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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53295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19〕1106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4-22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中心: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指南》)等配套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推进网络货运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展平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运输业规模效益和网络效益、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办法,是推动行业实现“零而不乱、散而有序”,带动传统运输企业向供应链现代物流综合服务商转型升级的新路径。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道路运输中心要高度重视网络货运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办法》和《指南》等配套文件的落地实施,扎实履行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为促进网络货运健康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准确把握《办法》及《指南》的相关要求

(一)准入管理

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办法》相关规定,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县级机构”)提出申请,县级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二)相关流程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将网络货运申请人相关资料提交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同时抄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道路运输中心受省厅委托,负责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的平台接入、运行维护及数据监测工作,依据《指南》对申请人线上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书面上报省厅,由省厅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附件)并在官网公示。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审核意见。对于未通过认定的,申请人整改合格后可再次申报。县级机构凭《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许可有效期与《办法》有效期一致,截止2021年12月31日。

(三)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要求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

1.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复印件加盖公章)。

3.对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各项要求对申请平台的服务功能及流程形成书面说明。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省道路运输中心对照申请资料,指导申请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成功接入后按要求进行线上服务能力审核。

(四)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办法》第三章监督检查的要求,会同税务部门,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省道路运输中心要结合省级监测平台运行监测和无车承运人试点经验,研究建立运行监测考核制度。省厅将结合运行监测考核结果,加快建立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处罚记录等信息公示,推动网络货运健康有序发展。

三、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一)做好试点企业申请换证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省无车承运人部、省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向属地县级机构申请换发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提前安排部署,积极稳妥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网络货运日常管理工作。依据《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中心要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做好运行监测和考核通报工作。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网络货运经营的日常监管,结合运行监测通报结果实施分类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积极协调税务等部门帮助企业解决网络货运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三)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办法》和《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网络宣传、上门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了解领会相关政策要求,方便企业申请经营。各市(区)要加强信息收集,对发展中的亮点经验及存在问题及时报送省道路运输中心。省道路运输中心要积极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收集意见建议,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并及时上报省厅。

联系电话:省厅运输处,029-88869159

省道路运输中心,029-87325926


附件: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样表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1月28日



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企业名称)于 年

月 日,经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称)向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称)提出网络货运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经联调测试,申请单位已按照部《部网络货运经营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的要求,完成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经核查,申请单位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网络平台具备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等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具备线上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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