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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60581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21〕9号
发布机构: 厅海事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陕西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2-11


渭南、延安、榆林、安康、汉中、韩城市交通局,中国铁路西安局各桥梁设备管理单位、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局、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69号)要求,现将《陕西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治理患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交通运输厅桥区航道联系人:郭 强 029-88869196

公路桥梁联系人:沈振龙 029-88869080

省公路局联系人:欧阳海霞029-88408423

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联系人:黄 璐 029-87313717

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张 斌 029-82393216

中国铁路西安局联系人:杨 勇 029-82398745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2月9日









陕西省船舶碰撞桥梁

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现制定我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排查和治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通过三年行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我省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运行的跨越等级航道的各类桥梁,重点排查实际通航的等级航道上 的桥梁。陕西省等级航道统计表及陕西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实施范围(航道)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航运企业是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所属船舶和船员管理,保证船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安全规范航行。负责桥梁养护或运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是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标识、防撞设施;对抗撞性能不足的,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措施,提升防撞能力。航道养护单位是桥区水域航道养护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保障桥区水域航道和水上航标处于良好的状态。

2.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实际通航的等级航道桥区水上交通安全和桥区航道安全监管,落实专人配合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协调核实本方案实施范围内的桥梁,并做好航道等级、许可船舶通航水域、船舶吨位等级条件等方面的业务衔接。市县交通运输局要落实水上交通管理单位和航道养护单位,分别具体负责管辖桥区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和航道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督促航道养护单位加强航道及水上航标养护,保障桥区水上交通秩序和航道运营安全。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桥梁防船舶碰撞的安全监管,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桥梁防船舶碰撞的安全监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所辖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桥梁防船舶碰撞的安全监管;监管单位要督促指导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局”)负责管内铁路资产桥梁(含铁路、公路两用和铁路、城市道路两用桥梁,下同)防船舶碰撞的安全监管,负责督促指导各设备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3.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市县交通运输局、西安局各桥梁设备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属地政府报告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有关工作,建立属地政府领导牵头,铁路、公路、航道、海事、城市、管道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协调落实城市、管道等桥梁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其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原则,协调落实跨地区、多用途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牵头监管部门和牵头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并协调解决隐患治理行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开展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航道维护尺度不足、航标缺失或功能失常等问题。要按照航道养护规定和技术规范加强桥区水域水上航标维护管理,加强航道水深测量和维护,加强技术考核,保证桥区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水上航标维护正常率不低于相关规范要求。涉及桥梁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情况,要及时通报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本次行动中涉及的桥区航标设置、重置、新增问题,桥梁上航标由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上航标由各市交通运输局航道养护单位负责,桥梁上航标与水上航标应按照《内河航标技术规范》(JTS T 181-1-2020)要求进行设置,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明确通航桥区水域的主航道位置,从业务上积极予以指导。

(三)开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桥区水域船舶淌航、掉头、横越、违规追越、不按规定航路航行、船舶超高航行等行为。要督促航运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相关事故或险情等安全警示教育和船员培训,提升船员防范船舶碰撞桥梁的安全意识和驾引能力,规范桥区水域驾引行为;要建立健全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水上交通现场监管能力。尤其要加强汛期砂石船舶、其他无动力船舶、锚地船舶监管,严防失控走锚。涉及桥梁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情况,要及时通报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四)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按权限负责开展公路桥梁防碰撞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西安局各桥梁设备管理单位是铁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按权限负责开展铁路桥梁防碰撞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

市县交通运输局要落实航道养护单位和人员,负责配合确认列入排查治理范围的跨航道公路、铁路桥梁,并积极配合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对桥梁涉及的航道等级、许可船舶通行水域、对应船舶吨位等级条件等及桥梁需增设防撞、警示设施标准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需要积极提供航道、船舶等水路交通方面业务咨询。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根据踏勘结果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先开展自查(自查要点见附件2),再根据自查结论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评估要点见附件3)。重点整治桥梁标志标识设置维护不到位、通航净空尺度不足、未按要求设置维护防撞设施、抗撞性能不足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辨识排查治理制度,对标志标识设置维护不到位和通航净空尺度不足的,要完善标志标识;对防护防撞设施不足的,要完善防撞设施设备,提升防撞能力,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要将排查治理情况逐级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其中普通公路(含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由各市交通运输局报省公路局,收费公路由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铁路桥梁排查治理情况由西安局各桥梁设备管理单位报西安局工务部。公路、铁路桥梁治理中涉及航道、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情况,要分别通报当地交通运输局和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省水路事业发展中心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五)建立长效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全省跨航道桥梁涉及的有关公路、水路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及铁路监管等管理机构和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建立防范化解船舶碰撞桥梁风险机制,定期通报信息,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加强协同联动,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化解的常态化、长效化。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参照省级模式,牵头组织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四、时间安排

