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 质量核验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57868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20〕882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 质量核验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交投集团,省交通工程质监站,各PPP项目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第28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第3号令)、《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质量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交工质量核验是指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等相关工作。
交工质量核验是政府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状况的一次系统评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配合完成交工质量核验相关工作。
二、工作职责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工作;省交通工程质监站负责具体实施交工质量核验工作,出具核验意见;第三方检测单位承担交工质量核验的验证性检测工作,应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等验证性检测工作;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及时提出交工质量核验申请,提供相关附件资料,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对指出的问题组织整改。
三、核验程序
(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依据省厅高速公路年度通车计划,申请交工质量核验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招标确定承担验证性检测工作的第三方检测单位。
(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在确定交工验收检测单位后,且不少于通车前6个月向省交通工程质监站提出交工质量核验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土建及机电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及计划通车时间等内容。
(三)省交通工程质监站收到交工质量核验申请后,结合项目实际,制定验证性检测指标及频率,组织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验证性检测工作。验证性检测可根据项目进展分批、分段组织开展,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反馈。
(四)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在交工验收前向省交通工程质监站提交交工质量核验资料。资料包括:经确认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评估报告、安全性评价报告(交工阶段),以及各类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文件等。省交通工程质监站收到交工质量核验资料后,及时组织开展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反馈。
(五)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交工质量核验资料审核和验证性检测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省交通工程质监站。
(六)收到整改报告后,省交通工程质监站向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意见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核验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七)省交通工程质监站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的同时,应向省厅报送交工项目质量核验报告,报告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核验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及核验发现问题的整改等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存在影响结构安全、运营安全的质量问题未整改处理完成的项目,不得通车试运营。
(二)省交通工程质监站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交工质量核验中验证性检测指标及频率,对工程质量控制较差、检测数据离散性大或数据异常的,应适当加大检测频率。
(三)建设单位应配合省交通工程质监站及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交工质量核验工作,提供核验工作中需要的工程质量相关资料及信息,组织协调监理、施工、交工验收检测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四)第三方检测单位要保证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判定依据等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及设计文件执行,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的质量问题,及时向省交通工程质监站反馈,不得隐瞒、拖延。
(五)交工质量核验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作业安全保障工作,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分别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及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