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 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59696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20〕100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 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2-06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省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4日
全省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
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813号)要求,确保我省专项整治深入有序开展和取得切实成效,结合前期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公路和城市道路两大领域,深入排查清理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违规设置问题,全面改善公路和城市道路通行条件,打通“大动脉”,畅通“微循环”,建设现代物流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原则和标准
整治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清理规范。对违法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一律拆除或取缔。
(二)坚持实事求是。聚焦保通保畅的目标,全面排查和清理规范,除确因保护上跨桥梁和隧道、收费站以及乡道,村道安全需要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可予保留外,其余限高限宽设施和违法违规设置的检查卡点,一律拆除或取缔。
(三)坚持分类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和“分类排查、归口督导、限期整改、集中公示”的要求,组织实施专项整治,确保违法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一律拆除或取缔、道路通行便捷畅通。
(四)坚持创新引领。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快构建现代路网监控网络,提升大数据分析应用和远程精准监管能力,推进公路及城市道路服务管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安全监管和便民服务协调发展。
清理工作应对照“六个必须”标准:
(一)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二)在国道、省道、县道以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侵入建筑限界的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附件1有关要求外,必须坚决折除。
(三)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四)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急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包括锈蚀严重、视线不良、设置位置纵坡过大、未配套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设施等)、用于向通行车辆收费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五)除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之外,其他部
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三、部门责任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排查全省公路和城市道路领域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包括其他部门设置的情形),规范清理自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联系确认权属外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有关信息,并督促设置主体部门清理整治;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负责排查清理全省公路和城市道路领域内自有检查卡点。
难以确定主体的违法违规设置的公路和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由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按照道路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拆除。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坚决清理违规设施和卡点。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分别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全面排查本地区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并对公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开展“回头看”,建立健全既有设施和卡点基础台账,做到不漏一处,不留隐患。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坚决清理整治到位。
(二)全面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于专项整治后依法依规保留的限高限宽设施,各地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单位,加强日常养护和管理(有关要求见附件1),在醒目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公示牌,公示设置、养护、审批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和报纸等多种渠道,全面公示本地区既有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清单(详见附件2),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畅通举报渠道,主动响应群众投诉。
(三)全面创新,优化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地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要求和审批程序,把好新增设施审批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对确需依法设置的,要优先推广可升降,可监控等人性化限高限宽设施。拆除或取缔相关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后,要依法依规完善警告、禁令和指示等标志;要联合公安部门积极研究,在道路货运通道、重要桥梁和路口等节点位置,优化完善禁令标志,加快设置电子抓拍、不停车检测、视频监控等技术监控设施,提升精准监管与服务水平。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0年11月25日前)。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排查定性,形成存量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排查清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2月5日前)。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对照排查清单,分类逐项清理,同步完善相关警示、禁令指示等标志,安装技术监控设施,形成整治清单(拟保留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清单),集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12月15日前)。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开展本行业整治效果评估,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按部门归口分别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工作经费;要增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形成整治强大合力,不折不扣完成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指导本行业相关单位明确责任人,逐街、逐路拉网式排查,建立汇总清单,对账销号管理,限期清理规范,确保整改到位,防止反弹“回潮”。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或打折扣、搞变通、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地区和单位,要开展重点督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组织形式,大力开展宣传,主动听取货车司机,货运企业和沿线群众的意见建议,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切实成效。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详见附件3)。自2020年11月20日起,每周四18时前报送本周工作进展情况。联络人名单、排查清单于2020年11月23日前,总结报告、整治清单于2020年12月18日前分别按部门归口上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廉泉,029-88869162,信息报送邮箱:
263619941@qq.com。
省公安厅:白占峰,029-87680085,信息报送邮箱:
348828351@qq.com。
省生态环境厅:薄军,029-63916269,信息报送邮箱:
1483725777@qq.com。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张财兴,029-63915813, 信息
报送邮箱:229750663@qq.com。
附件:1.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有关管理要求
2. 既有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清单
3. 专项整治行动联络人名单
附件1
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有关管理要求
一、可予保留的情形
(一)公路或城市道路下穿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南水北调等桥梁或涵洞时,在桥梁、涵洞前方可设置限高设施,但必须满足相应公路、城市道路净空要求。
(二)现有公路和城市道路的上跨桥梁,隧道等构造物影响建筑限界,且难以短期内解决时,可设置临时限高设施,但最长设置时限不得超过3年。
(三)为实现客货车分离,在收费岗亭前方可设置限高设施。限高设施以柔性为主。
(四)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及以下的公路桥梁,且短期内难以改造时,可设置临时限高限宽设施,但最长设置时限不得超过3年。
(五)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交通防疫留验站。
(六)公安机关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拦截查缉涉嫌违法犯罪车辆和人员,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
二、保留后需满足的条件
(一)严格控制乡道、村道限高限宽设施数量,一条路线最多只能设置一处,并预留消防和卫生急救通道,或具备调节高度等功能。
(二)限高设施设置于平面交叉口入口处。在桥梁和隧道前设置限高设施时,宜在进入该路段的平面交叉口处设置限高要求相同的警示限高设施。
(三)限高限宽标志应与限高限宽设施配合使用,并在限
高限宽设施上设置黄黑相同的立面标记,立面标记宜采用反光膜。
(四)在限高限宽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临时限高限宽设施还要公示设置的起讫日期。
(五)双车道公路不宜设置限宽设施。
(六)小半径弯道、下陡坡或视距不良的平面交叉口等不宜设置限高设施。
附件2
既有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汇总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类别 |
位置信息 |
权属信息 |
排查定性 (2020年11月22日前报送) |
清理整治 (2020年12月18日前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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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市/县 |
路线编号 |
路线名称 |
行政等级 |
技术等级 |
位置桩号 |
净高(米) |
净宽(米) |
设置单位 |
养护单位 |
审批单位 |
拆除/取缔 |
保留/理由 |
整治措施 |
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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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限高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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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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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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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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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限宽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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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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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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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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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检查 卡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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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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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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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3
专项整治行动联络人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分工 |
姓名 |
单位及部门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邮箱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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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