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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开展全省灭失船舶集中 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60589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21〕406号
发布机构: 厅海事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开展全省灭失船舶集中 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4-2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升安全治理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安排,2020年全省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治理成果。为巩固成果,实现“去存量,遏增量”的目标,交通运输部要求在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配套开展灭失船舶集中注销登记工作,并印发了《灭失船舶集中注销登记工作方案》(附后),明确了灭失船舶集中注销登记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请各市严格按照《灭失船舶集中注销登记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做好所辖范围内灭失船舶集中注销登记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对灭失船舶主动申请船舶注销登记,提升全省船舶登记信息准确度,坚决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发生。

请各单位将灭失船舶集中注销登记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灭失船舶清单于8月1日前报省厅,并抄送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郭强 电话:029-88869196

附件: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灭失船舶集中注销登

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2.灭失船舶梳理清单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29日

附件1

灭失船舶集中注销登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发生,持续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水平,加快推动一批灭失船舶(含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完成注销登记(含所有权注销登记和国籍注销登记),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海函﹝2020﹞132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配套开展灭失船舶集中注销登记工作。通过加大宣传船舶注销登记政策、系统梳理排查灭失船舶、督促相关船舶所有人申办注销登记、集中注销灭失船舶国籍证书,提高船舶所有人主动申请船舶注销登记意识,逐步实现未注销灭失船舶“去存量、遏增量”目标,提升全国船舶登记信息准确度,为推进海事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二、工作任务

本次工作的适用范围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灭失船舶。工作开展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16日至5月16日)

1.广泛宣传动员。各单位在开展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要结合辖区实际,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灭失船舶注销登记政策和本船籍港灭失船舶清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外公示本船籍港灭失船舶清单3个月(已完成或正在公示的,不再另行公示),努力营造良好的活动气氛,使船舶所有人关注、知晓本次工作的意义、作用和有关要求,提高船舶所有人主动申请船舶注销登记意识,避免因不注销船舶所有权而影响个人或公司信誉、及产生相关税费缴纳、法院扣押、安全事故追责等问题。

2.督促主动注销。各单位在公示本船籍港灭失船舶清单的同时,要敦促相关所有人及时依法申办注销登记,并告知其公示期结束后仍未落实要求的,船舶国籍证书将于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予以注销。其中,对于申请人主动申请灭失船舶注销登记,但无法提供船舶灭失证明文件(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证明文件)的,暂不予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和国籍注销登记;对于灭失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因遗失无法提供的,按规定将原证书公告作废后,可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3.建立工作机制。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负责本次工作的业务职能部门和联络人员。联络人员名单请于3月26日前报送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二)集中注销阶段(2021年5月17日至7月31日)

1.报送船舶清单。各单位根据前一阶段对外公示的灭失船舶清单以及注销登记的实际完成情况,及时形成本船籍港《灭失船舶梳理清单》(见附件),并书面报送部海事局(电子版同时发送至1091126852@qq.com)。对于清单所列灭失船舶及其注销登记情况,要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再次公示。部海事局将对清单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拟集中注销国籍登记证书的全国灭失船舶清单。

2.集中注销国籍。对于全国灭失船舶清单内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灭失船舶(被列入司法协助执行的除外),由部海事局组织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有关规定,通过船舶登记系统后台批量操作,对全国清单内船舶集中开展国籍注销登记。完成集中国籍注销登记后,由部海事局在门户网站适时予以公告,各单位配合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单位门户网站上予以转发。

3.建立异常船舶库。部海事局将依托船舶登记系统建立异常船舶库。针对本次工作清查的灭失船舶、休眠船舶以及前期梳理的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包括无监管记录、联系方式失效等情况),由各单位对相关船舶予以标注并录入异常船舶库。异常船舶库的上线时间、适用范围、标注方法以及相关处置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8月1日至8月15日)

各单位要对本次集中注销登记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取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建议,并于8月15日前将总结及相关宣传材料报送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1091126852@qq.com)。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本次灭失船舶集中注销登记工作,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并做好工作台账记录,推动灭失船舶完成注销登记,优化船舶登记数据库结构。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单位要结合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加强信息互通、执法互动,及时发现并严惩通过欺诈手段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传播力、影响力、引导力,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切实引导船舶所有人依法依规办理船舶注销登记。开展专项整治期间,部海事局将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提炼工作亮点,组织策划向中央媒体推送宣传素材,集中展示本次集中注销登记工作取得的成果。


附表2

灭失船舶梳理清单



序号

船舶识别号

初次登记号

中文船名

船舶所有人

国籍证书

有效期

船籍港

登记机关

注销登记情况

(如未注销,请注明原因)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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