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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4533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厅建设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8-12-08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PPP项目公司:
《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2月5日


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质量强省”战略部署,提高我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及技术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陕西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
第三条 公路参建各方要持续推进品质工程、绿色公路、美丽干线公路建设,强化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公路质量。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夯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四条 公路建设质量目标是“三年无病害,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大修”。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抽检单点合格率不低于95%,关键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8%。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质量抽检单点合格率不低于90%,关键指标合格率不低于92%。
第五条 公路项目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199号)及《陕西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陕交发〔2017〕33号),积极开展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及评价工作,提升工程质量,打造品质工程。
第六条 高速公路项目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办公路〔2016〕93号)和《陕西省绿色公路建设实施方案》(陕交发〔2017〕21号),积极开展绿色公路创建工作。要突出绿色公路的典型特征,在满足公路自身基本功能的同时,将资源节约、低碳节能、生态友好、温馨服务作为重点突破领域,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绿色公路。
第七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要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引领,服务至上,规范管理,常态长效,路地共建,合力推进,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的原则,全面打造高质量、高标准的美丽干线公路。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及时成立项目机构,市县实施的项目鼓励采用代建模式。要落实专人按基本建设程序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做深做细项目设计。
第九条 项目建设、设计、“双院制”咨询、代厅审查等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厅《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陕交发〔2018〕103号),强化管理,夯实责任,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强化对勘察设计的全面管理。要协调项目勘察外部环境,参与研究设计中的重大问题,对可能影响路线方案决策或大幅增加投资的敏感点、重大拆迁等问题,要及早安排评估。要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协调沿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要及时办理环评等前期单项手续并协调设计单位落实有关意见。要结合已有项目经验对设计进行内审和核查,并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各阶段审查、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设计文件,结合项目特点和难点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及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项目建设总体目标、特点、难点和相应管理思路方法。
(一)施工招标前,传统模式项目要取得施工图设计批复,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要取得初步设计批复。要落实项目资本金,并签订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实施协议。
(二)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令2018年16号),实现应招必招。房建、绿化工程可与路基桥隧工程同步招标,路面工程招标应充分考虑路面备料时间。
(三)要根据行政区域、专业特点、规模大小、施工组织界面划分等,合理划分施工标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正确处理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之间的关系,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工期,科学有效管理,节约工程投资。
第十三条 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对重要、关键或特殊工程、工艺、工法,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要编写具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施工作业(技术)指导书,并培训参建人员。单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一线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记录存档;监理工程师应参与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等“四新”技术,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创建“交通建设优秀班组”、“秦人工匠”、“优秀技工”等品牌,大力推广“微创新”技术应用,提高工程管理效能,提升工程建设品质。
第十五条 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加强施工过程管控,细化措施,强化管理,严防扬尘、水及固体物污染。严格落实环评批复有关要求,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地方协调部门,认真开展“三阶段”的设计核查优化完善工作,并督促设计单位积极落实核查意见。
(一)施工放线后路基、桥隧施工前,重点核查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地质、水文、地形及地物等的符合程度。核查公铁交叉、公路与既有管线、道路等交叉的安全距离,避免施工及运营干扰;核查通道、涵洞等小型结构物跨径、净高、角度及与既有道路、排水设施是否顺接;核查湿软地基范围、深度,处理方案是否合理、可靠;核查桥梁承台系梁埋深是否在原地面以下50cm,河道内的承台系梁是否在冲刷线以下,桥台外的襟边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桥梁各部位的标高是否正确;核查隧道洞门及开挖方式是否与现场的地质、地形相符等。
(二)路基桥隧工程基本完成时,根据已完工程及现场的地质、水文、地形、地物等实际情况,进一步核查全线排水系统、边坡防护工程是否完善。
(三)交安、机电、房建等附属工程实施前,应提前开展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交安设施布设位置、设置形式、防护等级等是否合理;机电管线通过桥梁、横穿路面、隧道预埋是否完善;房建各部分功能是否满足需求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陕交函〔2016〕1284号),定期按规定程序报送所辖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配合做好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工作,组织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出具后,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已完工程与设计的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一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报告》、《交工验收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及通车试运营期间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修复完毕,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处理,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并由原设计单位确认。
