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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59664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20〕93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1-07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中心:

陕西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试行)已经2020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115

 

陕西省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促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精神,结合我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评价,是指对上一年度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指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工作委托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工作。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和评价指标

 

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证照管理、基础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教育、组织协调、经营场地、信息化建设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制度、交通责任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情况。

(三)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法、违规、违章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行业通报、车容车貌、服务规范、社会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措施落实、指令性运输任务执行情况。

(六)加分项目:采用科技设备、信息系统、多式联运等新科技和组织运输方式,获得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荣誉以及圆满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获得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等。

第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实行计分制,评价总分为1000分,加分项目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评价总分分解如下:

    企业管理指标300分,安全管理指标400分,

服务质量指标100分,经营行为指标100分,

    社会责任指标100,加分项目指标100分。       

第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下列条件和标准组织评定。

(一)AAA级企业:

1.评价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2.评价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

3.年度内未被、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报评价期内发生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不超过1次。

同时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AA级企业:

1.评价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

2.评价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849分之间。

3.年度内被省、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报不超过1评价期内发生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不超过2次。

同时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A级企业:

1.评价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

2.评价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699分之间。

3.年度内被省、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报不超过2评价期内发生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不超过3次。

同时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B级企业:

1.评价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

2.评价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

3.年度内被省、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报累计3次以上,评价期内发生投诉服务质量事件3次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第三章 质量信誉评价内容

 

第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登记表、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设施设备等生产基本条件等。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三)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变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安全费用提取等。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车辆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违章违规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事由、车辆、责任人、查处机关及核查处理情况。   

(六)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和实际投保情况。

(七)企业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包括下达的运输任务及部门、实际投入运力数量和完成运量以及是否符合要求等。

(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基础管理信息科技及信息化运用、企业经营创新、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奖惩情况。

第十一条  (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质量信誉管理档案,保存期限5年。根据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做好记录,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了解掌握危货运输企业情况,及时记入质量信誉管理档案,以便准确、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异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抄告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违章情况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四章 质量信誉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评价工作在次年1—3月进行。

第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115日前,按照质量信誉评价指标对上年度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陕西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申报表》(附件1),向当地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佐证资料(包括相关投诉记录、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记录、交通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违章经营、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等档案资料)。

异地设立分公司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还应包括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质量信誉自评情况,并由分公司所在地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建立的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和计分,并填写《陕西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评定表》(附件2),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  评价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述或者举报。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评价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向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六条  评价结束后,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写《陕西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等级汇总表》(附件3),并于2月底前书面报送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审查无异议后,应于320日前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同意后,公示评价结果,并向AAA级企业授牌,颁发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进行质量信誉评价。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所在地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独评定。

    新成立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含合并、兼并及分离等),按照经营许可发出之日期起不足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度质量信誉评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变更、扩大或减少经营范围的,需要重新进行信誉等级评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鼓励危险货物货源单位在选定危险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第十九条  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新增车辆业务时,应结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价结果。鼓励质量信誉好、管理规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的,评选部省示范工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年度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和新增车辆业务。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的,本年度适度鼓励企业新增车辆。

第二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在评价达到AA级以前,按照相关规定暂停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和新增车辆业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为A级的,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整改。整改结束后仍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下列相关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直接评定为B级。

(一)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评价或不按照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评价材料的。

(二)在质量信誉评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评价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评价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评价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的职业中毒事故。

(五)评价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评价期内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七)评价期内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四条  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根据上一年度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结果进行随机抽查,重点对上一年度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结果达到AAA级企业进行复审认定,对发现评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要求企业所在地市重新评价复审,并对所属辖区的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通报。

第二十五条 参与质量信誉评价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开展评价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责任事故

本办法所指的交通责任事故是指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

(二)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发生3人~9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15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造成较大污染的事故。

(三)重大职业中毒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的,为重大职业中毒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四)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原因造成承运的货物泄漏、丢失、燃烧、爆炸、辐射等,对社会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参照标准:导致污染的后果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之一的,称为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60万元以上;2.因污染导致3人以上死亡; 3.出现10人以上人群中毒; 4.环境受到严重污染;5.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五)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原因,导致货物托运方、收货方或其他单位、个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参照标准: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称为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1.导致货物托运方、收货方或其他单位、个人严重人身伤害;2.直接经济损失在60万元以上;3.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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