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底,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2月底前)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西安局各桥梁设备管理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明确目标、要求和工作措施。2021年2月底前,各市交通运输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将各自的联系人、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省公路局,西安局各桥梁设备管理单位将各自的联系人、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西安局工务部。

(二)隐患排查(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

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要先期展开隐患排查工作,对省内等级航道上通航水域的桥梁逐市逐县实施现场核实,于2021年3月底前汇总桥梁信息报厅,并通报各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西安局各桥梁设备管理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各市交通运输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分别汇总辖区内公路、城市、管道等桥梁船舶碰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7月底前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于2021年8月底前汇总报省厅;西安局各桥梁设备管理单位汇总管内铁路桥梁船舶碰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2021年8月底前报西安局工务部,西安局汇总后报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

(三)集中整治(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西安局各桥梁设备管理单位要按职责组织实施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公路桥梁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桥梁标志标识完善、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整改工作,铁路桥梁结合相关工作统筹实施。桥梁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改造的,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开始履行工程建设或养护工程组织实施程序,落实资金渠道,2022年3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公路桥梁风险隐患治理结合危旧公路桥梁改造统筹实施。

集中整治重点解决存量问题,同时要遏制增量。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新建跨航道桥梁,要严格监督桥梁建设单位按照既定的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实施,确保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抗撞性能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同时,要有序引导船舶大型化发展,保证船舶通行必须符合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航道等级以及相关安全标准。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西安局各设备管理单位要总结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建立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汇总辖区范围内公路、城市、管道等桥梁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公路局汇总,于2022年12月底报省交通运输厅。西安局各桥梁设备管理单位汇总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工作开展情况,2022年12月底前报西安局工务部,西安局汇总后报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对整改事项逐个销号。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西安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做好督促指导和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单位要进行约谈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将挂牌督办。各市交通运输局要对县区交通运输局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省公路局、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要对全省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联合监管、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协同推进治理工作。各市县区牵头部门排查发现涉及中国铁路兰州、太原、郑州局管辖铁路桥梁隐患的,应及时联系督促有关设备管理单位按本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属地牵头部门定期组织专项推进会,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单位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保障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顺利实施。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统筹安排年度车辆通行费,普通公路、水上交通安全和航道养护,要按程序及时将治理资金按纳入年度预算,保障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落实,工作顺利推进。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铁路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附件:1.陕西省等级航道统计表及陕西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实施范围(航道)

2.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要点

3.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要点



附件1

陕西省等级航道统计表

序号

航道等级

起讫点

里程

合计

备注

1

IV

夹河镇望江亭--旬阳县白家坡(白河县)

30.48

151.92

高等级航道 

2

旬阳县白家坡--蜀河汉江公路桥(旬阳县)

8.1

3

蜀河汉江公路桥--旬阳县构元铁路桥(旬阳县)

34.13

4

旬阳县构元铁路桥--旬阳县汉江公路桥(旬阳县)

12.38

5

旬阳县汉江公路桥--关庙汉江公路桥(汉滨区)

41.7

6

关庙汉江公路桥--安康市汉江公路桥(汉滨区)

6.11

7

安康市汉江公路桥--火石岩大坝(汉滨区)

19.02

8

V

黄河天桥水电站库区(府谷县)

9.37

9.37


9

VI

火石岩大坝--紫阳县铁路桥(紫阳县)

67

148.43

界河折算

10

紫阳县铁路桥--紫阳县汉城码头(紫阳县)

40.95

11

石泉水电站大坝--石泉曾溪同庆沟村(石泉县)

13.7

12

石泉曾溪同庆沟村--西乡三花石铁路桥(西乡县)

23.48

13

禹门口铁路桥--韩城市船窝(韩城市)

