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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108国道洋县过境公路改扩建工程跨汉江 1#、2#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索引号: ZDDBG253345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19〕1121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108国道洋县过境公路改扩建工程跨汉江 1#、2#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4-22

汉中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108国道洋县过境公路改扩建工程汉江1#、2#桥通航影响评价审查的请示》(汉市交字〔2019〕105号)及相关材料附件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研究,意见如下:

一、审核意见

(一)108国道洋县过境公路改扩建工程汉江1#桥

1.工程选址

108国道洋县过境公路改扩建工程汉江1#桥拟在西汉高速公路汉江大桥上游约0.7公里处跨越汉江,桥位所处河段较顺直,河势、河床总体稳定,同意桥位选址方案。

2.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1)通航代表船型基本同意《108国道洋县过境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跨汉江1#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1#桥评价报告》)论证选用内河 300吨级货船(55m×8.6 m×1.3 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和300吨级两排一列船队(91.0m×9.2m×1.3 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和船队尺度,符合拟建桥梁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Ⅴ级航道技术等级要求。

(2)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1#桥评价报告》分析提出的桥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465.5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3)通航净高

同意《1#桥评价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桥梁通航净高应不低于8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桥梁实际通航净高为9.5米,满足通航净高要求。

(4)通航净宽

原则同意《1#桥评价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采用双孔双向通航方案、通航净宽应不小于40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主河槽桥跨布置方案(3×50+3×50),桥梁通航净宽为46.72米(11#、12#墩之间上行,12#、13#墩之间下行),其余孔可作为预留通航孔,满足通航要求。

3.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基本同意《1#桥评价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拟建工程涉水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涉水桥墩应按不低于300吨级货船撞击力考虑防撞标准。

(2)为确保桥梁自身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导助航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和安全保障设施,与桥梁同步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108国道洋县过境公路改扩建工程汉江2#桥

1.工程选址

108国道洋县过境公路改扩建工程汉江2#桥拟在西汉高速公路汉江大桥上游约7.2公里处跨越汉江,桥位所处河段较顺直,河势、河床总体稳定,同意桥位选址方案。

2.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1)通航代表船型

基本同意《108国道洋县过境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跨汉江2#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2#桥评价报告》)论证选用内河 50吨级货船(32.5m×5.5m×0.7 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和50吨级五排一列船队(145.0m×5.5m×0.7 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和船队尺度,符合拟建桥梁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Ⅶ级航道技术等级要求。

(2)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2#桥评价报告》分析提出的桥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468.27m (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3)通航净高

同意《2#桥评价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桥梁通航净高应不低于4.5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桥梁实际通航净高为7.71米,满足通航净高要求。

(4)通航净宽

原则同意《2#桥评价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采用双孔双向通航方案,通航净宽应不小于27.56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净宽为48米(9#、10#墩之间上行,8#、9#墩之间下行),满足通航要求。

3.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基本同意《2#桥评价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拟建工程涉水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涉水桥墩应按不低于50吨级货船撞击力考虑防撞标准。

(2)为确保桥梁自身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导助航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和安全保障设施,与桥梁同步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汉中市航运管理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汉中市航运管理处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汉中市航运管理处报送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及时报送省厅。

三、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上报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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