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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57694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20〕75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9-30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陕西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



陕西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及《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车辆拖移不属于本办法调整的救援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第四条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是指车辆救援服务经营者在对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提供救援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一般道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价格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从事车辆救援服务经营的,必须具备与其经营救援项目相适应的专用作业车辆、设备、工具及专业救援技术人员,救援服务行为必须符合《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JT/T 891-2014)要求。同时提供车辆现场小修、快修服务的,还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完成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第八条 车辆救援服务经营者接到当事人委托请求或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清障请求后,应调度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故障车辆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停放地点,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救援服务纳入高速公路应急管理体系,与各类救援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信息互通、现场处置和交通组织、恢复工作。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服务区等适当位置,设置车辆救援服务公示牌,标明服务求助和服务监督电话号码。也可通过公示牌提供救援服务信息平台网站、APP、公众号等信息化服务渠道,方便托救方自主选择救援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车辆救援服务经营者与托救方因施救产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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