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旬阳县段家河汉江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索引号: | ZDDBG261884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21〕828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旬阳县段家河汉江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汉江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报告》(安交字〔2021〕79号)及相关材料附件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省厅专家评审会审核研究,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旬阳县段家河汉江大桥工程拟在吕河汉江大桥上游约2.7km处跨越汉江,桥位所处河段较顺直,河势及岸线基本稳定,与相邻桥梁、滩险、弯道及汇流口的间距均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同意桥位选址方案。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原则同意《评价报告》选用内河500吨级货船(67.5米×10.8米×1.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和500吨级两排一列船队(111.0米×10.8米×1.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和船队尺度,符合拟建桥梁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为Ⅳ级航道技术等级要求。
(二)设计通航水位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分析提出的桥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39.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217.2米。
(三)通航净高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桥梁通航净高应不低于8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桥梁实际通航净高为8.7米,满足通航净高要求。
(四)通航净宽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单孔单向最小通航净宽应不小于46米、单孔双向最小通航净宽应不小于90米的评价结论。拟建桥梁桥跨布置方案为(70+120+70),其中主通航孔跨径为120米,设计通航净宽为112.5米,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拟建工程涉水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涉水桥墩应按不低于500吨级货船撞击力考虑防撞标准。
(二)为确保桥梁自身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导助航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和安全保障措施,与桥梁同步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有关要求
(一)拟建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康市海事局(安康市航务管理局)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安康市海事局(安康市航务管理局)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安康市海事局(安康市航务管理局)报送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及导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水路交通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及时报送省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该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上报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