第十九条 竣(交)工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和竣工鉴定质量不符合项清单》(交安监发〔2015〕171号)所列有关指标逐一核查,检测鉴定时发现存在“清单”所列任一情况的,相应合同段的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不得为合格或竣工质量鉴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条 省厅每年组织对通车试运营1~2年的项目开展质量“回头望”活动,建设单位每年初要组织对在建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回头望”,及时发现、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质量责任追究制。
(一)工程质量施行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建立质量责任档案,逐级上报备案质量责任人,建立覆盖全部工作、岗位、过程的责任制网络,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到具体责任人。
(三)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有关办法,加大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导致责任追究不能到个人的,直接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负责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强化对设计工作的全面管理,重点抓好地质勘察监管、各阶段设计审查意见落实、“三阶段”现场核查、设计变更把关、工程造价控制和各项手续的协调办理工作。
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严禁勘察设计转包和违法分包。
2.严格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履约行为,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进行严肃处理。
3.严格外业验收程序,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外业勘察验收,特别是加强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工作。
4.实行双院制“咨询制度”。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实行“双院制”咨询审查,“双院制”咨询审查单位同时承担地勘监理工作任务。
5.对勘察设计、咨询内审制度。重点核查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咨询单位审查是否达到规定深度。
6.按照《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 B05-2015)要求,在设计阶段、交工及后评价阶段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评价。
7.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专项评估中间成果及批复,协调专项评估意见与设计方案的衔接,当涉及重大方案变化时应及时向省厅报告。
8.提前介入,全面协调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参与研究设计中的重大问题,对可能影响路线方案决策或大幅增加造价的社会拆迁等问题,要及早安排初步评估。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对沿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协调,并形成书面协议。
9.根据国家和省厅有关规定,提出运营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初步方案,并结合项目沿线情况,对服务区、停车区以及收费、养护、管理等站点的布设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代厅技术咨询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陕交发〔2018〕103号)规定协助省厅进行技术审查与监督,为省厅决策及审批、核准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四条 双院制”咨询单位应按照“双院制”咨询合同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咨询意见及所确认的地质勘察工作量负责,并根据合同要求,对特殊路段与设计单位同步进行路线平纵设计,对重要结构物要与设计单位进行同等深度的结构验算。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厅要求,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生态选线的思路,加强路线方案比选,灵活运用平纵面线形指标,努力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严格执行环评报告及批复,将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费用纳入设计文件,尤其要加强穿越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的保护措施,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现“无害化”穿越。
按照我省治污减霾要求,设计中应针对施工期间防尘、防污水等提出具体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设计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要求,对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桥梁和隧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按照评估结论完善设计。
第二十八条 统筹兼顾,加强总体设计。
(一)总体设计单位应统一编制勘察设计事先指导书和地质勘察工作大纲,统一技术指标的应用,协调相关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各专业设计通用图,统一地勘工作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对当地电网及供电情况进行调查,充分考虑线路布设、用电负荷及费用等因素,提出永久运营用电及临时施工用电需求。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路线方案和用电需求与供电部门协商并签订外供电设计、施工和维护协议,确保外供电工程实现“永临结合”,外供电费用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投资。
(三)机电设计应遵循节能节约的原则,明确各系统的界面划分。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满足施工要求。
(四)房建工程设计应按照总体设计内容及现场实际情况,建筑物选址、场区标高、平面布局、功能等,以及场内管网、机房净空和防雷、接地等设计应充分考虑机电设施使用功能。房建场平及出入匝道设计必须与主线准确衔接,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五)应按照省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陕交发〔2014〕53号)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避让基本农田,尽量减少新增占地尤其是耕地占用。
第二十九条 路基设计应尽量避免高填深挖。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占地、征迁等因素,当路堑挖深超过30m时,应与隧道方案进行比较择优采用;当路堤填高超过20m或填土高度超过8m且为软弱地基时,应与桥梁方案比较择优采用。
第三十条 路基设计应加强对滑坡、崩塌、泥石流、湿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不良地质及特殊性岩土路段的调查和勘探。设计应明确施工质量控制标准,优先采用可靠工程措施,减少不成熟施工工艺的采用。
(一)湿陷性黄土、湿软地基等不良地基的处理宽度应延伸至路基边沟外沿,有条件的可延伸至公路界。
(二)湿陷性黄土地基宜采用强夯或重夯处理,并设置灰土垫层,灰土垫层应高出原地面0.3米,易积水的湿陷性黄土路段应在上游设置隔水墙。
(三)湿软地基宜采用换填(砂砾、水泥土或抛填片石)和水泥土桩、粒料桩等桩土共同受力的复合地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路基填料的调查,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经济技术比较合理选用填料。优先采用透水性材料填筑路基,
(一)填方路基应充分利用路基挖余方和石质隧道洞渣作为填料;浸水路堤应选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填筑。
(二)当填料CBR值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可采用水泥、石灰等无机结合料对填料进行改良。
(三)采用泥页岩、千枚岩作为路基填料时,路床顶面标高1.5m以下范围内,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雨水渗入。
(四)采用风积沙作为路基填料时,可根据天然含水率采用干振法或饱水振动法确定最大干密度,压实质量检测采用压实度进行控制,路基完工后及时在路基顶面铺筑水泥土或砂砾封闭层。
第三十二条 路基挖方边坡及防护、排水工程应符合“安全稳定、经济美观”原则。边坡在自稳的前提下,优先采用植物防护。当采用骨架或框架梁防护时,应加强地梁设计,骨架纵肋(梁)必须与地梁紧密衔接。土质边坡的拱形骨架应嵌入边坡内,骨架内打穴植草。
(一)对高度20m以上的土质、软质岩、硬质岩与软质岩互层的挖方高边坡,高度10m以上的膨胀土挖方边坡,滑坡地段环境敏感区、人文景点相邻的公共设施影响区域等边坡必须进行特殊设计,要求“一坡一图、一坡一景”,设计单位应提供详细的地质勘察报告、稳定性验算书及施工要求。
(二)黄土地区土质挖方边坡直立性好时,应按“多台阶、陡边坡、宽平台、固坡脚”及生物防护为主的原则设计;直立性较差的宜采用缓边坡增设平台,骨架护坡防护为主的原则设计。挖方边坡土石分界处应设置平台并采用支挡或锚固防护,必要时增设仰斜式排水孔。
(三)陕北地区砂岩泥岩互层边坡,弱风化的可选用柔性防护网防护; 全风化或强风化的应放缓边坡,采用骨架护坡、窗孔护面墙或锚杆(索)框架梁防护;互层间碎落亏空处应用片石(砖)嵌补或支顶。
(四)陕南地区绢云母片岩、片麻岩、千枚岩等变质岩,应结合层理产状及风化程度确定边坡坡率和高度,且宜在风化界面处设置平台。微风化和中风化坡面可采用柔性防护网防护;严重风化坡面应采用窗孔护面墙或锚杆框架梁等防护;必要时应采用预应力锚索框架梁、抗滑桩等措施加固。
