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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44329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19〕168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4-10

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9]5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科研项目信用管理制度。项目管理部门主要采用科研信用管理,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实施过程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进一步明确科研经费细化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文件要求执行。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已验收

的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的文件执行。

三、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统筹使用间接费用,合理确定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的比例,绩效支出的安排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做到应发尽发,发放到人。

四、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与科技人员的约定或者《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各科研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省政府文件通知要求,对照中省已经出台有关政策,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各有关部门认真对照检查后,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18日前报省厅。省厅将按照省政府要求,适时开展督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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