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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ZDDBG259640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20〕91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1-01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铁路集团、省交投集团,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各PPP项目公司,厅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全省交通项目建设,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计价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对因疫情产生的工程费用执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可抗力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间自省政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日(2020年1月25日)起至全省疫情解除之日止。

三、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而产生的防疫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要求,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人员防控、卫生消毒、日常监测排查、防疫物资配备使用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每人每天不高于40元,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期间每人每天不高于15元的防疫费用标准,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或经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实后列入防疫专项费用,并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防疫专项费用应专款专用,确保一线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四、受疫情影响的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材料价格调整的范围、方法、风险幅度,合理分担因疫情导致的市场材料涨价过快的风险,材料价格调整周期为自省政府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日起至全省疫情解除后顺延3个月。

五、对于新开工项目,发包人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的影响,及时完善合同调价约定,明确防疫专项费用支付标准及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应加强市场材料价格调查工作,保证材料价格的按时发布;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应进一步落实省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交函〔2019〕138号)要求,及时报送本市材料价格信息。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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