(五)膨胀土边坡应按“缓边坡、强腰部、固坡脚、封坡顶”原则设计,边坡坡率和高度宜按工程类比法确定,坡面宜采用骨架护坡防护,并应视地下水情况设置支撑渗沟、仰斜式排水孔等排水设施,坡脚宜设置矮脚墙。
第三十三条 沿河设置的路基挡土墙,常水位以下墙体部分应采用片石混凝土浇筑,且应高出常水位1m,基础应置于冲刷线下,必要时可通过设置护坦、石笼等措施防止冲刷。
第三十四条 应做好路基路面综合排水系统设计,排水设施断面尺寸应根据实际汇水面积确定。边沟、排水沟、急流槽等小断面排水设施应优先选用水泥混凝土预制件或现浇结构,严禁采用软质砂岩浆砌排水工程。
第三十五条 路面设计应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根据我省重载交通车辆组成及治超标准,换算累计轴载次数时货车应增加30%轴重作为设计累计轴载计算路面厚度。
第三十六条 对重车方向、长大纵坡路段路面及特大桥桥面应进行专门设计(如分幅设计)。鼓励路面设计结合科研成果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新技术,以提高路面使用质量和耐久性。除加强基层与沥青面层之间的层间结合外,为提高沥青混合料的抗剪性能、高温性能,经论证可在上面层沥青混合料中掺加聚酯纤维,在中面层沥青混合料中掺加抗车辙剂或高模量剂等;特大桥的沥青路面结构可不做专门的防水层,以下封层代替。下封层宜选用10mm单一粒径石灰岩碎石,沥青采用SBS或橡胶改性热沥青。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上面层应采用改性沥青,长大纵坡、重载交通段落下面层宜采用改性沥青或A-70基质沥青。
第三十七条 长度3km以下隧道,以及桥隧或桥桥或隧隧之间长度小于100m的短路基宜采用复合式路面;3km以上隧道经论证后可采用热拌或温拌沥青复合式路面,若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应在隧道进口洞内铺长度不小于300m沥青复合式路面,出口铺长度50~150m沥青复合式路面。隧道内的复合式路面,可不设置同步碎石封层。
第三十八条 隧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刻槽应采用纵向、横向相间隔的方式,槽的形状宜采用梯形。
第三十九条 沥青路面矿料级配组成设计要按照“均匀、嵌挤、密实”的要求进行。应在调查、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本项目的沥青混合料、基层、底基层工程级配范围,并写入项目施工细则。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底)基层、沥青面层均应采用骨架密实结构,级配范围执行高速公路标准。
第四十条 收费广场、服务区停车场路面可采用聚酯纤维混凝土路面或钢筋混凝土路面,服务区车行道可采用沥青路面。收费广场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长度应延长至正常路基宽度部分,厚度不小于26cm。
第四十一条 桥梁设计应按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的原则,考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等因素,合理选择桥型,进行全寿命设计。特大桥混凝土宜采用低碱水泥,冬季易积雪路段护栏等混凝土工程应采用防腐设计。
第四十二条 跨越河流的桥型方案,应充分考虑水中桥墩的施工条件及桥孔泄洪的需求,桥梁长度以尽量不压缩现有河床断面、不改变现有河流特性为原则。承台或系梁顶设计标高应充分考虑河床特征及河床下切的影响。跨越沟壑的桥梁宁长勿短,岸坡跨径宁大勿小,尽量避免在陡峭坡面上设墩,减少开挖,桥台至岸坡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岸坡稳定的前提下,密实土体坡顶净距不小于10m,松散土体坡顶净距不小于15m)。填方路段两桥桥台间距小于30m时,应考虑两桥连通。跨越国、省道及铁路的桥梁结构形式应充分考虑交通保畅的需要,跨径选择应预留被交线改扩建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推广应用钢—混组合结构及钢结构,钢桥面板设计与施工可参照《公路钢桥正交异性钢桥设计施工技术规范》(DB61/T937-2014)。桥梁跨径大于50m,应增加钢—混组合结构桥或钢结构桥比较。
第四十四条 桥梁上部采用混凝土结构时,跨径≥20m应采用预应力结构。预应力混凝土预制装配式连续箱梁宜采用(纵向)双排支座墩顶连续方式。
第四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墩高≤40m时应采用柱式墩;墩高大于40m时应采用薄壁空心墩,纵坡大于2.5%时应考虑采用墩梁固结型式。高墩大跨桥梁应在桥墩上设置检测爬梯和平台,上部结构应设计检修通道。
第四十六条 桥梁下部结构应避免采用独柱墩单支撑结构,若条件受限采用独柱墩单支撑结构时,应按省厅《关于加强独柱墩单支承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陕交函〔2015〕780号)进行横向抗倾覆验算。
第四十七条 对地质复杂的特大桥、大桥,宜进行桩基静载试验,合理确定桩基设计参数,确保桩基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对于桩长≥40m的摩擦桩,宜采用桩基后压浆技术。
第四十八条 桥梁工程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同一项目桥涵各部位尺寸应尽量协调统一。
第四十九条 应认真做好桥梁岸坡稳定性验算和防护、排水设计,确保桥梁岸坡安全稳定。桥(涵)台部位,宜根据地形条件设置检修踏步。
第五十条 对改建加宽的桥梁,上部结构型式应结合原桥结构确定,应尽量减少对原桥结构造成损伤;拼接部分下部结构宜采用桩基础。对跨径≤40m的旧桥梁为了提高设计荷载等级或桥梁承载能力,可采用钢板-混凝土组合加固技术,具体要求可参照《钢板-混凝土组合加固混凝土桥梁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DB61/T 550-2012)。
第五十一条 隧道位置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选择在易进洞、围岩结构稳定的地层中,尽量避免穿越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极为复杂的不良地质地段;当条件限制无法避绕时,应尽量缩短穿越长度,并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应加强隧道地质勘察,力求围岩分段分级准确。设计文件中应提供完整的围岩分级参数、涌水量等,如岩石隧道应提供岩石的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岩体波速、岩体完整性指数、围岩基本质量指标和修正指标;土质隧道应提供天然容重、含水率、塑性、液性指数、黄土湿陷指标及自由膨胀率等。
第五十三条 隧道应实行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地质超前预报、监控量测结果及时调整。
第五十四条 重视桥隧衔接、路隧衔接设计。桥隧衔接隧道洞口段与桥台位置有冲突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因隧道洞口段缩短让位桥台而造成的晚进洞、高仰坡危及桥梁安全,必要时可使桥梁部分伸入隧道或采用异形梁设计,以减少边仰坡开挖,并注意洞口段排水设计。
第五十五条 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结合成型路基、桥隧工程等逐处优化完善,护栏型式不应频繁变化,桥桥、桥隧相接的短路基段,宜统一护栏型式。
第五十六条 强化路网标志设计,较为复杂的互通式立交或单向车道数大于或等于4条时,宜设置图形化版面标志。防止标志板信息过载,一个标志面板上的地名信息以纵向不超过3个,横向不超过2个为宜。进入被交路的指路标志一般应指被交路的起始方向,不应增加被交路中间的出口指向,且应按规范连续设置。
第五十七条 互通立交的内环匝道应设置匝道限速标志。交叉分流口的分流鼻端应设置太阳能警示或诱导标志。连续长大下坡路段应增加图形标志,标注坡度、坡长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交通标志设置在桥梁上时,应做好预留预埋件设计,桥梁结构验算时应考虑标志的受力结构。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工程预留预埋设计应在各构造物施工前由设计单位进行全面核查,现场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各类沿线设施的名称应采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知名度较高地名。全省服务区标识标牌系统应统一。
第五十九条 交通标线设计及标线漆的质量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隧道进出口、匝道出入口标线设计应与标志衔接、配合。服务区出入口匝道设减速震荡标线及提示标志,场区内连接停车位和服务设施的道路设置人行斑马线。
第六十条 护栏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填挖交界处护栏应外展一定长度后,端头锚固于路堑边坡,同时应做好桥梁、路基护栏与隧道洞口的平顺过渡衔接。
第六十一条 中央分隔带防眩设施应根据工程技术条件以及所处的地域气候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对同一项目,不同工程技术条件也可采用不同防眩设施。
第六十二条 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17)及省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隧道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陕交函〔2013〕637号)等规定,加强隧道洞口及洞内交通安全设计,从安全、经济、技术等方面选择最佳方案,保证隧道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在隧道和隧道群前设置相关标志,在隧道内检修道靠路侧外缘安装反光轮廓标,有效导流,防止车辆碰撞洞壁。
第六十三条 机电系统设计应将节能环保作为重要指标。在满足工程需要及质量良好前提下,机电设备及材料应优先选择节能产品。
第六十四条 按省厅、省发改委《关于推广应用隧道照明智能节能技术的通知》(陕交发〔2015〕27号),隧道照明在满足隧道安全行车的前提下,采用高效低耗的LED灯具。隧道LED灯照明技术可参照《公路隧道LED照明设计规范》(DB61/T938-2014)、《公路隧道照明用LED灯具通用技术条件》(DB61/T 549-2012)。
第六十五条 收费站应设置ETC车道,可根据客车比例设置客车专用车道。高速公路采用在收费站入口车道超限检测,与收费系统共用设备,资源共享。出、入口车道称重设备配置严格按《公路整车式称重系统技术规范》(DB61/T 980-2015)执行。
