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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 及安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44321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9〕13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 及安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2-01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交投集团、省海事局,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陕西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及安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月21日

陕西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

及安全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长大桥隧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国、省道(含高速公路,下同)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和隧道群(连续3座以上,且相邻隧道洞口间距不超过1公里,单洞累计长度在6公里以上的隧道群)的养护和安全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经各市交通运输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选取后,由省公路局汇总后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并及时更新。农村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 各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和普及长大桥隧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并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七条 省公路局应当建立全省公路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按照“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长大桥隧养护和安全运行分为监管单位和养管单位。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领导全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省公路局是全省公路行业监管单位,负责全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监督、指导工作。各市交通运输局是辖区普通国省道监管单位,负责实施辖区内普通国省道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监管工作。

各市公路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长大桥隧的养管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道长大桥隧安全运行和养管工作。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所辖公路长大桥隧的养管单位,具体负责所辖收费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行和养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和安全运行监管单位职责:按照国省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长大桥隧养护和安全运行管理办法,指导辖区公路长大桥隧养护和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组织长大桥隧养护和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对长大桥隧运行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和救援;定期组织桥隧养护和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行养管单位职责:按照国省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行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具体负责辖区长大桥隧养护和安全运行管理,确保桥隧安全畅通;负责开展长大桥隧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正常使用;组织实施长大桥隧的维修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负责建立、维护长大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行管理数据库;建立长大桥隧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长大桥隧开通运行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项工程已全部完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相关技术资料已移交有关管理机构和养管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醒目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监测、监控设施运转正常,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三)长大桥隧监管单位、养管单位职责明确,专职桥梁、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等安全运行管理人员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加强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桥区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监控等设施的养护。

第十五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维修能力,鼓励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术,积极实施预防养护。

第十六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向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十七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是对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检查。

日常巡查由养管单位具有桥隧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少于1次/天。日常巡查时应认真观察并记录桥隧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等。

长大桥隧遇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长大桥梁遇暴雨、台风等极端气象时,应加大巡查频率。对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灯等)长大桥梁,应适当开展夜间巡查。

第十八条 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和专项检查。相应检查的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是对桥隧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性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经常性检查由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养护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第二十条 长大桥隧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

长大桥隧定期检查由省公路局(普通国省道)或收费公路养管单位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单位完成。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第二十一条 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原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应急检查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长大桥隧特殊检查由省公路局(普通国省道)或收费公路养管单位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单位完成。

特殊检查应根据桥隧类型、破损状况,采用专用仪器设备,结合现场勘探、试验等特殊手段和方法,查明病害原因、破坏程度和结构性能,科学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态,为制定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监管和养管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病害和安全隐患的,养管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通过相关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除应急抢修作业以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应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协调公安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单位做好交通组织,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等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科学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养护工程师团队。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七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针对辖养长大桥隧结构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养护技术手册,结合现有桥梁、隧道管理系统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长大桥隧检查和养护管理等有关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状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馈。

第二十八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长大桥隧基本情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等以及其他归档制度要求的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二十九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逐步建立长大桥隧结构监测体系,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隧的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结构运行状况。

第三十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根据结构监测情况,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和分析,提出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评估制度。

第三十一条 省公路局应当建立重点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监测制度,参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相关要求开展省级长大桥隧监测工作,每年对全省长大桥隧技术状况进行抽检和巡查。结合监测结果定期分析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


第四章 安全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开展路政巡查,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工作。路政巡查中发现存在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知长大桥隧养管单位。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对发现有危害长大桥隧安全活动的,应对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机电、交通标志、标线、防撞、助航等设施。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志。在公路隧道变电站、竖井、斜井、高低位水池、通风塔等非共用设施区域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三十四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隧运行安全情形时,养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驶上(入)长大桥隧。

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入口前联合设置安全检查站。

第三十五条 省公路局每年年初将全省长大桥隧目录及养管单位抄告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超限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规章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法规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长大桥梁养管单位、航道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长大桥梁及通航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布跨河、跨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具体位置等数据,防止船撞事故。

第三十八条 禁止利用长大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其他确需利用长大桥隧铺设管线设施的,不得对长大桥隧安全产生影响,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与产权单位签订铺设协议。

禁止利用长大桥梁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管线设施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的,其产权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避免因设施故障引发安全事故或影响交通。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铺设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根据桥隧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桥隧安全保护区范围,设置标识桥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并做好桥隧安全保护区相关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使用功能完好。定期向消防部门申请,开展业务培训,指导隧道消防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第四十二条 省公路局负责制定长大桥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及整改管理。被挂牌督办的长大桥隧应限期整改。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按照公路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针对长大桥隧特点制定专项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四十四条 长大桥隧监管单位要加强对长大桥隧应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急工作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

第四十五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科学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置人员和设备,加强应急设备维护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六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公安交通管理、反恐、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和卫生医疗等单位的联动协调,确保应急状况下反应迅速、协调有序。涉及通航的桥梁和水下隧道还应加强与海事、航道等单位的联动协调。

第四十七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每年组织针对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第四十八条 当遇有导致长大桥隧交通中断、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其它易引发重大伤亡的突发事件时,长大桥隧监管单位、养管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会同有关单位迅速疏散车辆和人员,尽可能保证车辆、人员安全和长大桥隧安全,并为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并跟踪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四十九条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当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相关预案和应对措施。总结评估情况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条 长大桥隧养管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长大桥隧的监管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养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6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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