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62022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21】46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35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1年6月2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常压液体危险货物
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快速发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保有量急速增长,为支撑陕西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有病不医”、“带病运行”、“病危乱医”,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为规范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重拳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35号)的部署安排,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我省罐车联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升罐车本质安全,提高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报废和检验的全生命周期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二、主要措施
(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工信部统一组织和安排,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以下简称GB 18564.1)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配合工信部加强对罐车(包括车辆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按照GB 18564.1要求设计、制造罐体;强化罐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保障产品一致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罐车生产监管,督促罐车生产企业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
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GB 18564.1等技术规范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内容应包括GB 18564.1“9.3出厂检验”列明的所有项目),并出具出厂检验证书,对不符合GB 18564.1等技术规范的罐体,不得出具出厂检验证书。
各地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罐车注册登记时,严格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进行注册登记。
(二)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严格督促落实辖区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GB 18564.1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应列明GB 18564.1附录D列明的所有项目),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见附件2)。对于罐体不符合GB 18564.1的要求,在罐体结构、几何尺寸、外观、安全附件、材料壁厚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见附件3),定期检验结论应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辖区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
各地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在用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在用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各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不予通过年审。
(三)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
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列明适装介质。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审核,并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信厅积极配合工信部优化完善罐车公告管理,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200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具体介质品名或项别(需标注准运介质最大密度)。各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罐车公告关于准运介质的标注。各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
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定期检验前向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应基于罐车和罐体设计和制造过程的技术资料,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运输企业变更要求进行确认,对符合罐车安全技术和罐体兼容性条件的,向运输企业出具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并将适装介质列表变更的依据及相关设计、制造技术资料一并提供给运输企业。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应将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关技术资料委托罐体出厂检验机构按照GB 18564.1进行检验确认。对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中明确新的适装介质范围。
对于经罐体检验机构检验并且《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的在用罐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年度审验时换发道路运输证件,不需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需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应按照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的适装介质列表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的要求进行运输。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落实罐体生产制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约束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 18564.1要求设计、制造、检验罐体;采用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我省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开展对辖区内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体,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一经查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各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罐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将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驾驶人信息抄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相关情况纳入我省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质量评定考核,对安全隐患突出、违法行为较多和事故频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投诉罐车可能存在的缺陷。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工作。
(六)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省级相关管理部门不再采信其罐体检验结果,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应用联合惩戒合作机制,推进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检验机构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上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惩戒对象可通过完成整改等进行信用修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进度安排
2021年5月底前,开展新标准新政策宣贯培训。
2021年6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
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内将罐车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复检。
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
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分工。罐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市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按照治理工作的责任分工精准施策,将罐车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举措和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建立省级罐车专项治理工作联络机制,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适时召开联络会,研究解决罐车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工作中需要落实的重点任务和主要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切实做到分工清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各地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过程监督,完善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各地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督导,公布督导结果,反馈各市治理工作情况;同时,将加强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地市、重点企业、重点路段的督导。
(三)优化工作环境。各地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动员,开展专项治理教育,宣贯罐车专项治理工作目的意义及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自觉参与和执行专项治理工作有关安排部署,使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专项治理政策和管理执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及时曝光严重事件。各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鼓励支持安全管理水平高的运输企业开展公路甩挂运输,支持创新挂车租赁等新模式,提升罐车管理专业化水平与运营安全水平。
各地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列出任务完成时间表,并上报主管部门。整治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和改进罐车停放安全管理,强化政策措施保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确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运输厅联系人:耿 田 电话:029-87325922
余春宝 电话:029-88869132
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人:宋 森电话:029-63918506
公安厅联系人: 卢建新 电话:17829756067
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秋成 电话:029-86138920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2.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式样)
3.罐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
重点任务 |
具体工作 |
时间要求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落实单位 |
1 |
(一) 严把新罐车 准入关 |
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GB 18564.1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 |
2021年5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市场监管局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2 |
督促罐体生产企业按照GB 18564.1设计、制造罐体。 |
2021年5月启动 |
市场监管局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市场监管局 |
|
3 |
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督促罐车生产企业按照GB 18564.1设计、制造罐车。 |
2021年5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市场监管局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
4 |
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罐车。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厅 |
公安厅 |
各市交通运输局 |
|
5 |
指导罐体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罐体出厂检验并出具出厂检验证书。 |
2021年6月启动 |
市场监管局 |
交通运输厅 |
省市场监管局 |
|
6 |
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强化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对生产不合规罐车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
2021年6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市场监管局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
7 |