8.48

14

韩城市船窝--韩城市石坪(韩城市)

9.04

15

VII

二龙山大坝--野人沟口(商洛市)

13

248


16

紫阳县汉城码头--汉阴县汉阳坪镇(汉阴县)

22.2

17

汉阴县汉阳坪镇--石泉水电站大坝(石泉县)

45.43

18

西乡三花石铁路桥--西乡渭门村(西乡县)

16.98

19

褒河水库大坝--青桥铺(留坝县)

17

20

岚河河口--岚皋县佐龙乡相子坝(汉滨区)

31.06

21

洞河河口--洞河镇红岩村(紫阳县)

7.53

22

沙沟河河口--汉滨区腰店村(汉滨区)

7.2

23

七里沟河口--涝池垭(汉滨区)

3.5

24

溢家河河口--流水镇快活村(汉滨区)

6.6

25

流水河河口--瓦仓乡周家湾(汉滨区)

12.8

26

蒿坪河河口--大竹园港(汉滨区)

9.6

27

晓道河河口--晓道河港(汉滨区)

2.3

28

堰吉河口--谢家湾(汉滨区)

6.02

29

木梓河河口--苦家瓦房(汉阴县)

7.76

30

汝河河口--洞河莲丰村(紫阳县)

6.8

31

任河河口--老花椒村(紫阳县)

18.3

32

渚河河口--院墙村(紫阳县)

5.16

33

大道河河口--梅家梁(岚皋县)

8.76


陕西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重点航段

序号

航道等级

起讫点

里程(km)

依 据

1

IV

安康火石岩大坝-白河县下卡子村

164

定级依据:《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交水发〔1998〕659号)》;

航道现状:汉江安康至白河航运建设工程164km航道已按IV级标准建成。

2

V

汉中洋县-安康火石岩大坝

291

定级依据:《关于汉江汉中-安康段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陕政函〔1998〕52号)》;

航道现状:汉江洋县至安康航运建设工程291km航道已按V级标准建成。

3

V

黄河宜川县川口-韩城禹门口

57.5

定级依据:《黄河水系航运规划报告》;

航道发展规划:黄河壶口至禹门口航运建设工程按照V级航道标准规划建设,项目已列入部“十四五”规划。

备注

以上范围是此次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的重点航道。




附件2


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要点


属地牵头部门组织各公路、铁路部门对已批复等级航道、许可船舶通行及对应船舶吨位等级条件进行现场踏勘,明确桥梁设置防撞、警示标志等标准规格。桥梁运行管理单位依据踏勘结果对桥梁标志标识、净空尺度、防撞设施、抗撞性能情况开展自查,依据踏勘结果及交通运输部门通报的意见建议,提出自查结论。

一、自查内容

(一)标志标识

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核查桥梁航标、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二)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通航净空尺度最小值,核查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实际值是否满足最小值要求。通航净空尺度最小值可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相关标准和文件中关于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桥梁所在航道的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船队确定,桥区通航环境复杂的应按上述标准要求适当加大。

(三)桥梁防撞设施

对照桥梁设计文件、通航批复文件等要求,核查实际设置的防撞设施是否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

(四)桥梁抗撞性能

按船舶吨级初步核查桥梁抗撞性能。核查桥梁设计文件、通航批复文件等确定的防撞船舶吨级(无相关文件的老旧桥梁按建设时考虑的防撞船舶吨级),是否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

按照航道区段标准统一的要求,高等级航道区段选用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作为代表船型,选用2排1列500吨级驳船(111米×10.8米×1.6米)作为代表船队。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船队参照《内河通航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对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或一跨过河的桥梁,主要自查桥梁标志标识、通航净高和涉水桥墩的抗撞性能。

二、自查结论

提出桥梁标志标识、净空尺度、防撞设施、抗撞性能等方面的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对存在通航净空尺度不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撞设施、抗撞性能不足等问题的桥梁,要进一步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

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自查结论报送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自查结论报送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其他桥梁按属地政府意见确定。




附件3


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

综合评估要点


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委托相关专业单位综合分析桥区水域航道条件、通航环境和桥梁抗撞性能,提出综合评估报告。

