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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62725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21〕1515号
发布机构: 厅运输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1-17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精神和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20〕1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I站)、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的作业行为,确保I/M制度正常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作业规范

(一)全省I站、M站要认真落实汽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落实服务承诺,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检测水平和治理能力,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

(二)各I站经营者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鉴定合格的汽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汽车排放检验。各I站在检测发现超标排放汽车后,应通过《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告知车主,同时,将目前全省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白名单库)和M站名录一并告知,并及时将检测数据上传至汽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将暂停采信其检测报告,抄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守法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辖区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通过“陕西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服务平台”(www.sxqcwx.com)申报M站。省交通运输厅将全省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白名单库)和M站名录通过“陕西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并将白名单库和名录纳入全省政务大数据系统和“秦务员”APP,方便I站及时掌握白名单库和名录更新情况以便社会公众查询。各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和M站,应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阅托修汽车的检测数据。如发现托修汽车为超标排放汽车,应在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及时将维修基础信息、维修项目信息、维修配件信息等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并注明为“超标排放车辆维护”。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以书面、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规范汽车排放性能维修经营行为,净化汽车排放超标维护修理的市场秩序,对群众举报投诉多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企业(白名单库)和M站,要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和处罚。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项目或配件装置、有意夸大配件装置性能或维修效果、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等行为的维护(维修)企业予以处罚,对不具备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应明确告知不得对检出超标排放的车辆实施维护(维修)工作和出具相关复检凭证。对违反以上要求,违规操作,屡教不改的不具备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以及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白名单库)和M站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条例,及时查处和关网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汽车排气污染治理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五)车主可自行选择“陕西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服务平台”公布的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白名单库)和M站名录中选择进行维护(维修)。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I站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车主到其指定的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和M站维护(维修)。同时,I站应告知车主,复检车辆必须依据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交互的车辆排放治理维修数据或具备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出具的维修结算清单、《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如若复检车辆出具的是不具备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出具的复检凭证,该复检车辆将被暂缓复检。

二、完善公示内容

全省各汽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要在醒目位置公示I站、M站标志, I/M制度排放超标治理业务流程,I站、M站名录(白名单库)“二维码标识”,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生态环境监督电话12369、市场监督管理监督电话12315等,方便公众查询。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闭环管理等工作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排放检测数据及复检数据的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护(维修)人员配置、维修记录、规范维修、数据联网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I站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检验维修信息共享机制。依据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完成省级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交互对接,进行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信息数据实时交换共享,实现超标排放汽车在全省内“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具备条件的各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信息数据实现市级闭环管理,并分别将数据上传至省级系统。

(三)依托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的信息化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策宣传解释,落实专人负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切实加强对辖区I站、全省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和M站执行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上报I/M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市县要将I/M制度执行过程中车辆排放检验和车辆排放维护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范畴,省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实地抽查、重点督察等方式进行核查落实,对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将I/M制度实施情况抄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附件:陕西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闭环管理实施方案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陕西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

闭环管理实施方案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6月24日召开的推进中央巡视反馈意见协调推进会关于陕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以下简称:I/M制度)落实问题的整改要求,结合省审计厅关于我省I/M制度落实问题的整改意见,为加快解决目前I/M数据闭环中存在的尾气检测与治理数据量不平衡、信息匹配度不高等问题,以及保障检测维修业务稳定,保障车主服务便利,尽快实现I/M制度各信息化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完善I/M制度各业务环节的闭环管理,特制定本I/M闭环管理技术实施方案。

一、目的

依据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文件精神,要求加强各部门间数据共享及应用,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同工作,结合尾气检测、治理现状,重视舆情风险,通过线下单据和线上数据的结合,在既要保障行业服务稳定性,还要兼顾车主体验的前提下,逐步实现闭环管理,促使I/M制度建设工作进入良性发展。

二、实现闭环管理的技术方案

汽车尾气排放初次检测超标的,环保检验网络系统应对该车辆进行锁定,并将初检不合格信息传递给交通运输部门,在接收到交通运输部门回传的对应汽车排放污染治理数据前,禁止该车辆在I站上线复检。I站对车主除出具超标检验报告外,同时告知车主,目前全省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白名单库)和M站名录或引导车主通过交通运输部门官方网站查询,自行选择维护(维修)企业进行治理。现设定具体业务闭环规则如下。

