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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ZDDBG253513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20〕3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1-06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优化道路运输营商环境,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道路运输安全发展水平,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10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道路运输中心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能力,确保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稳中向好。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一)全面排查客运经营许可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江苏宜兴“9.28”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排查整治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涉及道路客运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管许可的企业,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精准性,对不符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的,要将有关企业信息及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建议调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

(二)全面排查客运车辆性质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排查整治行驶证登记中车辆使用性质涉及道路客运和营运的车辆,加强信息比对,对于行驶证登记为营运性质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督促经营者加快申请,如符合条件,加快办理,如不符合条件,将有关车辆信息及时抄送公安交管部门,并建议行驶证标注的使用性质调整为非营运;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指导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完善转籍过户和转变使用性质的大中型客车登记联合审核或信息交换机制,从严控制大中型客车“营转非”、“非转营”等使用性质变更以及注册登记到个人名下。

(三)全面排查非法营运行为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和“两客一危”车辆超速整治。加强对旅客集散地、学校周边、客运站点、高速公路收费站及重要交通枢纽公路路口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公安交管部门开放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或者定期汇总“两客一危”车辆超速行驶情况,抄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置。要主动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健全道路运输领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

三、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性能

为提升营运车辆安全性能,健全车辆技术管理标准体系,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为载体,认真抓好《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JT/T 1178.2-2019)等部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营、节能减排和优质服务水平。要会同工信部门引导车辆生产企业和社会化检测机构,特别是牵引车和挂车生产企业,积极做好营运车辆达标车型检测、申报、审查、发布和实车核查工作。要加快推进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信息化建设,提升核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提高履职尽责能力。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都暑,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监督检查,把好道路运输车辆安全节能准入关。

四、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

(一)放宽车载终端检测机构要求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行业营商环境,改革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制度,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凡具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检测能力、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测机构,均可开展车载终端检测业务,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二)加强车载终端质量检验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车载终端产品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汽车行驶记录仪》等相关标准要求并检验合格。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应用交通运输部车载终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的产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不再要求取得检测报告。

(三)落实监控平台标准与备案

新建设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开发,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备案。

省道路运输中心要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备案制度,建立车载终端和系统平台黑名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车载终端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系统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动态监控服务商,不得将动态监控服务商选择及服务费用缴纳情况与车辆年审绑定,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检测机构开展车载终端产品检测业务。

(四)做好标准宣贯及实施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9)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标准(以下简称2019版标准)的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

新申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所配置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应符合2019版标准要求。新建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和社会化监控平台应满足2019版标准,同时兼容之前投入运行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2019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安装入网的车载终端,原则上采用软件技术升级方式进行改造,不得要求强制更换。2019版标准实施前已建设运行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和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应逐步按照2019版标准进行技术开级并兼容之前的系统平台及车载终端。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科技手段应用

(一)加快智能监控报警装置安装应用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69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陕西省“两客一危”车辆车载集成终端换装升级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18〕742号)、《关于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陕交函〔2019〕54号)等文件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安装工作如期完成。不得强制指定服务商和产品型号,不得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安装与车辆审验等业务管理工作关联,不得擅自变更车辆审验条件。

(二)强化主动智能防控与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应用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省道路运输中心要积极应用主动智能防控数据平台,建立安全评价与考核体系,指导运输企业用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充分发挥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在自动识别、自动提醒、自动判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与预防车辆碰撞等方面的防控作用,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科技保障能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驾驶员违法违规导致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要进一步强化陕西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服务系统的推广应用,打通监管部门与企业间的信息隔阂,及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将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及时纳入系统管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和隐患问题整改,建立健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评估制度,建立完善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的安全监管闭环,实现安全监管可视化,有效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服务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道路运输中心要充分认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全省交通运输百日安全生产整治行动”“省交通运输领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部署。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推动工作落实。要认真梳理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逐项定措施、定标准、定期限、定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彻底堵塞各种监管漏洞。要加强与公安、工信、应急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采取联合执法、联合约谈、联合检查等形式,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工作开展。

(四)狠抓督导检查。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运输企业、社会化平台等单位,采取走访座谈、查阅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省道路运输中心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强化与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沟通和衔接,及时发现汇总道路运输安全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适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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