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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53329 发文字号: 陕交发 〔 2019 〕 126 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9-12-20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陕西省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123日第六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16


陕西省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日常监测

第四章应急调度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六章保障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工作,根据《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交应急发〔2017135号)、《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4号)、《陕西省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发〔2012192号)、《陕西省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183号)等规定,结合《陕西省干线公路网运行调度管理办法(试行)》(陕交发〔201889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管理工作。全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工作基于陕西省交通运行监测调度平台(以下简称监测调度平台)。

全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是指通过对全省公路、水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日常运行状态的综合监测,实现全省交通运输运行状态监测、交通运行趋势分析研判、交通运行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处置调度、突发事件事后评估,提高全省综合交通整体通行能力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全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工作在交通运输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遵循“实时监测、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交通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管理工作采用省、市、县三级管理模式,各级单位承担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调度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业务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各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业务的日常运行管理,按照相关应急预案、事件类别开展突发事件处置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处室职责

(一)安全监督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统筹全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应急体系建设。负责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沟通协调工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总值班室应急值守带班管理。

(二)厅办公室

负责应急突发事件相关政务信息的处理。厅总值班室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值守。

(三)建设处

负责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日常运行监测及突发事件处置管理。

(四)公路管理处

负责全省公路网日常运行监测及突发事件处置管理。

(五)运输处

负责全省道路运输日常运行监测及突发事件处置管理。

(六)海事港航处

负责全省水路交通日常运行监测及突发事件处置管理。

第七条 厅直监测调度管理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省交通监测中心

具体负责全省综合交通运行监测及应急信息调度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全省交通运输运行信息,开展并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工作;承担省级监测调度平台的运行管理,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传输保障;保障省交通数据中心数据共享和交通行业专网的正常运行,为监测调度平台正常运行提供基础通信保障;开展重大节假日综合交通状态的预测预警,定期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行监测报告。

(二)省公路局

负责全省公路网运行监测调度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公路网运行调度任务;负责重大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组织公路突发事件处置演练;汇总全省公路网运行状态、路况信息、公路气象预报预警等信息;负责全省公路基础设施数据更新;统筹管理全省干线公路路况信息报送、发布和考核工作,按照《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报送重要路况信息;定期编制全省路网运行报告。

(三)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及分公司

负责所辖路段公路运行监测和信息报送,参与所辖路段突发事件处置,组织所辖路段突发事件处置演练;负责所辖路段监控、应急、通信和信息采集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四)省铁路集团

负责所辖地方城际铁路运行监测和信息报送,参与所辖地方城际铁路突发事件处置,组织所辖地方城际铁路突发事件处置演练;负责所辖地方城际铁路监控、应急、通信和信息采集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的运行监测调度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全省‘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的实时监测;参与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处置,组织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负责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客货运站场等道路运输数据更新;向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报送重点节假日及重要时段道路运输数据;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监测调度考核的基础工作;定期编制全省道路运输运行监测报告。

(六)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负责全省水路运输、航道及港口(码头)的运行监测调度管理工作,重点负责水运码头的实时监测;参与水路突发事件的处置,组织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汇总全省水路运行状态、通航情况、水路气象预报预警等信息;向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报送重点节假日及重要时段水路运输信息;负责全省水路运输数据更新和监测调度考核工作;定期编制全省水路运行监测报告。

(七)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行监测和路网调度的协调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测;担负全省高速公路的视频资源调度工作;承担全省公路、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行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向监测调度平台推送1232812122)热线收集的交通信息,定期编制全省高速路网运行监测报告。

(八)省交通工程质监站

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及地方城际铁路建设项目突发事件的处置,指导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及地方城际铁路建设项目开展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汇总全省交通建设突发事件信息,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定期编制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析报告。

第八条 市、县监测调度管理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区域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和信息报送,参与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处置,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水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数据更新,定期编制本辖区综合交通运行监测报告。

市县公路、道路运输和水路管理部门为所辖区域内交通运输运行监测、数据采集、信息报送和突发事件处置的实施主体;负责区域的监控、应急、通信和信息采集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九条 省、市、县三级监测调度管理单位要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管理工作。落实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制度,明确机构职责,实现单位内部、行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及联动处置,确保运行监测调度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章日常监测

