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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47528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9〕234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管局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8-06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
按照省厅印发的《陕西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陕交函〔2016〕1218号),为科学评价2017-2018年度(评级周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成效,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区)指导督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2019年3月1日开始,对本县评价周期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各项指标进行自评,并于3月30日前报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请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县级评价报告后,组织进行实地审核,并对核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15日前将本市评价报告及辖区各县汇总资料一并报送省运管局。
三、请省运管局按要求对各市(区)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后,汇总形成全省评价结果于6月15日前上报省厅。省厅将对结果核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于6月30日前报备交通运输部,通报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属地政府。
请你们严格按照《陕西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地开展评价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省厅将依据“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申报及验收管理的相关办法,加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结果应用。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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