第六十六条 依据《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总体技术方案》(交办公路〔2014〕112号)、《陕西省收费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陕交函〔2012〕755号)和《标准化ETC专用车道总体技术方案》建设ETC收费车道。ETC车道应设在双向岛两侧,车道宽3.5m。ETC车道设备应能够满足我省实现全国ETC联网,我省在用和升级后的三秦通卡正常使用,兼容全国联网省份ETC用户卡和OBU车载设备跨省通行使用。
第六十七条 高速公路的机电系统应按《多义性路径识别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40号公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总体方案与标识点布局规划》和《高速公路多义性路径识别点建设技术要求》(陕交发[2018]64号)有关要求,同步建设多义性路径标识点,采用的通行卡应为CPC复合卡。
第六十八条 隧道管理站宜与(监控)分中心合设。原则上管理所仅设收费监控,不设道路监控显示设备。隧道监控、收费监控、道路监控,电视墙监视设备规模以满足使用要求为原则,尽量从简。
第六十九条 高速公路通信管道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主线通信管道的硅芯管数量应不少于6孔,宜采用5孔Φ40/33硅芯管+1孔Φ41/12×7铝塑集束微管的组合管道作为主干通信管道,光缆不少于96芯。新建高速公路项目专设1根硅芯管供公安交警信息监控系统使用,并为公安交警信息监控系统预设取电点,硅芯管、取电点相关费用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计列。
第七十条 按照省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隧道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陕交函〔2013〕637号),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可根据危化物品运输管理需要,在特长隧道入口前设立检查站等,为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和工作条件。
第七十一条 沿线设施应根据有利于提高管理效能、方便运营管理的原则,结合项目特点合理确定。监控通信分中心、监控通信所设置位置应方便管理所辖路段,收费站房建区尽量选在高速公路封闭段外侧,隧道管理站监控室宜与分中心监控室合设,服务区、停车区应结合路网情况综合选址。高速公路交警营房的设置应符合省厅《关于在新建高速公路项目中认真落实省政府2011年第97、133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函〔2014〕641号)文件要求。
普通公路应设养护道班(工区),条件允许可适当考虑服务设施,其它类型沿线设施如收费设施、隧道管理站、超限检测站应根据路段具体情况设置。
第七十二条 沿线设施选址由总体设计单位和房建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并充分考虑水源、排水、电力及地质因素。房建区场平工程由房建设计单位设计,可由路基施工单位施工。房建区用地边坡、挡墙、土石方工程、服务区出入口匝道由路线主体设计单位设计,路基施工单位施工。
第七十三条 服务区综合服务楼的位置应保证合理的服务半径,卫生间宜设儿童洗手池、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停车位宜采用前进停前进出的模式。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服务区绿化布置不应影响车行流线和车辆停放,停车位之间种植当地适生乔木分隔,树坑周边取消道牙,采用铁篦子覆盖。道路综合排水系统宜考虑服务区雨水排放,服务区排水系统应确保雨水及时排除,蒸发池容积应满足排水量需求,避免溢水造成其他灾害。
第七十四条 针对沿线设施的人员编制算法、建筑标准层层高、开间、进深、走廊宽度、门窗形式、节能设计、装修标准以及发电机房、蓄水池、蒸发池做法等内容,建设单位、总体设计单位、各标段设计单位应制订统一的标准,共同签字认可。
第七十五条 沿线设施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宿舍、食堂、浴室、图书室、活动室等建筑功能应齐备。沿线设施主体建筑标准层层高:办公层不高于3.6m,宿舍层不高于3.3m。
第七十六条 单体建筑在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砖混结构,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不应附设无使用功能的纯粹外装饰构件。外墙应尽量采用环保节能的防水涂料。
第七十七条 沿线设施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采用环保节能建材,应用雨水收集、中水回用、垃圾压缩站、自然采光通风、热泵、太阳能导光导热等技术。
第七十八条 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再利用或达标排放;对噪声通过隔音设施进行有效隔离,达到降噪标准。管理服务设施场区的给排水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中水应用于绿化浇灌等。
第七十九条 绿化应适地适树,适地适草。坡面和碎落台种植当地灌木,立交和服务区栽植当地适生乔、灌、草。

第四章现场管理

第八十条 合理安排,均衡生产,确保在最佳施工季节和时段完成工程建设。
(一)高填深挖路基要按照控制工程的要求提前安排,确保成型路基有半年及以上的工后沉降期。桥梁、隧道工程均应在通车前一年年底前完成。
(二)应提前实施影响路基贯通的涵洞、通道、支挡工程;在路面面层开工前,应消除所有路基断点,完成路肩、中央分隔带、绿化、管线埋设和可能造成路面污染的工程施工,减少工序交叉冲突和路面污染。
(三)路面施工单位进场3个月内,路基施工单位应交验50%及以上的连续路床,通车前一年底完成全部路床交验。通车前一年宜完成路面(底)基层和100%下面层、80%中面层、50%上面层的备料;通车当年宜在5月底前完成基层和跨线桥及引线,封闭平交路口;关中、陕北宜在8月底前,陕南宜在9月底前完成全部沥青面层施工。
第八十一条 及时总结公路建设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先进做法。
(一)严格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和工序交验制度。
(二)积极推行重要材料专家评审准入制度,水泥混凝土外观质量等级量化评价制度。
(三)桥梁桩基检测、桥梁荷载试验、隧道支护地质雷达检测、刚构桥监控等实行“第三方检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管理,随时抽查检测工作,及时核查检测报告。
(四)根据项目特点开展质量专项活动和“质量回头望”活动,重点对防排水系统不完善、路基沉陷、桥头跳车、高边坡失稳、路面及桥面早期破坏、隧道渗漏水等质量通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五)推广运用信息化质量管理手段,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使用全过程动态控制信息系统检验评定工程质量,形成质量安全数据资料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归档。
(六)适时召开现场观摩会,总结经验得失,推广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要求。
第八十二条 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口。
(一)省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建设项目督查考核,并根据实际质量状况,安排质量专项督查或专项整治活动。厅质监站每年对每个在建项目进行不少于2次质量监督检查,其中PPP项目每年不少于3次。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落实省厅工程质量相关要求;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质量安全巡查组,对施工工艺、过程控制、实体质量、安全措施以及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厅每年组织交通产品质量专项抽检,并对抽检结果予以公布。建设单位要及时查阅交通运输部和我省公布的交通产品抽检结果,杜绝不合格厂家入围、不合格产品进场。
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认真落实平安工地建设各项要求,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常态化。
第八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参建单位的履约检查。项目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参建的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的人员、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人员、设备必须立即更换,直至满足合同约定,同时要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违约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有关要求,加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考核工作。
第八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266号),认真开展桥梁、隧道、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十七条 加强路堑及低填路基路床处理。
(一)宜在路堑靠山一侧或双侧设置盲沟,湿软路段可设置纵横向井字形盲沟,盲沟出口应尽量汇入路基排水沟,确保路床处于干燥状态。
(二)湿陷性黄土路段应根据路床下土层的湿陷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应换填路床,基底碾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自重湿陷性黄土,宜采用强夯或增设灰土垫层处理路床基底,强夯时挖方宜预留夯沉量。
(三)膨胀土路段开挖后应及时进行路床施工,宜采用未风化洞渣或砂砾填筑并同步施工排水工程。
(四)“V”型冲沟处填方路基施工前,应在原地面设置横向排水盲沟,基底1-2层宜通铺大粒径透水性填料,必要时分层设置环向盲沟,沟口应设置锁口挡墙。
(五)富水的半填半挖路段,路基填筑施工前应设置横向排水盲沟,必要时沿填挖交界面分层设置环向盲沟。
第八十八条 加强“三背”回填质量控制。