复检过程中无法查询到排放治理数据的车辆,I站需将该车辆提供的纸质维修单据(出厂竣工合格证、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维修业务发票或收据)进行图片上传,并将单据上的治理维护(维修)企业信息、车辆信息、时间信息,通过交通部门M站监管系统平台提供的查询接口,在全省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白名单库)和M站名录中进行核对并通过后,方可予以复检,核对维护(维修)企业信息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汽车排放不达标车辆在排放污染治理后,再次复检时提供的维护(维修)企业是我省M站名录公示企业的,I站依据M站上传的治理数据对该车辆予以复检;未查询到该车治理数据的,交通运输部门通过I/M监管平台会立即补传一条待完善治理数据给生态环境部门,使该车辆满足复检的数据条件,并将此次数据缺失记录通过系统推送给交通运输部门。

(二)汽车排放不达标车辆在排放污染治理后,再次复检时提供的维护(维修)企业信息不符合我省M站名录,但是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白名单库),该车辆予以复检,并将此次数据缺失记录通过系统推送给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过I/M监管平台会立即补传一条待完善治理数据给生态环境部门,来完善该车辆维修复检数据。

(三)汽车排放不达标车辆在排放污染治理后,再次复检时提供的维护(维修)企业信息未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白名单库和M站名录中,I站应及时告知车主,该车辆暂缓复检,并将该车辆排放污染治理维护(维修)企业信息回传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维护(维修)企业信息(5个自然日),经核实该企业具备治理维护(维修)条件,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反馈车主,告知可进行复检,并将维护(维修)企业信息及时纳入白名单库,完善该车辆维修复检数据;经核实该企业不具备治理维护(维修)条件,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告知车主前往全省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白名单库)和M站名录中选择进行维护(维修)。5个自然日后,I站仍未能查询到维护(维修)企业信息,I站可通知车主继续开展复检工作。如I站在复检过程中,发现不具备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出具二次及以上,为相同或不同车辆进行维护(维修)开具的复检凭证,I站将该企业做为重点预警企业,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重点查处,责令停业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三、保障措施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I站的联网核查,及时发布I站信息,监督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在落实I/M制度信息联网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对I站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排放性能检验和复检的I站,予以严厉查处。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M站的推广和核准,及时发布更新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白名单库)和M站名录,推送给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汽车检验与维护(I/M)制度业务流程,加强对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和M站治理维修信息数据上传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规范的操作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对实际参与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未进入M 站名录,但是已纳入白名单库的,在I/M监管平台里对该企业进行倒计时锁定,为期三个月(时间可灵活调整),在三个月内,要求该企业进行M站备案整改,完成M站备案公示。在倒计时三个月内,我省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然可以根据该企业出具的纸质单据核对白名单库,从I/M监管平台获取治理数据,完成对应车辆复检业务,三个月后,若该企业仍然未能完成整改,将从白名单库移除,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将不采信该企业的治理数据和纸质单据,从而不能对该企业治理车辆进行复检。

(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I站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治理过程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乱收费等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况联合相关部门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规范经营行为。

(五)I站——对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时,要查看车辆尾气处理装置、排气管路等加装情况拍照留存,并在检测完成后24小时内将数据信息上传监管平台。经检验排放超标的车辆,I站应通过书面告知或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车主或使用人到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和M站治理维修,并将检验信息推送给I/M制度信息化监管平台。对复检车辆要认真核查维护(维修)信息,如车主出示的维护(维修)企业信息未在白名单库和M站名录中,I站应及时告知车主,该车辆暂缓复检,并将该车辆维护(维修)企业信息回传交通运输部门I/M制度信息化监管系统,同时,I站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等醒目位置公示、更新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白名单库)和M站名录信息,印制《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中添加辖区内符合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条件的企业(白名单库和M站名录)查询二维码,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

(六)M站——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进行维护(维修),切实履行M站尾气治理义务,严格按照信息化系统要求,在治理作业完成后24小时内上传维修记录、维修结算单等信息,杜绝一切假维修、伪治理行为,并将维护(维修)信息推送给I/M制度信息化监管平台,同时,M站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等醒目位置公示、更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信息,出具排放维护(维修)报告中添加辖区内I站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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