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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改革期间船舶检验相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53344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9〕1033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改革期间船舶检验相关事项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为做好改革期间全省船舶检验相关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改革期间船舶检验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9〕11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期间,各级船舶检验机构(海事港航部门)按原核定的资质和业务范围开展船检等相关海事工作,确保全省船检等海事工作平稳有序。
二、更名后的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作为省级船舶检验机构,继续对原陕西省地方海事局业务范围内的船舶实施检验并按规定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三、改革到位后,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应按国家海事局要求,完成全省船舶检验机构及分支机构新单位名称的申报和新印章启动工作。船舶检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具体工作,确保水路交通安全和水路运输市场稳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改革期间船舶检验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9〕110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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