(一)应采用砂砾、石渣等透水性良好材料或半刚性材料填筑,并应重视地基处理。特殊情况下,对当年填筑当年通车的路段可采用半刚性材料填筑。
(二)“三背”回填施工应采用大型压路机为主、小型压实机具配合进行压实,松铺厚度不大于填方段的松铺厚度,回填单点压实度应不小于96%。
(三)优先安排通道、涵洞和桥台施工,台背、锥坡与路基应同步填筑,可采用堆载预压等措施减少工后沉降。
第八十九条 路基填筑要加强对相邻合同段的结合部、相邻作业段的结合部、填挖交界结合部、半填半挖结合部、构造物与路基的结合部、边死角与一般填筑段的结合部等“六部”的施工质量控制。富水路段的填挖交界、半填半挖路基应抓好地基处理、排水优化、路基搭接、沉降观测等关键工序。
第九十条 路基主体完工后应留有半年以上的工后沉降期,否则应对不良地基路段采用超载预压等技术措施,并将路面施工安排在后期。
第九十一条 路堑边坡应按边开挖边防护同步绿化的原则施工。石质挖方路堑边坡应采用光面、预裂爆破技术,确保边坡平顺。
第九十二条 挡土墙应认真处理基底,墙背回填与墙体砌筑、路基填方同步施工;沉降缝应垂直、上下贯通,并及时施做,防止雨水渗入底部浸泡基础;泄水孔数量、位置及排水坡度应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增加。
第九十三条 防护、排水工程砌筑用的砂浆,应采用能够准确计量的强制性拌合机集中拌合,且做到随拌随用。
第九十四条 锚杆(锚索)框架梁防护应认真执行省厅《关于锚杆(锚索)框架梁防护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函〔2011〕348号),锚杆(锚索)框架梁主要用于风化破碎岩石边坡加固。
第九十五条 重视排水设施的衔接,做到高接远送。所有雨水均应通过排水系统引至路基和桥梁范围以外。路基路面排水设计应结合施工现场的情况和雨天汇水流向及时进行优化完善;超高路段横向排水管宜采用UPVC管外加钢筋混凝土包裹,竖曲线凹点和超高路段集水井的位置应根据现场情况合理调增,在临近结构物、机电检查井前端必须设置集水井。
第九十六条 蒸发池、排水沟要与路基同步施工,并及时与路基路面排水体系顺接。蒸发池开挖后必须及时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九十七条 高度重视临时排水。在路基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在黄土路段,路基填筑时要采取加大横坡、设置挡水埝、临时急流槽等措施,将雨水及时排出路基范围外,坡脚严禁长时间积水,确保路基稳定;上边坡施工时,应同时施做截水沟、急流槽,确保上边坡稳定;桥台施工时,应同时施做临时急流槽及环向水沟,确保岸坡稳定。
第九十八条 边沟基底应按同类路基施工标准执行,基底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寒冷地区混凝土应增加防腐设计,降低融雪剂腐蚀及冻融损坏。边沟盖板、帽石等预制时应适当掺加粉煤灰,增加混凝土和易性,合理减小混凝土的塌落度,养生期应适当延长,增加耐久性。
第九十九条 取土场、弃土场应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要求,经主管部门批复的水保、环保方案必须纳入土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取土场力求少占耕地,原为耕地的应在工程完工后复耕。严禁在路基、村庄、桥梁上游,桥孔下设置弃土场。取土场、弃土场施工应考虑暴雨等不利因素,严格按设计要求作业。
第一〇〇条 对湿软地基、高填路堤、高边坡、滑坡、预应力锚固工程等应从施工过程中就开始进行监测,监测时间不少于2年或直至完全稳定。
第一〇一条 改扩建项目路基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写详细的施工作业指导书,结合实际对场地清理、地基处理、原有路基边坡开挖、路基拼接、施工排水等工艺提出要求。新老路基结合部的处理应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对旧路利用段应实行动态设计,现场完善。边施工边通车路段应重视交通安全及保畅工作。
第一〇二条 路床交验要求。
(一)路床交验前,路基施工单位应采用自重18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在路基上慢速全幅振动碾压一遍,无软弹后方可进行路床交验。
(二)路床(含桥面铺装)交验时,监理、路基和路面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设计代表必须同时参加。复测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处理到位。路床交验合格必须经路基施工单位、路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书面签认。
第一〇三条 高度重视路面临时排水和路基排水系统的及时顺接。路面施工过程中所有雨水必须集中迅速排出路基坡脚以外,禁止雨水直接散排到边坡,影响路基稳定。
第一〇四条 严格控制路面材料质量。
(一)沥青质量必须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要求,建设单位应慎重、合理提高和增加技术指标。
(二)施工单位应及时选定碎石料源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施工、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驻厂监管,通过现场试验抽检、签单发货等形式从源头上进行管控,不得以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或商检报告代替现场检测。
(三)上面层碎石应采取水洗、整形措施。
(四)沥青路面面层必须采用机制砂。机制砂宜采用10~20mm规格的同母岩或石灰岩等碱性石料在沥青拌合站现场加工,控制0.075mm含量不超过10%,禁止利用干除尘废粉替代矿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利用优质石屑时,砂当量应大于65%,粉尘含量应小于10%。禁止水洗除尘,禁止回收粉替代矿粉。
第一〇五条 路面拌和场地、堆料仓和进出场道路必须全部进行硬化,且有良好排水、防水措施。拌合站设置应满足国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第一〇六条 不同规格碎石材料要严格分档、隔离堆放,严禁混堆。各档材料间应设置高于2m的硬分隔墙,2m以上部分可采用软隔离。细集料应搭棚存放。
第一〇七条 应加强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质量控制。
(一)为防止集料中0.075mm的颗粒含量过大而影响填料的添加量,矿料配合比设计时应重视粉胶比指标和0.075mm以下含量的控制,其允许偏差为±1%。
(二)目标配合比设计阶段,参建各方独立完成配合比设计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一〇八条 路面混合料试验要求。
(一)沥青混合料目标配合比设计阶段必须做车辙试验、低温弯曲试验、浸水马歇尔试验、冻融劈裂试验;生产配合比设计和生产配合比验证阶段必须做车辙试验、浸水马歇尔试验;施工过程中每半月抽检一次车辙试验。高速公路沥青混合料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车辙试验动稳定度DS:ATB-25、30≥1500次/mm,SBS改性AC-13、16、20≥5000次/mm,掺加抗车辙剂或高模量剂AC-13、16、20≥6000次/mm,SBS改性SMA-13、16≥6000次/mm ,橡胶改性AR-13、16≥4000次/mm。
2.浸水马歇尔试验残留稳定度MS0:未改性沥青混合料≥85%、改性沥青混合料≥90%;冻融劈裂试验残留强度比TSR:未改性沥青混合料≥75%、改性沥青混合料≥85%。
3.低温弯曲试验破坏应变εB :SBS改性AC-13、16、20≥2500με,SBS改性AC-13、16、20≥2800με。
(二)水泥或二灰稳定碎石混合料应采用骨架密实型级配进行设计,宜采用振动成型法确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最大干密度及无侧限抗压强度,具体要求见《垂直振动法水泥稳定碎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DB 61/T 529-2011)和《垂直振动法二灰稳定碎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DB 61/T 951-2015)。
第一〇九条 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施工设备要求。
(一)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应为新旧程度在80%以上的4000型及以上拌和楼(生产能力不低于300t/h,至少具备热、冷料仓各6个,且筛孔基本对应),数量应满足工程需要。同时强制在拌和楼安装实时级配监控系统,具体要求见《沥青混合料生产过程动态质量监控规范》(DB 61/T 897-2013)。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沥青拌合楼。
(二)为有效控制沥青混合料级配,应根据级配类型设计拌和楼的关键筛孔(方孔筛)。关键筛孔的通过量允许偏差控制在±2%。
(三)沥青路面摊铺机应具备大功率、抗离析功能,四车道高速公路宜单机铺筑,采用双机或多机梯队铺筑时相邻摊铺机纵向间距应小于5m,沥青路面铺筑严禁纵向冷接缝。摊铺方案均应通过试验段检验。
(四)沥青路面施工通常采用以下四种类型压路机:① 静质量≥11t的双钢筒双驱动双振动式压路机(双驱双振压路机);②静质量≥11t的双钢筒式压路机;③静质量≥30t的轮胎压路机;④静质量≥2t的小型振动压路机。
铺筑双车道沥青路面时,每工作面压路机配置:沥青混凝土AC(改性沥青)路面不宜少于6台,其中至少有3台轮胎、3台双驱双振压路机(或2台双驱双振压路机、1台双钢筒压路机);SMA路面不宜少于5台双驱双振压路机;桥面铺筑沥青路面应配备震荡压路机,沥青路面施工还必须配备至少1台小型振动压路机。对于三车道及以上的应相应增加碾压设备数量。
第一一〇条 路面施工工艺要求。
(一)半刚性(底)基层、底基层必须采用土工布覆盖保湿养生,且应有足够的养生时间,达到强度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二)沥青路面层间的黏层、透层、封层施工应符合《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层间处治技术规范》(DB61/Z917-2014)、《同步碎石封层施工技术规范》(DB61/T914-2014)的规定。透层施工前必须对半刚性基层顶面进行除浮浆和裂缝处理,并进行中间工序交验。桥梁段黏层宜采用沥青路面完工后、上层施工前两次分洒工艺。
(三)沥青复合桥面铺装施工前,应对混凝土铺装表面机械凿毛,凿毛构造深度不小于1mm,凿毛时不应破损粗骨料,严禁使用大型铣刨机。采用清扫机或大型吸尘器清理废渣,以手探无粘尘为度,并进行中间交验。桥面沥青层宜选用振荡压路机碾压。
(四)沥青路面施工前宜确保长段落内路基工程(包括桥隧、防护、绿化)和交通安全设施基础等全部完工,同时全线隔离栅、中分带回填、隧道进出口转向车道全部完成,沥青路面实现连续作业。
