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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55833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20〕558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7-24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断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安委办〔2020〕29号)要求,省厅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29日


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省安委会统一部署,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集中执法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执法重点,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以解决安全生产执法“宽、松、软”问题为突破口,不断强化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从即日起至7月底,以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程建设、公路运营等领域为重点,开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投入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习惯性违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共性执法任务

1.集中查处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不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费用未依法提取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2.集中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行为。对企业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3.集中查处企业安全教育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不到位,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4.集中查处企业事故隐患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二)重点领域执法任务

1.道路运输领域:加大对运输企业只收费不管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客运、危运企业违法挂靠、挂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黑客车”、“黑货车”和“黑客运企业”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车辆非法改装、不合格车辆通过维修检测等行为。道路客运方面,重点查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班线客运经营行为;班线客车、旅游包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车辆站外上客、沿途随意揽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擅自关闭、遮挡车辆安全监控设备,屏蔽动态监控信号;客运车辆不执行凌晨0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旅游包车未申请有效包车客运牌,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客运站违规接纳无证、不符合进站条件的车辆进站经营和车辆不进站经营行为。危险品运输方面,重点查处无道路危险品运输资质企业、人员、车辆从事危险品运输;普通货运企业、车辆和人员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品运输车辆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未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屏蔽动态监控信号;危运车辆停车场所不符合安全停车条件;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不按相关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2.水路运输领域:重点查处“三无”船舶非法违规从事运输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运输;水路运输企业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及经营资质“挂靠”;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通航水域航道内非法采砂;船舶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船员不适任及不满足最低配员要求;非法运输危险品;超《水路运输许可证》运输经营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3.工程建设领域:重点查处无证、无资质、超资质范围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施工;未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特殊工种人员等未取得上岗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项目参建单位无相应资质证件、证件不全或过期、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资质;未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工期定额管理规定,赶工期、推进度、突击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4.公路运营领域:重点查处涉路施工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非法违规破坏或占用公路基础设施,利用桥梁、涵洞非法悬挂、铺设设施,利用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构筑物,以及影响桥隧安全的挖沙采石等非法违法行为;集中治理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乱搭乱建、私开平交道口、违规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涉路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百吨王”车辆。

交通运输行业其它领域,结合其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同时组织开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执法行动。

三、阶段安排

本次集中执法行动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4月下旬—5月下旬):安排部署、明确任务。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行业管理单位要结合本方案,制定具体的集中执法行动方案,安排具体执法时间和企业名单。并请各单位于5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含工作联系表)报省厅。

(二)第二阶段(6月上旬-7月上旬):分级负责、严格执法。各单位要按照行动方案的具体安排,明确交通执法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督促企业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三)第三阶段(7月中旬-7月下旬):总结工作、提升能力。各单位要全面认真总结集中执法行动的经验,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并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及7月31日前分别将本地区、本行业开展集中执法行动阶段情况及总结报省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分级分类执法。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强化领导,周密安排,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上手,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集中执法行动方案,做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清晰。要指定专人协调日常工作,按时报送行动报表。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注重分级分类执法,加强沟通协调,合理确定执法企业,确保集中执法期间“一户企业只对应一个层级执法主体”。要围绕疫情防控大局,将集中执法行动与积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合理确定执法企业,既要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又要做到高危企业执法全覆盖。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处罚的必须依法处罚,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必须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执法过程中决不能搞平衡、讲情面,随意降低处罚标准。要充分发挥挂牌督办、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手段,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执法监督。要督促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要及时公开信访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及时协调处理集中执法行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对存在执法走过场、“宽、松、软”、不精准、“一刀切”等突出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省厅将适时对各市区集中执法工作开展督导督查,对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等行为以及“零执法、零处罚”的市县予以通报。

联系人:张锁 联系电话:029-88869189

电子邮箱:37937311@qq.com


附件:1.《集中执法行动工作联系表》

2.《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集中执法行动工作联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0年 月 日

负责人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姓名

电话

手机

座机

手机

座机

传真



















附件2


集中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行业领域

执法检查企业(家)

发现违法行为(起)

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起)

罚款

(万元)

停产停业整顿(家)

暂扣证照(个)

吊销证照(个)

关闭企业(家)

典型案件

(起)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份)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份)

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份)

道路运输














水路运输














工程建设














公路运营














合 计















说明:1.本表由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汇总后,分别于6月30日、7月31日与情况小结(总结)一同报省厅;

2.报送数据为集中执法期间累计数据;

3.典型案件要附具体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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