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完善罐车产品公告管理,指导罐车生产企业规范罐车公告申报。 |
2021年5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
8 |
指导各地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2021年6月启动 |
市场监管局 |
公安厅 |
省市场监管局 |
|
9 |
严把新罐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对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2021年6月启动 |
公安厅 |
各市公安局 |
||
10 |
指导各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罐车的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未经罐体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将相关信息汇总通报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厅 |
公安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市场监管局 |
各市交通运输局 |
|
11 |
(二) 综合施策 消化存量 |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在用罐车申报录入工作,《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发布之前登记注册且未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入治理信息系统的罐车,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整改。 |
2021年5月启动 |
交通运输厅 |
各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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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指导各地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加强在用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备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在用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罐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2021年6月启动 |
市场监管局 公安厅 |
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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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指导各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强化罐车年度审验,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将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用罐车,一律不得通过年度审验,并将罐车信息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相关信息汇总通报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厅 |
各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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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督促各地罐体检验机构按GB 18564.1开展罐体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不合格的罐体,不予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并将检验信息录入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2021年7月启动 |
市场监管局 |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市场监管局 |
|
15 |
指导各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进行整改。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厅 |
市场监管局 |
各市交通运输局 |
|
16 |
督促相关制造企业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罐车。 |
2021年6月启动 |
市场监管局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市场监管局 |
|
17 |
(三) 优化罐车 准运介质管理 |
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督促罐车生产企业按照GB 7258、GB 18564等标准的要求,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载明适装介质。 |
2021年7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
18 |
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及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 |
2021年7月启动 |
市场监管局 |
交通运输厅 |
各市市场监管局 |
|
19 |
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完善罐车公告管理,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按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介质或类别项别(需标注准运介质最大密度)。 |
2021年7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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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准运介质的一致性。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或者进行年度审验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适装介质以罐体检验证书为准。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
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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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督促罐车生产企业在运输企业更改罐车罐体适装介质时,配合提供罐体相关技术资料,根据标准要求和罐体技术性能初步评估罐体介质变更合理性。 |
2021年6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交通运输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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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督促罐体检验机构受理运输企业更改罐车罐体适装介质申请,根据罐体相关信息及资料,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出具证书。 |
2021年6月启动 |
市场监管局 交通运输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各市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 |
|
23 |
指导各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善道路运输证适装介质管理制度,受理运输企业更改道路运输证介质范围申请,以罐体检验证书为准。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厅 |
各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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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四)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
加强对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罐车生产企业按照GB 18564.1等标准的要求制造罐车。对经查实生产不合格罐车的,依法依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
2021年6月启动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
25 |
加强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 18564.1的要求设计、制造、检验罐体。 强化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规罐体检验机构。 |
2021年7月启动 |
市场监管局 交通运输厅 |
省市场监管局 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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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指导各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罐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2021年6月 |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
各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
||
27 |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将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驾驶人信息抄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对安全隐患突出、违法行为较多和事故频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021年7月 |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
各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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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五)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
向社会公布缺陷投诉方式。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产品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缺陷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督促罐车生产企业依法落实缺陷召回法定义务。 |
2021年6月 |
市场监管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
29 |
(六) 强化信息共享 和联合惩戒 |
利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络举报平台及12328全省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做好罐车治理工作的咨询、投诉及举报工作,指导各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调查举报。 |
2021年6月启动 |
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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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应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车检验机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2021年7月 |
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
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
||
31 |
(七) 优化 工作环境 |
利用新闻媒体强化对罐车治理的舆论引导。 |
2021年5月 |
交通运输厅 |
公安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市场监管局 |
交通运输厅 |
32 |
(八) 强化行业自律 |
在全省组织开展“拒绝不合格罐车运输,净化危险品物流行业”专项活动,加强与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沟通交流,督促相关方不生产、不使用违规罐车,不向违规罐车中充装介质。 |
2021年7月启动 |
交通运输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 市场监管局 |
交通运输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 市场监管局 |
|
33 |
向社会发布不规范开展检验的罐检机构、不依照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罐车生产企业、使用违规罐车的运输企业、将货物交付给违规罐车进行运输的化工企业等名单。 |
2021年7月启动 |
交通运输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市场监管局 |
交通运输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市场监管局 |
附件2
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式样)
合格证编号:
罐检报告编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制造企业:
制造日期:
机动车号牌:
罐体编号(或VIN):
适装介质列表:
检验依据:
检验日期:
下次检验日期(检验周期原则上为2年):
罐体检验机构(盖章):
附件3
罐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一、结构及几何尺寸
(1)罐体容积以出厂文件标注为准,公差大于3%;
(2)封头型式、横截面不符合标准要求;
(3)装运介质与罐体设计代码不符;
(4)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大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3%。
二、罐体外观
(5)罐体、罐体主体焊缝、主要结构及密封开裂或泄漏;
(6)防波板开裂或脱落;
(7)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不牢固。
三、附件
(8)附件缺失、损坏或失效;
(9)附件超出校验有效期;
(10)安全泄放装置设置与罐体设计代码不符;
(11)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损坏或失效;
(12)紧急切断装置远程操作失效;
(13)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法兰未直接焊接在罐体上。
四、罐体材料
(14)罐体材料牌号选用错误;
(15)罐体材料与装运介质不相容。
五、罐体壁厚
(16)壁厚不满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