第十条 全省交通运输运行日常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公路运行状态、道路运输运行状态、水路运行状态、突发事件、计划类事件、基础设施技术状况和交通运行自然环境等内容。

(一) 公路运行状态主要包括道路断面交通流量、地点平均速度、时间占有率、大车比例和平均行程速度等信息。

(二) 道路运输运行状态主要包括道路客货运情况、重点营运车辆情况、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和客运站人流量情况等。

(三) 水路运行状态是指港口(码头)安全运行信息、航道安全运行信息、船舶安全运行信息和水上风险隐患信息等。

(四) 突发事件主要是指涉及交通行业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公路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恶劣天气、事故灾难等事件。

道路运输突发事件主要指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重要物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等事件。

水路突发事件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陕西省内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加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 计划类事件指计划性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特殊车辆/船舶通行等影响全省干线公路或水路正常通行的事件。

(六) 基础设施技术状况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技术状况信息,监测调度平台相关系统、设备、网络、监控及应急通信设备的运行状态、故障及维护信息。

(七) 交通运行自然环境指雨雪、冰冻、雾霾、沙尘等气象信息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影响交通的自然灾害信息。

(八) 其他交通运输相关监测内容。

第十一条 省、市、县三级监测调度管理单位要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密切监测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运行状态;根据运行监测管理工作需要,在相应的收费站、服务区、养护工区、公路道班、水运码头、客运场站等地明确专(兼)职信息采集人员,组成交通运输运行信息采集工作网络;完善巡查和监控制度,发现异常情况,迅速核实判明原因并上报。

第十二条 省、市、县三级监测调度管理单位实行5×8小时日常监测和7×24小时应急待命制度(已按有关规定开展7×24小时日常监测和应急值守的单位按现有规定执行),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处置、有效应对。

第十三条 省、市、县三级监测调度管理单位要提高采集、监控设备的上线率;逐步增加运行监测采集设备、监控设施的数量和覆盖面;已有信息采集设备由设备主要使用方负责维护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配发设备由设备领用方负责维护管理,解决存在问题,提高整体的可视、可测、可控水平。

第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及重大社会活动前夕,省、市、县三级监测调度管理单位应对所辖区内交通流量较大地段加大监控和巡查力度,采取措施缓解通行压力,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出行。

第四章应急调度

第十五条 全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按照部、省已颁发的有关应急预案执行。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见附件1)。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事件时,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厅应急指挥大厅及监测调度平台组织开展应急调度工作,省交通监测中心做好通信及信息保障工作。

发生Ⅲ级、Ⅳ级突发事件时,由省、市、县三级监测调度管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具体处置按照部、省已颁发的有关应急预案由所属地应急机构处置,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属地的处置能力时,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援助。Ⅰ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时,省交通运输厅应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当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需要介入事件处置时,省交通运输厅应配合开展应急调度工作,进行视频会商,并传输现场音视频信息及相关图片、影像等资料。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省交通监测中心按照厅应急办要求,对各级监测调度管理单位音频、视频等信息资源进行调度。Ⅰ级、Ⅱ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省交通监测中心对各级监测调度管理单位音频、视频等信息资源具有优先调度权,必要时可派移动应急通信车赶赴现场。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相关参与单位应分别撰写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工作改进建议。预案启动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总报告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同时汇总至本级交通运行监测调度管理单位。总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事件处理的经验教训、恢复重建的建议等。对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的采集、报送和信息发布等一系列活动。

第十九条 信息的采集

公路信息采集由省公路局统筹负责,道路运输信息采集由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统筹负责,水路信息采集由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统筹负责。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 基础信息:指公路、道路运输、水路基础信息、附属设施信息和路网管理信息等。主要来源于省公路局、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和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相关信息变化后,应在一周内向省交通数据中心更新。

(二) 应急资源信息:指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应急队伍配置情况等。主要由物资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管理单位梳理上报,当应急资源信息发生变化时,各应急资源的管理主体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过监测调度平台进行更新。