(五)改性沥青应提供SBS不同掺量的样本供检测比对。改性设备应安装生产过程动态质量监控系统,并不定期检测,确保SBS掺量≥4%。
(六)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现场施工应采用压实度、孔隙率、渗水系数三个指标同时控制压实质量。密级配沥青混合料路面实验室标准密度压实度上中面层≥98%、下面层≥97%,最大理论密度压实度上中面层≥94%、下面层≥93%,现场实际孔隙率3%~6%,渗水系数不大于80ml/min。
第一一一条 对排水性沥青路面、橡胶沥青路面、橡胶改性沥青路面、SMA路面、温拌沥青路面等技术复杂的路面,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委托具有路面工程研究能力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专门机构,进行路面技术咨询。咨询合同应明确工作内容、职责和方式等,切实充分发挥路面技术咨询作用。
第一一二条 重视沥青路面试验段和1-3km标准段铺筑,确定适宜的拌合、摊铺、碾压工艺参数和机械组合方式,质量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方可开始全路段铺筑。
第一一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严格路面材料级配设计和原材料质量控制,避免早期病害。
第一一四条 桥梁桩基础施工要求。
(一)桩基后压浆应采用压浆量与压力双控,以压浆量控制为主,压力控制为辅。压浆过程应有监理人员旁站,并详细填写施工记录。
(二)加强桩基础钻孔和灌注混凝土过程中桩位控制;严格控制破桩头施工质量,桩基混凝土强度>15MPa时方可破桩头,桩头表面要平整、干净、密实,破完桩头后,进行桩基超声波无损检测,检测合格的及时施工系梁或墩柱,确保桩柱结合质量。桩基的施工、检测过程,施工单位自检人员及现场监理人员应全过程监管并留取影像资料。
(三)桥梁钻孔灌注桩采用超声波无破损检测。发现缺陷时,应由检测机构进行钻孔取芯验证、分析,并会同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方案。
第一一五条 高速公路钢筋加工作业推广采用调直机、数控钢筋弯曲机保证钢筋加工精度,采用钢筋滚焊机、梳筋板、钢筋定位支架保证钢筋定位准确,采用高强水泥砂浆垫块支垫保证保护层厚度,采用轮胎式起重机规范安装保证钢筋骨架不变形。
第一一六条 大体积混凝土承台、盖梁及连续刚构桥的0号块混凝土浇筑施工时,结构内宜设置冷却管,混凝土内表温差不大于25℃,内部最高温度不大于75℃,以防产生温度应力裂缝。
第一一七条 桥梁下部结构施工要求。
(一)薄壁空心墩应在承台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的最短时间开始施工,间隔时间不宜超过30d。
(二)支座垫石应加强位置、标高的放样测量,控制表面平整度,确保支座垫石与橡胶支座的有效接触。
(三)净空高于20m的现浇梁支架方案,经评审后方可实施。支架竖向弹性最大变形应控制在1cm之内,采用钢管满堂支架时要设置足够数量的纵、横剪刀撑,并严格按照1.1倍的梁体恒载进行预压,消除非弹性变形。
第一一八条 梁板预制、安装要求。
(一)梁板混凝土浇筑前应认真检查各相关预埋件的埋设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二)先张法空心板预应力钢绞线应采用大吨位千斤顶同步整体式张拉。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梁端预应力失效长度满足设计要求。内膜气囊箍筋每道间距宜控制在50cm之内,保证顶板厚度满足设计要求。
(三)不同跨径的预制箱梁、T梁等混凝土均应采用一次性浇注工艺完成,对于钢筋密集部位,应加强振捣等措施,确保混凝土密实。若采用泵送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控制在满足泵送要求的最小值,且不宜大于12cm。
(四)预制梁翼缘板、梁端、横隔板端头、空心板铰缝面端头等需进行二次混凝土浇筑的部位,应按施工缝的要求严格进行凿毛处理。
(五)预制梁板出场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重点检查梁体是否存在蜂窝麻面、腹板底板是否存在空洞露筋和裂缝、通气孔是否疏通等。对于受力裂缝宽度≥0.15mm及存在其他严重质量陷缺的梁板应就地报废处理,不得出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逐片检查,做好记录,出场前签发合格证。
(六)预制梁安装时宜采用专业厂家生产的架桥机、龙门架及吊机进行吊装,较复杂的安装方案应进行论证,进行受力分析,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七)梁板安装时,施工、监理人员应重点检查支座的平面位置、密贴程度及初始变形情况,并履行签字手续。梁板架设完成并进行体系转换后,应对全桥支座逐一检测并拍照编号、登记记录,及时更换不合格支座。支座安装及更换参照《公路桥梁支座安装及更换技术规程》(DB61/T896-2013)。
第一一九条 预应力施工要求。
(一)预应力的张拉宜采用智能张拉设备进行,张拉力和伸长量双控。张拉用千斤顶与压力表应配套标定、配套使用。
(二)按设计精确固定预应力波纹管,特别是箱梁腹板、T梁肋板处波纹管的平面位置,定位筋在曲线部位间距不宜大于50cm,在直线部位间距不宜大于80cm。预应力孔道与普通钢筋重叠时,应移动普通钢筋,不得改变管道的设计坐标位置。严格保证锚垫板与预应力管道轴线保持垂直,锚下钢筋密集时,应加强振捣确保锚下混凝土密实。
(三)预应力钢索应预先编号、编束,并每隔1~1.5m捆扎一次。应采用穿索器整束穿入孔道,防止绞索。
(四)预应力张拉须有施工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在场,并应现场完成签认手续。张拉结束后,重点检查预制梁板的起拱度,对起拱度误差较大的,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五)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宜采用大循环智能压浆技术,孔道压浆应采用专用压浆料或专用压浆剂,在预制梁施工前,监理(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压浆设备进行验收,设备的控制系统、压力等指标满足规范要求时方可使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水胶比、压力、稳压时间等参数,必须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全过程旁站监督,确保压浆质量。孔道压浆后须经有资质和检测经验的单位进行压浆效果检测,检测频率可按预制梁数量的1%进行抽检,现浇梁、刚构悬浇梁段按波纹管总数的1%进行抽检。
第一二〇条 连续刚构桥施工相关要求。
(一)连续刚构桥应加强施工方案的论证,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并加强监控量测。重视挂篮预压试验,掌握挂篮的弹性变形及非弹性变形数据,为挂篮立模标高提供支撑。
(二)悬浇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应同时兼顾强度及弹性模量两项指标,为梁段张拉控制时间提供依据。刚构桥的主墩及上部结构箱梁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
(三)连续刚构桥块段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应适当掺加外加剂或调整集料级配降低水灰比、掺加粉煤灰、矿渣等降低水化热,以防产生温度应力裂缝。
(四)悬浇段预应力应根据混凝土预留试件的强度和弹性模量确定张拉时间,张拉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设计强度的90%,弹性模量不低于28d弹性模量的85%,混凝土养生时间不小于14d。
(五)箱梁三向预应力筋张拉宜按照先纵向、再竖向、后横向的次序进行。竖向预应力筋须采用二次张拉工艺,并推广使用扭矩扳手确保竖向筋的有效预应力。
(六)悬浇施工跨中预拱度设置方案由监控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人员及有关专家共同讨论后执行。
(七)连续刚构桥合龙温度与设计合龙温度不符时,宜采取水平顶推措施,顶推力大小和顶推方案由设计单位提供,监理单位监督实施。合龙宜在一天气温较低且相对稳定时段完成。
(八)设计单位应对箱梁跨中合龙段及相邻两段底板做特殊的防崩裂设计,如加密底板上、下层钢筋网的“钩筋”,合龙段应采用外劲性骨架锁定。
(九)大桥合龙后,应对全桥梁顶标高按不大于5×5m方格控制进行测量,依据标高数据,由设计单位对护栏线型及桥面混凝土铺装层的标高进行优化设计,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护栏和桥面铺装施工。
(十)对连续刚构桥等高墩大跨、结构复杂桥梁施工现场宜采用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全程施工、安全监控。对跨径大于100m的连续刚构桥,宜从通车开始进行为期3年的桥梁健康监测,并与后期养护检测衔接。
第一二一条 混凝土养生要求。
(一)不同构造物尤其是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制订详细的养生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二)预制梁、现浇梁及刚构悬浇梁外侧面、薄壁空心高墩墩身混凝土采用土工布包裹结合自动喷淋方法保湿养生。一般墩台采用土工布包裹结合滴漏方法保湿养生。梁顶面及桥面铺装混凝土、所有的湿接缝采用土工布等覆盖保湿养生。混凝土保湿养生不得少于7d,,一般以14d为宜,且结合回弹强度确定是否继续养生。冬季混凝土施工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订可靠的蓄热、加热及降温措施,确保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冬季预制梁施工时,预应力孔道压浆后必须继续保温养护,确保压浆质量。连续刚构桥高墩及悬浇段不宜冬季施工。
第一二二条 桥面铺装施工要求。
(一)严禁大吨位车辆在未做桥面铺装的裸梁上行驶。严禁超出荷载等级的大吨位超载车辆通行刚施工完成或尚未施工完成的桥涵结构物。
(二)预制梁板安装后表面应平整、坡度一致,相邻梁板之间高差≤10mm。梁板顶面应进行凿毛处理,并清理干净,混凝土铺装浇筑时梁顶面要保持充分湿润,但不能有积水。
(三)梁板顶面应预埋桥面铺装层钢筋网定位钢筋,可采用纵、横间距50cm~100cm的短钢筋或倒U型筋预埋,严格控制铺装层钢筋网的标高,钢筋净保护层厚度应控制在设计值±5mm范围内,已安装好的钢筋网片禁止施工人员踩踏和混凝土罐车行驶,防止钢筋网下沉。
(四)桥面铺装施工前,对已清理的梁板顶面按不大于5×5m方格控制进行测量,依据标高数据,对桥面混凝土铺装的标高进行优化设计。混凝土铺装表面平整度用3m直尺检测最大间隙不应大于3mm,达不到要求的部位,必须打磨至合格为止。
