助超过2亿元(含)以上的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大中修以及水毁修复工程;通行费安排的总投资超过2亿元(含)以上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大中修以及水毁修复工程。

4.中、省交通专项资金补助超过0.5亿元(含)且实际完成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汽车站(场)建设、水运港口建设及航道整治工程。

5.省交通运输厅立项并全额投资,由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其他建设项目。

6.由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建设,且含有国有资金投入超过0.5亿元(含)的其他建设项目。

7.根据单位职责划分和工作需要,省交通运输厅可对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授权相关单位实施审计,也可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实施专项审计或抽查复审。

(二)省级以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内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本单位内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三)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内审机构根据本单位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上述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路工程、汽车站(场)建设、水运港口建设、航道整治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审计。

(四)与公路工程一并实施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纳入相关公路工程一并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内容按照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两个部分划分。内审机构实施审计时,根据管理需要和审计类型确定审计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满足建设管理要求,是否有利于质量、造价、进度、环保、安全控制。

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职责权限是否明晰。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结余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上缴。

(三)前期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核算,及时拨付。

(四)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和扣回。保证金预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保证金预留比例和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使用和退回是否合法合规。

(五)工程价款结算(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结算方式和时间。预备费的使用是否规范。

(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税费。

(七)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八)财务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贷款形成的资本化利息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九)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及时入账并账实相符。资产分类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资产计价、使用和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十)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报表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成本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财务制度正确归集。

(十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是否规范、有效。基本建设项目投入运营效果,是否达到设定的绩效目标。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用地、环保、施工及消防等事项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

(二)征地拆迁范围是否合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规,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委托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工作的,是否签订协议并有效执行。

(三)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按规定签定合同,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备。合同是否得到全面履行。价格、质量、进度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有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四)达到招标标准、需进行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依法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有无规避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行为。

(五)材料、设备等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和结余处理等是否合规、有效。

(六)工程计量是否真实合理。工程价款支付是否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无超计量支付。工程结算手续是否齐全。

(七)项目原合同外新增工程是否合规。

(八)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是否履行相关程序。调整材料数量、价格是否准确。

(九)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概算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十)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有无因设计失误、监理履职不到位、施工管理控制不严等造成损失浪费、进度滞后、质量隐患等问题。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

(十一)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等事项,变更理由是否真实合理,变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十二)尾工工程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控制在概算规定的范围内,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档案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完结,由内审机构自行实施的审计,所在单位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下达审计决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实施审计的单位可根据其报告有关内容下达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内审机构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可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实施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有关单位不再重复安排审计。

第十七条 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时可直接采用其审计结果,项目主管单位可以不再进行程序性的复审确认。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审计复核。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揭示问题的整改工作,按时报送整改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揭示的重大问题,内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中介机构已审计的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抽查复审。在复审中或有关部门在事后检查中,若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有以下问题,按照如下措施进行处置,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内予以通报:

(一)对于未按协议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的,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约定扣减相关审计费用,一年内不再委托其开展审计业务。

(二)对于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结论意见不准确,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问题的,应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将其不良记录记入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三至五年内不再委托其开展审计业务。

(三)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漏秘密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审计业务的,提请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或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赋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厅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区域、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2000年省厅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陕交审[2000]08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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