(三) 动态运行信息: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运行状况数据、视频图像数据、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和路网环境数据等信息。由省、市、县三级监测调度管理单位通过数据交换实时汇聚到监测调度平台。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由省、市、县三级监测调度管理单位在事件发现后10分钟内录入监测调度平台。

(四) 服务出行信息:指对公众出行具有参考作用的路径规划、实时路况、占路施工、水路运行、事件预报预警、交通诱导等信息。由省、市、县三级监测调度管理单位在情况核实后20分钟内录入监测调度平台。班线运行、客运售票信息通过数据交换实时汇聚到监测调度平台。

第二十条 信息的报送

省、市、县三级监测调度管理单位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的信息报送(汇总)工作,信息报送按业务归口逐级报送,最终分别上报至省公路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和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信息应按层级同时汇总至省、市、县交通运行监测调度机构。

需要上报交通运输部的普通干线公路路况信息由各市公路管理局完成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填报,需要上报交通运输部的高速公路路况信息,由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各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单位完成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填报,经省公路局审核后上报。

当已发生的突发事件确定或可能确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时,除按照上述流程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外,可同时跨业务、跨层级直接报送厅总值班室。

第二十一条【对外信息发布】对外信息发布

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应按所辖业务范围分级负责,由省公路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和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抄送(或推送)至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统一发布。

Ⅰ级、Ⅱ级突发事件定性及原因调查结果信息发布,未经省交通运输厅同意,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章保障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交通运行监测调度水平。通过各自系统接口同步向省交通运行监测调度平台传输信息。全省确定或可能确定为IV及以上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应通过陕西省交通运行监测调度平台报送和处置。省交通监测中心要加强交通运行监测系统的技术指导,建立健全我省交通运行监测体系,实现运行监测、信息报送、应急调度以及向社会发布出行信息等功能。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将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业务工作;同时加强与省级业务管理机构的应急联动,加强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急能力;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患于未然;认真评估整改,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提升运行监测和应急调度水平。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运行监测与应急调度管理工作纳入省交通运输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的方式、范围和内容采集、上传基础信息,不接受调度指令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不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抄送(或推送)信息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

附件:1.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陕西省交通运行监测信息报送流程图


附件1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级别

事件类别

事件情形

特别重大事件:指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组织协调系统内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公路交通

突发事件

1、造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并影响到周边省域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2、造成国道、省道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省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水路交通

突发事件

1、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港口(码头)及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5、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国家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6、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多个省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道路运输

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行中断48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省组织;

2、特别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重要物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事发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跨省、跨部门协调;

4、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边境口岸撤侨等其他突发事件。

城市公共

汽电车

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重大突发事件:指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指导应急处置的紧急突发事件。

公路交通

突发事件

1、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国道、省道大桥、中长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成物垮塌并导致10人以上30人死亡或者失踪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市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水路交通

突发事件

1、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重要港区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主要港口、地区性重要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严重堵塞,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港口(码头)及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重要物资缺乏可能严重影响省级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

6、需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调用多个市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道路运输

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行中断24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市组织;

2、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重要物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事发区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力组织能力,需要跨市、跨部门协调;

4、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城市公共

汽电车

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省政府责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较大突发事件:指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公路交通

突发事件

1、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

2、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3、造成国道、省道中桥、短隧道或者县道、乡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4、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县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5、其他需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水路交通

突发事件

1、地区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其他港区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2、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港口(码头)及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调用多个县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道路运输

突发事件

1、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大量旅客滞留,事发区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跨县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请求的;

2、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县域道路运输保障的;

4、需要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城市公共

汽电车

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一般突发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已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了解应急处置有关情况的突发事件。

公路交通

突发事件

1、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2、造成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在县域内紧急安排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水路交通

突发事件

1、其他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

2、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仓储场所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造成一般及以下社会影响的;

3、三级以上重要航道和界河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4、港口(码头)及通航建筑物事故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5、需要启动县级应急预案,调用当地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

道路运输

突发事件

1、一般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旅客滞留;

2、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

城市公共

汽电车

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备注:表中有关标准引用自《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7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交应急发〔2017135号);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根据本省情况进行了适当修改;表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地方城际铁路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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