(五)混凝土铺装层优先采用桁架式振捣梁、自动布料机、驾驶型抹面机施工,宜采用全幅整体式泵送混凝土施工,坍落度应控制在满足泵送要求的最小值,且不大于12cm。
(六)桥面铺装施工完工后应进行质量验收,重点测量横坡、纵坡、平整度,检查表面裂缝。当裂缝宽度大于0.15mm时,建设单位组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质量分析,确定处理方案。
第一二三条 桥面防、排水相关要求。
(一)常规结构桥梁,沿泄水孔布设纵向碎石或管式盲沟。碎石应在上面层施工时填充并冲洗干净。盲沟应与伸缩缝及泄水孔衔接良好。
(二)桥面泄水孔宜采用垂直形式设计,桥下有道路或通航或环保要求时应设置落水管道连接,集中排水。泄水管安装时使用高性能复合灌浆料浇筑泄水管周边空隙,并对周边做防水处理,泄水管顶标高应略低于桥面混凝土铺装层标高1~2cm,泄水管下端应伸出梁体不小于15cm。
第一二四条 伸缩装置施工要求。
(一)伸缩装置施工安装应在沥青路面摊铺完成后开槽集中进行,开槽后必须将缝内杂物清理干净并进行中间验收。
(二)伸缩装置安装质量应从梁板预制时开始控制,根据设计伸缩缝的构造要求,施工、监理人员在预制场严格检测梁板端头尺寸及预埋钢筋,对不满足伸缩缝构造要求的应及时改正。
(三)伸缩装置施工时,应根据安装温度按设计要求对伸缩缝宽度进行调整。不同温度的安装宽度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中列表明确。
(四)伸缩装置必须与桥梁槽口预埋钢筋有效连接,宜用高性能混凝土,宜掺入适量的聚丙烯纤维,禁止使用早强剂,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50。
(五)伸缩装置施工要特别注意边角处混凝土的振捣密实,尤其是伸缩缝刚体下方。伸缩缝混凝土养生必须在7d以上且回弹强度达到设计90%以上,方可开放交通。
第一二五条 桥梁混凝土护栏施工要求。
(一)混凝土防撞护栏应在梁体合龙连续化完成后进行施工,并应按照桥面线形调整防撞护栏线形,保证线形顺畅、美观。
(二)在钢筋绑扎前,应检查预埋钢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确保防撞护栏的钢筋与梁体内预埋留钢筋可靠连接。现浇混凝土防撞护栏宜在顺桥向每隔5~8m设1道断缝或假缝。
(三)桥梁伸缩缝处护栏的伸缩缝宽度应严格满足设计要求。在桥面与护栏拐角处应连续过渡,不应断开。
第一二六条 改扩建项目桥梁拼接相关要求。
(一)施工、监理单位在拼接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维修加固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认真组织桥梁病害的核查、维修和补强加固,然后进行拼接施工。
(二)桥梁拼接实施过程中应对既有桥梁的沉降及裂缝特征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桥梁拼接后沉降差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差异沉降和混凝土收缩徐变。
(三)新拼桥梁的平面和高程控制须满足与旧桥拼接要求。新拼桥梁的放线应采取双控,即设计坐标定位控制和旧桥墩台帽沿纵向的实际定位相一致来控制。
(四)新拼桥梁的施工不得影响旧桥的结构安全和台背路基的稳定,如需提前拆除部分桥梁结构,应先加固后拆除,确保旧桥的结构安全和行车安全。
(五)对既有桥梁进行部分凿除或拆除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对拟保留部分造成损伤或破坏。拆除施工过程中不宜将大型机具置于既有桥梁上进行作业;若必须置于其上作业时,经荷载验算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对既有桥梁需要完全拆除时,施工单位应针对每座桥梁特点制订专项施工安全及保畅方案,内容包括交通分流、拆除施工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环保措施等。施工前须设置分流、变道、限速、减速等交通标志,诱导车辆顺畅通行。拆除完成后应适时恢复封闭段的主线交通,将施工影响降至最小。
第一二七条 隧道施工环境、安全相关要求。
(一)隧道施工必须保证洞内空气质量良好、设施完善、照明充足、道路平整洁净。凡独头掘进超过150m的隧道必须安装临时通风设备,压入式通风管道的送风口距离掌子面不应超过15m, 排风式风管吸风口距离掌子面不应超过5m,洞外风机距离洞口不宜少于30m,且通风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隧道施工洞口值班人员和长、特长隧道洞内视频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应确保24小时坚守岗位。1km以上的隧道宜配置电子门禁系统和电子安全监控系统,进洞施工人员全部配备识别卡、佩戴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进出洞所有人员严格实行登记制度。
(三)隧道软弱围岩段落掌子面至二次衬砌之间应设置安全逃生通道,逃生通道管口距掌子面不得大于20m,材质宜采用可拆卸钢管,管道内径不宜小于0.8m,壁厚不宜小于10mm,同时在确保强度和内径足够的情况下,鼓励推广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新型逃生通道和隧道避险屋等新型隧道避险设施。施工期间应根据隧道的地质情况做好预防塌方、冒顶、涌水的紧急处理预案,并预备紧急情况下所需必要的设备和材料。
第一二八条 隧道鼓励采用机械化施工。
(一)为提高隧道标准化施工水平,提升施工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减少临时支撑结构和材料,减少工作面人员数量、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持作业环境文明整洁,提升隧道整体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化配套施工,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要求。
(二)Ⅲ级及以上围岩的特长岩质隧道洞身开挖施工宜采用多臂凿岩台车;隧道喷射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湿喷机械手;隧道二衬防水材料铺挂宜采用铺挂台车;电缆沟槽施工宜采用整体式液压台车;Ⅳ级及以下围岩的岩质隧道仰拱施工,宜采用自行式液压栈桥及仰拱整体式模板。
第一二九条 洞口与明洞施工要求。
(一)隧道洞口应遵循“早进晚出”的原则,避免在洞口形成高边坡及高仰坡。
(二)隧道进、出洞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开挖方案和洞门形式进行现场联合评审,确定最佳开挖方案和最优洞门形式。
(三)隧道洞口施工应根据实际地质、地形情况设置护拱、超前支护、不良地质加固等措施,并采取反压回填、半明半暗、盖挖、棚洞、独头掘进、设置施工横通道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法,减少对山体的破坏。
(四)洞口前的桥梁、涵洞及路基等相关工程应满足洪水位要求,并及时安排完成洞口外的路基施工,为隧道提供施工场地。
(五)隧道洞门顶上的边沟、排水沟应采用隐形方式设置,明洞两侧浆砌片石回填高度不小于6m,明洞回填土按压实度≥90%控制。
(六)隧道洞门边仰坡防护宜根据地质条件采用工程防护和生物防护相结合的方案,必须及时清理危石,确保边仰坡安全美观。
(七)隧道掘进约50m且各工序施工作业正常时,要优先施作洞门,并重视明暗交接处的防排水施作。洞门施作完成后,应及时安排边仰坡及洞口周围的绿化,确保通车时洞口与周围自然景观相融合。
(八)明洞回填时注意防水板的保护措施,洞门墙或者小矮墙背后需设置排水盲沟并预留泄水孔。
第一三〇条 洞身开挖与支护要求。
(一)应严格按照动态设计理念进行隧道开挖、支护,施工中设计变更应有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二)连拱隧道应先进行中导洞的开挖,待中隔墙浇筑完毕后方可进行主洞开挖。为了平衡初期支护左(右)侧拱圈的推力,上拱部开挖前,应在中隔墙右(左)侧导坑空隙处用钢管设置横向水平支撑,或采取其它措施,支顶中隔墙,防止中隔墙受到左(右)侧拱圈的推力后产生变形、开裂。
(三)小净距隧道开挖方法的选择,应以减小对中夹墙的扰动,控制中夹墙的围岩变形,保证开挖过程中夹岩的稳定性为原则,合理安排施工方法及施工工序,宜优先施工地质较差、偏压较大一侧的单洞。
(四)双向开挖的隧道贯通应选择在围岩较好的地段。双向开挖距离50m时,两端施工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并采取浅眼低药量,控制爆破震动;当两开挖面间的距离为15~30m时,一端必须停止开挖,将人员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应改为单向小断面开挖贯通,后扩大断面。单向开挖的隧道,出洞前应反向开挖不少于30m且不小于洞口超前管棚长度,严禁在隧道洞口段贯通;当无条件反向开挖时,应采用小导洞贯通,施工出口大管棚后扩大断面。
(五)隧道爆破应采用光面爆破、预裂爆破、水压爆破技术。对不宜爆破、挖掘机又难以挖动的软弱围岩以及黄土地段,可采用铣挖机配合装载机进行隧道开挖施工。
(六)隧道掘进是确保隧道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的首要和关键环节,施工中要给予高度关注和严格控制。爆破孔位间距、深度和装药量要根据围岩情况及时试验调整。应严格控制欠挖、尽量减少超挖,拱脚、墙脚以上1m范围内断面严禁欠挖,凡超挖部分必须采用挂网喷射混凝土补平,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七)在隧道施工的初喷、初期支护、二次衬砌等环节中要自上而下落实“及时性”原则,确保隧道施工各工序在适当间距下连续均衡流水作业,整体推进。
(八)隧道爆破开挖、清理危石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初喷,初喷厚度不小于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要平整密实,2m直尺检查平整度不能超过50mm。喷射混凝土必须采用湿喷的施工工艺。
(九)采用台阶法开挖时,台阶不宜分层过多,上台阶长度按施工规范设置且不得大于30m,下台阶马口落底长度不大于2榀钢拱架的长度,应一次落底,并尽快封闭成环。
(十)采用中隔壁法、交叉中隔壁法或双侧壁导坑法施工时,必须按设计要求对先行导坑初期支护封闭后方可进行后行导坑的开挖,当开挖形成全断面时,应及时完成全断面初期支护闭合。
(十一)隧道监控量测是新奥法设计和施工的核心,施工中必须严格贯彻地质监控、安全检查及量测监控三步并行的方案,监控量测数据应认真记录,及时整理,并将监控量测数据作为围岩分级及支护参数变更的重要依据。
(十二)隧道锚杆施工质量执行工后检测。挂防水板之前,应对隧道锚杆长度、数量、注浆饱满度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为保证拱部锚杆的施作质量,拱部锚杆应采用专用锚杆机进行施作,系统锚杆按照设计要求,采用与钢拱架焊接或采用垫板和螺栓紧固的方式,共同组合加固围岩。
