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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宰客乱象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5769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宰客乱象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8-0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省道路运输中心:

2020年1月11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沪昆高速沿线贵州铜仁、湖南湘潭、江西上饶境内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宰客乱象。宰客乱象严重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部门执法监管不到位等深层次问题。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宰客乱象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道路客运和旅客餐饮服务市场秩序,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总队将联合开展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宰客乱象专项整治。现将《陕西省开展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宰客乱象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7月30日




陕西省开展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

宰客乱象专项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依规、协同联动、立行立改、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扎实开展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宰客乱象整治,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和惩治道路客运和旅客餐饮服务领域的“微腐败”、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二)工作目标

经过半年左右的专项整治,宰客乱象得到根本性扭转,旅客出行和中途就餐、休息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客运企业和高速公路沿线餐饮场所服务质量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出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对长途客车中途停靠就餐场所进行调查模排。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填报长途客车中途就餐点、凌晨0时至5时停车休息点和接驳点(以下统称长途客车中途停靠就餐场所),汇总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报至全国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接驳平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接驳平台信息,会市级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组织摸排辖区内长途客车中途停靠就餐场所,形成统一清单并根据整治情况动态更新,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步在接驳平台公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二)压实客运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客运企业科学制定运营方案,合理选取中途停靠就餐场所,保障旅客休息、就餐等基本权益;加强司乘人员培训管理,督促其遵守职业操守;通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强化动态监控,消除安全隐患,并动态掌握中途停靠就餐的实际情况;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司机在发车前主动告知车辆行驶线路、经批准的配客站点、中途休息(就餐)点;对勾结餐饮经营者宰客、收受回扣的司机,企业应对其停班开展专题警示培训,情节严重的,对其依法严肃处理。客运企业所属司机参与宰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其作为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录,并将驾驶员违规行为记入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督促指导客运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对凌晨0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客运班车开展接驳运输;鼓励客运企业、接驳运输联盟优先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接驳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公安机关配合)

(三)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功能。督促指导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结合实际,积极完善服务设施,合理调整营业时间,为长途客车停靠、司乘人员和旅客饮用热水、就餐、临时休息提供更好服务。对长途客车夜间经停较多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督促指导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积极完善设施条件,为设立接驳点提供便利,满足接驳运输车辆临时停靠、换班司机就餐住宿等需求。根据综合运输体系发展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要求,持续深化客运结构调整,引导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退出市场,减少长途客车夜间运营和中途就餐、休息需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部门配合)

(四)加强餐饮、休息场所监督检查。各市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对长途客车中途就餐、休息场所经营资质、食品安全、卫生条件、消防安全条件和价格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经营单位规范经营行为和收费价格,提升服务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厉打击宰客乱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深入长途客车中途停靠就餐场所进行摸排检查,发现涉嫌强制交易或者变相强制交易、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及其背后“保护伞”。(公安机关牵头,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

(六)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坚持接驳点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辖区内接驳点和接驳运输车辆监督检查(检查要求见附件),检查情况及时录入接驳平台。对接驳点功能不完善或者信息与接驳平台不一致、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接驳运输台账不规范、接驳记录上传不及时、勾结客车司机虚假接驳等情形的,督促运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接驳运输车辆未接驳、凌晨0时至5时违规运行的,通报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成车辆当年度停止接驳,严格执行凌晨0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规定;同一接驳运输企业所属车辆虚假接驳3次以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责成企业当年度全面停止接驳,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暂停线路经营等措施严肃查处,直至消除安全隐患。对单程运营里程2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凌晨0时至5时运行。公安机关加强巡逻管控,发现长途客运车辆凌晨0时至5时违规运行的,及时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公安机关配合)

(七)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监管。专项整治期间,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卧铺客车、57座以上大客车、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为重点,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和安全管控。梳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数据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在长途客车中途停靠就餐场所、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加强对长途客车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严查处长途客车违法经营、非法营运行为。公安机关从严查处长途客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行开门搞整治。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在客车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车辆号牌、司机姓名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通过客运站、公路沿线情报板、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12328、12315等服务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监督。各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投诉受理、移送通报机制。督促指导相关电话服务中心强化话务人员培训,高度关注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宰客的投诉举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置,并做好情况反馈,实现闭环管理。各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依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交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12月15日,后续转为持续推进阶段。

——摸排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7月12日前,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地企业填报长途客车中途就餐点、凌晨0时至5时停车休息点和接驳点,上报至接驳平台;7月20日前,市级相关部门进一步组织摸排后,形成辖区内长途客车中途停靠就餐场所清单,7月31日前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同步在接驳平台公开。

——整治阶段(8月1日至11月15日)。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有关部门定期会商整治进展,加强工作协同,集中查处和惩治一批宰客的餐饮经营者和长途客车司机,整改一批问题隐患,整治阶段市级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就餐场所联合检查不少于2次,省级相关部门对全省联合抽查不少1次。

——总结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地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为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政策制度,推动构建长效机制,12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一盘棋”思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提高专项整治执行力和影响力。要推动把专项整治与地方开展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专项整治活动结合起来,积极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融入地方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实效。

(二)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整体安排和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宰客乱象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联防联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行刑衔接、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指导道路运输、餐饮等行业协会引导会员单位推行服务承诺、守法诚信经营,坚决抵制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形成部门协同、行业自律、企业重视、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三)因地制宜,确保整治效果。各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客运企业存量、高速公路路网布局及沿途餐饮、住宿场所发展情况等实际,以及基层部门在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要督促整改,确保专项整治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力量,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典型通报,公布一批为长途客车及旅客提供良好服务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接驳点,曝光一批违法经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经营者、客运企业和司机,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规范守法经营,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各市级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要于7月5日前报送本市(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专项整治期间,各市级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好的经验和做法;12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要明确专人负责报送工作。

交通运输厅联系人:卜芳芳,电话:029-87325963,传真:029-87336868,电子邮箱:824340880@qq.com;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李秋玲,电话:029-63913348,传真:029-63913120,电子邮箱:448116226@qq.com;

省公安厅联系人:王 玥,电话:029-87680150,传真:029-87680150,电子邮箱:WY17829756178@163.com;

省消防救援总队联系人:刘 钊,电话:029-86167575,传真:029-86167577,电子邮箱:2506262983@qq.com;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 珣,电话:029-86138313,传真:029-86138316,电子邮箱:1216338071@ qq.com;







附件:

道路客运接驳点检查要求


项 目

检查情况

接驳点名称

(接驳平台自动生成)

接驳点运营单位

(接驳平台自动生成)

接驳点地址、实景信息、接驳点管理员信息等是否与平台信息一致

接驳点是否配有专职管理人员和明确的岗位职责

停车位、司机休息床位数量能否满足运营需要

运营单位是否与在此接驳的非自有车辆所属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是/否/均为自有车辆,无需签订)

接驳运输台账和接驳运输行车单是否齐全、填写规范

接驳运输行车单信息是否在接驳完成后6小时内上传接驳平台

接驳后下车的司机是否真正落地休息

接驳点管理员是否熟悉接驳运输流程,能够发现接驳运输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车辆所属企业和接驳点运营单位

存在虚假接驳、违规通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号牌

是否存在接驳点管理员勾结客车司机虚假接驳情况及管理员信息

其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补充完善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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