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李向行政复议的答复函
索引号: | ZDDBG244157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9〕198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李向行政复议的答复函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2-23 |
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发来的陕政复答字〔2019〕38号答复通知书已经收悉。根据李向提出针对我厅做出的《关 于李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相关异议,现回复如下: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之规定: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陕西省档案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省级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永久保存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省档案馆移交。我厅已于2005年8月17日将我厅1981年至1990年档案及与档案有关的材料向陕西省档案馆移交,移交目录见附件。
二、我厅在接到李向本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对我厅现有档案及移交省档案局档案进行了查询,在我厅档案中并未查到李向申请公开的内容,我厅已经尽到了相关查询义务,并向李向本人发送了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不存在推卸责任的问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李向向我厅提出的信息公开所指信息并不属于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
联系人:雷志鹏 88869002
附件:陕西省档案馆档案接收凭据、档案移交登记表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