(十三)隧道施工过程中利用钻探和现代物探等手段开展地质超前预报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预报掌子面前方不良地质体,保证施工安全。
第一三一条 隧道防、排水施工要求。
(一)隧道施工排水工程应与结构排水工程相结合。洞内顺坡排水宜采用临时排水沟,水沟位置应距边墙基脚不小于1.5m;洞内反坡排水应在掌子面设置临时集水坑,并每隔200m设置集水坑,通过水泵逐级抽排至洞口。
(二)在黄土地层、膨胀岩、围岩见水易软化等特殊或不良地质地段的隧道中,排水不宜直接接触围岩,宜根据需要对排水沟进行铺砌或用管槽代替。
(三)在地下水发育的易溶性岩层中施工,为防止水囊、暗河及高压涌水(泥)的突然出现,开挖工作面上应布设超前钻孔,备足配套的抽水设备,并制订预防涌水(泥)的紧急处理预案。
(四)隧道喷射混凝土在初喷后和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渗水情况及时埋设排水半管,严格控制排水半管的质量并重视排水半管的施工工艺,排水半管的底部要与拱脚纵向排水管相连,保证将围岩内部水及时排出,初期支护表面应无明水现象。
(五)陕北地区的隧道排水沟的顶部标高应在冻结线以下,并按设计要求设置保温出水口。
(六)隧道防排水施工要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和施工工艺。防水层采用防水板+无纺土工布的结构形式,防水板厚度不小于1.2mm,土工布规格不低于350g/m2,不得使用复合式防水层材料,富水隧道鼓励使用自粘式HDPE防水板。
(七)防水板的拼焊宜采用双缝爬焊,焊接搭接宽度不小于100mm,焊缝应全部进行气密性检查。二次衬砌施工时应注意防水板的完整性,防止施工过程将其损伤。防水板应有足够的松铺量,防止混凝土浇筑时防水板在拱顶形成弓形,人为造成拱顶空腔。
(八)隧道防水层施工前必须建立以地质雷达检测为主的初期支护中间交工验收制度。检测的内容应包括初支背后空洞、初支厚度、强度、净空断面和排水系统等,加强防水板后排水半管的检查,保证环向排水半管与纵向排水管的衔接质量与畅通。验收合格并现场签认后方可开始防水层及二次衬砌施工。
(九)隧道中心排水沟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严格控制施工标高,确保纵向坡度,同时,中心排水沟与横向排水管要有效连接,不能出现倒灌。在中心排水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全过程监管并留取影像资料。
(十)严格按照“一过程三阶段”组织隧道排水系统施工,严格控制质量,确保排水畅通。“一过程”是指在隧道整个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纵向、横向和中心排水沟的施工质量,做到材料合格、坡度合格、接头合格。“三阶段”是指:一是隧道中心排水沟盖板封闭前,监理单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对排水系统进行专项检查,进行清理及通水试验,特别是纵向排水管检查井和中心排水沟内的垃圾、横向排水管端头临时的封堵物要清理干净,以确保整个排水系统的畅通;二是在中心排水沟检查井盖最终封闭前,监理单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检查,确保中心排水沟内无垃圾;三是在全部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对纵向排水管检查井进行检查,确保检查井内无垃圾。
第一三二条 仰拱与二次衬砌施工要求。
(一)仰拱开挖严格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宜跳槽进行开挖,Ⅳ级及以上围岩仰拱每循环开挖长度不得大于3m。
(二)下半断面落底后应立即安排仰拱施工,使支护结构尽早闭合,仰拱不得分幅施作。仰拱距掌子面距离洞口段不大于1/2大管棚长度,洞身段Ⅲ级围岩不得超过90m、Ⅳ级围岩不得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不得超过40m。
(三)仰拱及仰拱回填施工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并留存影像资料。同时,应进行取芯和地质雷达检测。
(四)隧道二次衬砌台车执行准入制度,并应在洞身掘进前进场。台车的支架设计和面板厚度应满足强度和刚度要求,并经专项验收。面板厚度不小于10mm,每块宽度不小于2m,接缝平整、规则、严密、不漏浆。
(五)二次衬砌模板台车的长度应根据隧道的平曲线半径、纵坡合理选择,长度一般为9~12m,黄土隧道及平曲线半径小于1200m的隧道台车长度不应大于9m。
(六)隧道洞口段二次衬砌必须及时施作,当掘进超过50m时,必须停止开挖进行二次衬砌施工。其他段落根据监控量测结果适时施工,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Ⅳ级围岩宜控制在90米之内,Ⅴ级及以上围岩宜控制在70米之内。
(七)对于新黄土隧道、含水量大于24%的黄土隧道、膨胀岩隧道和遇水、遇风极易风化的极软岩隧道,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不宜大于40m,二次衬砌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八)当二次衬砌距掌子面距离达到要求距离时,应先对要施工二次衬砌段落的监控量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若位移速率较大且持续保持,应立即停止掌子面施工,做好围岩加固及支护加强措施,使围岩处于基本稳定状态后方可进行二次衬砌的施工。
(九)二次衬砌钢筋保护层厚度应采用高强水泥砂浆垫块控制。
(十)二次衬砌应重视配合比设计,配合比根据原材料质量及设计所要求的强度、耐久性、抗渗指标、施工和易性、凝固时间、运输灌注和环境温度条件通过试配确定,宜采用掺入适量粉煤灰、外加剂的双掺技术。
(十一)二次衬砌的拆模按照最后一盘封顶混凝土试件达到的强度来控制。一般情况下混凝土强度应达到8MPa以上;特殊情况下,当衬砌提前施作,拱、墙承受围岩压力时,封顶和封口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十二)二次衬砌混凝土养生采用雾化养生技术。在寒冷地区,应做好衬砌的防寒保温工作。养生时间洞口100m不少于14d,洞身不少于7d,对已贯通的隧道二次衬砌养护期不少于14d。
(十三)拱部二次衬砌混凝土浇筑时宜采用二衬拱顶带模注浆施工技术,应在拱顶预留Φ50mm纵向注浆孔,注浆孔间距应不大于3m,且每模混凝土范围内的预留孔应不少于4个;拱顶注浆充填宜在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进行,注浆压力应控制在0.1MPa以内。连拱隧道应在中墙顶部预留Φ50mm纵向注浆孔。
(十四)二次衬砌施工完成后,应采用地质雷达、回弹仪、钢筋扫描仪对二次衬砌厚度、空洞、混凝土强度、钢筋间距等进行质量检测。
第一三三条 交通安全设施实施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现场核查,确保交通标志位置合理、准确,视距良好,不得受其他标志、沿线设施和绿化物遮挡。
第一三四条 建立健全交安工程原材料、产品质量控制及验收等管理制度,对进场的主要交通安全设施产品,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逐批进行工地抽检,标线产品要按照《路面标线涂料》(JT/T280-2004)、《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24722-2009)相关要求进行检测。
第一三五条 交安设施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件认可制,加强现场巡查、抽查工作,配备逆反射仪等必备检测设备,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及控制,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处理。
第一三六条 加强机电设备选型和进场检验。机电设备尽量选择国内大品牌产品,防止淘汰设备换壳后使用安装,其中隧道内设备应达到不低于IP65的防尘、防潮防水等要求。设备材料进场必须具备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合格证、发货单、质保单等,大型设备及批量材料应进行工厂抽检。设备材料到货,监理应认真核对品牌、型号、规格、产地,检查出厂质量保证资料,凡存在缺陷者,均不得安装。
第一三七条 注重机电工程的施工工艺。机电设备安装应预留好近期与远期的接口,应特别注意联合接地、称重设备排水、机房布线、光缆和电缆接续、设备和机房布置、端子排和接插件施工及线标制作,要实行严格的工序检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一三八条 根据管理需要完善软件功能。监控系统软件除各子系统功能齐全外,应注重联网监控功能及系统联动功能。
第一三九条 加强机电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隐蔽工程必须随工进行检验。设备安装后必须进行单机调试,系统开通前应进行系统测试,并做好记录。机电工程完工,经整体系统测试,各项功能符合设计要求,资料整理完整后,方可提交交验申请。
第一四〇条 房建工程基坑开挖后,应注意检查边坡稳定状况,确保边坡安全。房建工程的基础应根据钎探和开挖情况,确定回填深度和填料,把不均匀沉降降到最低限度。基坑填方压实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严格主体工程验收,确保结构安全。加强防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杜绝屋面、墙面、楼地面、卫生间等部位渗漏水。屋面防水层完工后应做2h持续淋水试验,厨房、卫生间防水层及饰面层完成后应做二次24h蓄水试验。
第一四一条 高速公路房建施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期间,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规范要求对用于房建工程的各种材料、砂浆、混凝土及各种预制件、成品及半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按规定数量及频率抽样试验, 强化地基基础、主体砌筑、混凝土工程和各隐蔽工程的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应进行全过程、全天候的质量监管,并留取影像资料。

第五章附 则

第一四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省厅2012年印发的《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工作指导意见》(陕交发〔2012〕4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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