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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优化完善高速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50438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9〕103号
发布机构: 厅公路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优化完善高速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9-10-01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厅宣教中心,西安公路研究院,各经营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PPP项目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118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24号),省厅制定了《优化完善高速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9月30日














陕西省优化完善高速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

工作实施意见


为配合推进全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建设,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118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24号),现就优化完善高速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决策部署,按照“科学设计、合理利用”的建设原则,确保在2019年10月底完成所有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称重检测设施建设和设备安装,年底全面实现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出口抽查、责任追究和信用治理,坚决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行。

二、工作任务

(一)推动实施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和出口抽查。根据收费站场地条件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设入口、出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保障设备稳定运行和网络畅通,实现车辆号牌自动识别,重量自动检测及图像自动抓拍,并与收费系统联动。

1.已运营的高速公路,利用收费站入口、出口原有的计重收费设施(设备),改造达到不停车的要求。设置标志标识,引导货车进入检测车道接受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和出口抽查。(厅公路处牵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2.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停车称重检测设施(设备)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在项目建成通车时同步投入使用,并实现与治超系统的数据联通和业务协同。其中入口可布设在收费广场右侧适当位置,出口布设在收费车道或收费站内侧适当位置。(厅建设处牵头,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高速公路PPP项目公司负责)

3.省界收费站拆除后,结合正线外设施综合利用方案,原则上保留原独立治超、收费治超一体化站点正线外的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和省界大件运输办证点。(厅公路处牵头,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配合)

4.对收费站入口货车通行流量较大、易发生拥堵的站点,应结合场地实际,具备条件的,在收费站站区广场前方或高速公路连接线合适位置设置不停车称重检测车道,通过电子抓拍装置实现客货分道行驶,引导货车称重检测;不具备条件的,应合理设置称重检测车道,提高检测效率,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厅公路处牵头,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二)落实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要求

1.根据全面推广ETC后的实际,在称重检测车道增加ETC功能,同时考虑未安装车载装置(OBU)的货车通行需求,科学确定ETC/MTC混合车道数量。(厅公路处牵头,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2019年10月15日前完成)

2.按照称重检测数据类型和格式要求,对现有称重检测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要达到不停车的目的。要满足称重检测数据与图像数据的采集需要,实现称重检测设施(设备)接入收费站站级系统,与收费系统联动,保持数据实时传输。(厅公路处牵头,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3.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治超相关政策,合理设计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布局,为建设实施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厅公路处牵头,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2019年10月15日前完成)

(三)加强收费治超系统数据信息传输

1.通过收费系统实现高速公路治超数据的汇聚、存储、传输和超限判定等功能。(厅公路处牵头,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2.畅通数据信息传输通道,完成称重检测数据、称重图像数据、大件运输许可数据和黑名单数据的省内对接推送和省部间交换共享。(厅公路处牵头,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负责,省公路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配合,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四)规范引导货车调返。收费站入口对称重检测车道应加强安全设施和声光报警装置的建设,规范引导货车调返,确保违法超限超载和黑名单的货车有序离场。

1.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收费站和已运营高速公路拟实施站区改造的收费站,具备征(租)地条件的,可设计右转调头专用车道,实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右转调头返回。(厅建设处、厅公路处牵头,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高速公路PPP项目公司负责,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收费站改造项目同步实施)

2.已运营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原则上应引导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从称重检测车道内倒出、左转调头返回。在收费站发生拥堵,从称重检测车道内倒出、左转调头返回确有困难时,可引导违法超限超载货车在就近下一个出口驶离,同时加强动态监管措施,研究探索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联合处置工作机制。(厅公路处牵头,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负责,2019年11月底前完成)

3.在收费站站区广场前方或高速公路连接线合适位置进行不停车称重检测的,充分发挥提前劝返分流的引导作用,在站区广场前方实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左转调头返回。(厅公路处牵头,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

1.对高速公路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和出口抽查中发现的,以及不按要求及时从最近出口驶离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车,应按相关规定和处理流程告知当事人,通过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对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依法处理。(厅公路处、厅综合执法局牵头,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负责)

2.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沟通协作,预留客货分道行驶电子抓拍系统与公安道路交通违法系统的对接接口,对未按规定驶入称重检测车道或驶离高速公路的,报告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厅公路处、厅综合执法局牵头,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3.对篡改瞒报称重检测数据、私自放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违法超限超载货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属于跨省份倒查的,通过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将外省籍车辆相关违法信息抄告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所在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公路处、厅综合执法局牵头,省路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构建高速公路信用治超信息管理体系。推动将高速公路所有称重检测记录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处罚信息等计入信用档案,按照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管理工作的规定、全省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的要求,严格信息发布与报送程序,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陕西)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约束措施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提升治理成效。(厅公路处、综合执法局牵头,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完善治超工作,是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关键性工作,对确保全面完成我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夯实目标责任,强化统筹协同,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二)保障资金投入。优化完善高速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程,对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的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建设资金列入工程预算;对已运营高速公路的纳入养护工程管理,除中省补助资金外,建设资金在通行费收入列支。

(三)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工程建设、系统改造、网络运行及后续运营等安全保障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疏导和应急处置。对正线外的设施,要统筹应急、养护、服务、监督检查和公安查控等工作需要综合利用。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要建立专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每周将本单位优化完善高速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至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重点报送进展情况、工作措施及相关工作数据等。省厅汇总后适时通报。

(五)做好宣传引导。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传播媒体,重点加强对取消省界收费站、实行不停车称重检测治超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货运企业和货车司乘人员理解支持高速公路治超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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