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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土地利用、矿产开发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59639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20〕90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土地利用、矿产开发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1-01

厅直各单位: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土地利用、矿产开发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0月30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土地利用、矿产开发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进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在厅直系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厅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厅直系统事业单位比照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厅直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土地利用、矿产开发事项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利用项目决策、干部人事、审批监管等职权或职务影响,采取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在工程建设和土地利用、矿产开发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行为:

(一)向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咨询、协调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有关事项正常进行或干扰监管、执法活动的;

(二)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或以其名义投资入股的;

(三)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对有关部门、单位执纪执法活动或正常履职行为施加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

第五条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事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

1.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规划、立项、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2.违规指定或内定项目承建方,或以提前进场、垫资建设造成既定事实等其他方式预定项目承建方的。

(二)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

1.对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2.采取化整为零、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3.对应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的;

4.违规操纵评标、中标结果的。

(三)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

1.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改变项目建设规划的;

2.违规调整线位、交通沿线配套设施等规划设计的;

3.违规要求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4.利用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等职权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的;

5.违规插手干预物资采购、资金安排使用,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结算活动的;

6.违规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执法等行政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正常工作施加影响的;

7.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增加、减免、缓缴有关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的。

第六条 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利用、矿产开发事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利用、矿产开发项目规划、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二)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或插手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违规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国有矿业权和股权转让、出租的;

(三)违规要求土地利用项目承建方、矿产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的;

(四)违规插手干预矿产开发中物资采购、税费征收的;

(五)违规对矿产开发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执法等行政监督部门或中介机构正常工作施加影响的;

(六)违规要求有关单位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用途、年限的;

(七)违规插手干预不动产登记发证、税费征收的;

(八)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土地利用、矿业开发行为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承办工程建设和土地利用、矿产开发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工作规程。发现有第四、五、六条所列情形和行为的,被交代办理相关违规事项的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自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八条 被交代办理相关违规事项的承办人员应当在自行记录后立即向本单位、本部门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收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

第九条 记录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记录中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具体事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的具体内容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条 被交代办理相关违规事项的承办人员记录、报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受组织保护,对记录、报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单位、部门党组(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等受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发生泄密问题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被交代办理相关违规事项的承办人员不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土地利用、矿产开发事项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事项的检举举报,建立台账、及时办理。必要时将办理结果向反映单位反馈。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对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落实记录、报告、责任追究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研判,督促问题整改,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驻厅纪检监察组。

第十四条 厅机关、厅直各单位要将落实本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在落实本制度过程中,遇有重要、疑难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土地利用、矿产开发

事项记录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领导干部情况

姓名

职务

违规插手事项及情形

事项名称

具体情形

插手干预情况

时间

地点

具体方式

其他

受理意向

备注


记录报告人: 记录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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