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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常压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检验衔接与报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47545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9〕672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常压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检验衔接与报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8-06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中心:
为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陕交函〔2019〕378号)对严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准入和审验提出了明确要求,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放管服改革和职能调整,罐体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罐检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已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罐检机构资质认定的衔接工作,并做好备案管理。对已经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罐检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道路运输中心抄告。
二、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危险货物罐式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向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检验资质的罐检机构申请对所属罐式车辆进行检验检测。
三、对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要求进行罐体检验检测或提供罐体检验检测虚假报告(套印报告、介质修改报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如发现辖区内罐检机构未按要求出具合规检验检测报告、变更运输介质范围、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抄告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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