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陕西省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 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62587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21〕104号 |
发布机构: | 厅审批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陕西省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 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35号)要求,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
为保障我省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交发〔2021〕46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职责分工及工作部署安排,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贯彻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现将具备在我省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公布如下(见附件),请各地、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严格贯彻落实。
一、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所属罐车委托罐体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否则不予通过年审。对罐体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责令辖区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
二、各市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名单所列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统一检验标准,规范检验流程,并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对不按标准违规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坚持标准引领、疏堵结合、联动治理,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切实做好罐车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
四、即日起,2015年4月29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函》(交办运函〔2015〕265号)废止。
附件:陕西省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
验机构名单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
陕西省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
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
一、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
(一)机构名称: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陕西分公司
机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
联系电话:029-68518617
检验场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北上召十字
二、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
(二)机构名称: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机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30号
联系电话:029-82680281;
检验场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新庄村
检验场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陆家山村
(三)机构名称: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机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69号
联系电话:029-88763541;
检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工业园区园区一路
检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西南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