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9年汛期水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47469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9〕676号 |
发布机构: | 厅港航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9年汛期水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8-05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近期,交通运输部陆续印发《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581号》《贯彻港口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9〕48号)》《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19〕349号)》《做好2019年防汛防台风工作的通知(交应急〔2019〕211)号》等文件,对水路安全管理提出工作要求。鉴于目前我省已进入主汛期,暑期也即将来临,各市水上旅游及出行进入高峰,为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强化汛期和暑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始终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和行动准备,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汛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坚持以人为
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水上交通专项预案,明确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 加强灾害预警,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主动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实时掌握暴雨洪涝灾害的发生及发展,切实提高预警预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提高预警预报信息发布频率,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水运企业、港口码头、船舶、船员和旅客。加强各类救灾物资和装备设施的统筹保障,扩大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范围,优化布局,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和资源统筹利用水平。
三、 加强隐患排查,开展安全风险防控
督促水运企业及船主、船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抓好灾害预防各项措施的落实。特别要加强对通航密集区、码头、渡口、施工作业区等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员防汛安全知识技能的检查,突出客渡船、旅游船、漂流筏具的安全监管。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船舶带病航行,严禁船舶超员、超载,严禁渔船违规载客运行,坚决执行船员、游客100%穿戴救生衣的规定。特殊天气情况下坚决落实停航停运措施。
四、加强值班值守,保障信息畅通
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上报信息,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要保持海巡艇、车辆处于良好状态,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水上应急救援预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水上交通管理相关数据和有关信息资料,请及时按原工作渠道上报省水路交通中心(原陕西省地方海事局)。
五、提高政治站位,夯实工作责任
当前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机构改革工作正在推进之中,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海事、港航在内的原各级水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构职能职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都面临着相应的调整。在此期间,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辖区海事、港航、船舶及水路运输相关监管工作,原各级海事、港航单位原则上要继续承担原有职能机构的职责任务。确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原海事、港航单位也应主动提出工作建议意见并配合完成具体任务。
各级各单位都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2019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不能因为改革造成监管缺位。各项水上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等关键措施都要落到实处。同时,要认真研判本辖区水路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切实保障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