一、基础调查

(一)桥梁情况

调查收集桥梁类型、孔跨式样、所在线路等级、通航技术参数批复、桥跨布置、通航孔桥跨式样和桥墩式样及数量、桥梁防撞设施、桥梁标志标识配布、基础类型和冲刷等情况。调查收集桥梁及防撞设施设计图纸和检测资料。

(二)航道情况

调查收集气象条件、航道设计和维护尺度、相关测图、航道通航条件、相邻涉水设施及周围环境、水上航标配布、不同时期(低水位、高水位期等)水位(潮位)变化、水流流速流向、航道规划、港口现状及规划和航运发展等情况。航道管理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三)船舶情况

调查收集桥梁所在河段船舶类型、吨位、装载情况、流量、AIS轨迹、过桥航速、船型尺度、船舶碰撞桥梁事故及险情等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二、通航安全风险评估

(一)航道条件分析

1.桥区航道条件分析。评估航道顺直程度、水流横向和纵向流速、桥轴线法线方向与航道水流流向交角等对通航安全的影响。

2.通航净空尺度复核。按照相关通航标准计算桥梁通航净高和净宽要求,与实际通航净空尺度比对。

3.涉水桥墩通航影响分析。分析桥墩布置对航道、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

(二)通航环境分析

1.船舶交通流分析。分析不同年份和洪中枯期,通过桥梁所在河段的船舶日均流量,兼顾考虑船舶上下行、不同船舶类型、不同吨位的船舶数量,适当考虑“十四五”期的发展趋势。

2.船舶通航秩序。根据桥梁所在河段船舶AIS轨迹、航路交汇等情况,分析桥区通航安全的适应性。

3.相邻设施影响分析。分析桥区水域港口、码头、渡线、锚地等相邻设施对桥区通航安全的影响。

4.船桥碰撞历史事故险情分析。分析近5年桥区水域发生的船桥碰撞事故及险情,包括事故数量、损伤程度、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碰撞位置以及后续采取的处置措施,险情数量、原因及处置情况,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抗撞性能验算

(一)确定抗撞性能标准

公路桥梁参照《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中桥梁船撞作用设防水准、桥梁结构抗船撞性能等级、桥梁构件抗船撞性能等级的确定方法综合确定抗撞性能标准,铁路、城市、管道等其他桥梁可参照相应的技术规范或《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确定。

(二)确定设防代表船型

公路桥梁按照《内河通航标准》《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等,结合桥区河段实际通航情况、区段通航代表船型和桥梁预期寿命,确定具体桥梁的设防代表船型。铁路、城市、管道等其他桥梁可按照本行业相应技术规范或参照上述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三)验算抗撞性能

公路桥梁按照《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相关方法验算,铁路、城市、管道等其他桥梁可参照相应的技术规范或《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相关方法验算。

四、评估结论

根据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分析,因桥施策,针对不同情况选取改善桥区航道条件、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加装主动预警装置、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桥墩、改造桥梁等相应措施,提出桥梁防撞能力提升方案。

抗撞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桥梁,应优先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或改造桥梁等方式提升抗撞性能,难以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或改造的桥梁,应加装主动预警装置,并由各有关部门加强现场管理。防撞设施需统筹考虑对桥梁自身和船舶安全的保护。

通航净空尺度不足的桥梁,应加装主动预警装置,并由各有关部门加强现场管理。

桥区航道维护尺度不达标的,应加强航道巡查,加大疏浚力度,仍不能达标的,应实施航道整治工程。

桥区水域通航环境复杂的,应加强现场巡航检查和通航秩序监管,并加强桥梁警示标志、桥涵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完善周边水域导助航设施,以便于船舶保持正确航道航行。

五、评估要求

(一)评估单位

综合评估中涉及航道、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应委托具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能力的专业单位开展,涉及桥梁抗撞性能验算及提升的内容应委托具备相应桥梁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

(二)评估报告咨询评审

综合评估报告由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桥梁设计资质的单位牵头提出,由桥梁运行管理单位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评审,邀请相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桥梁行业监管部门参加。评审意见作为综合评估结论,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据此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治理。

(三)报送要求

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综合评估情况同排查治理情况逐级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其中普通公路(含普通国省道和农村公路)由各市交通运输局报省公路局,收费公路由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铁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综合评估情况同铁路桥梁排查治理情况报送西安局工务部。其他桥梁按属地政府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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