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JT/T1133-2017)行业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47539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9〕547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JT/T1133-2017)行业标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8-06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陕西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6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17号),其中明确了《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JT/T1133-2017),并于2017年7月1日实施。
近期,省厅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和维修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和法规要求进行落实。为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增加消费透明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JT/T1133-2017等标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宣贯JT/T1133-2017等标准规范了维修经营者费用结算的总体要求、承修方和托修方的基本信息、故障描述、配件使用等关键信息,明确了《结算清单》是维护承、托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记录。贯彻落实JT/T1133-2017等标准,是现阶段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维修经营行为、提升维修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人,认真学习贯彻JT/T1133-2017等技术标准,确保基层管理人员和经营者对标准的准确理解和有效实施。
二、规范应用,确保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督导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用JT/T1133-2017等标准,按照《关于在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统一使用标准格式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的通知》(陕交运函〔2018〕37号)有关要求,升级改造自身在用ERP系统,如实填写并向托修方交付《结算清单》,并及时将维修信息上传至陕西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尚未完成ERP系统改造的主机厂授权4S店,可暂时沿用主机厂结算清单,但将结算清单移交托修方时,应加盖或粘贴陕西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二维码,便于对本次维修服务进行评价。
三、强化监管,奖优惩劣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强标准落实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结合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提供的信息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适时开展JT/T1133-2017等标准应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对未按要求使用、交付《结算清单》或未按要求上传车辆维修数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要引导消费者主动索要《结算清单》,并通过扫码对维修服务进行评价,合理选择质量可靠、诚信透明、经济优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用消费者口碑推动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建设。对消费者扫码后发布的投诉评价内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查证处理,并按照有关诚信奖惩规定,结合监督检查结果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发布消费红黑名单或消费警示。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厅将结合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对各地标准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