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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6627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3-13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为加强全省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192号),省厅决定即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在全省开展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国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自由船舶运力标准继续按照以往规定执行。

二、核查对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三、核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

(二)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

(三)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四)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重点是超经营范围经营问题;

(五)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一)全省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以下简称《核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所在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一式两份,个体工商户不涉及加盖公章)。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根据上述核查内容提交其他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上门核查。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代表省厅履行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任,对全省范围内本次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对客运企业进行抽查,对重点监管对象原则上做到全覆盖。

(三)对难以取得联系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与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享等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要立即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

对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者,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

(四)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接受核查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出具核查结果。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合格”,并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限期整改”、并加盖公章,在《核查报告书》附表4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与企业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等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报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质条件的船舶,应当报有证书发放权限的部门撤销其船舶营运证。

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接收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核查报告书》“核查结果”栏签署“已核查”。

(五)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核查工作中应会同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加大对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经营者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严格调查处理。

(六)负责核查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优化核查组织,主动协调市行政审批局提供相关数据,准确填报《SYZWJH1-010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附件7)《SYZWJH1-0102国内船舶营业运输证信息》(附件8)《SYZWJH1-0402港口经营许可证信息》(附件9,仅安康填报),将水运业核查工作与部省水运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同步进行,确保数据更新及时有效。

(七)核查工作结束后,一份《核查报告书》返还经营者,一份《核查报告书》由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存档。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船舶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帐,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

(八)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要认真统筹全省水路运输核查工作,指导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核查结果等,及时汇总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相关信息,做好本地区《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23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附件6)的汇总工作,并形成全省上述表格的汇总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是交通运输部统一安排部署的年度综合性业务工作,是全面掌握水路运输市场安全有序发展的重要环节,涉及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状况和运营船舶安全等方方面面,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职责,增强服务意识,保证核查效果。

(二)系统筹划,抓好重要环节。要多渠道加强宣传动员,督促辖区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辅助业经营者积极参加年度核查。要积极沟通协调,与行政审批机构加强沟通取得经营者信息,督促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对未申报核查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对在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和个人信息应当妥善保存。

(三)加强督导检查,关注问题整改落实。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要尽早筹划全省督导抽查工作,重点关注水路客运企业的核查质量和因疫情因素未参与核查的个体船舶的数量,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并报备省厅。要了解掌握各市年度核查中较上一年经营变化大的具体情况和原因,结合往年数据汇总、报送过程存在的问题予以现场指导,做好各类核查情况表的汇总,完成全省核查工作总结报告。

(四)严格时间节点,按时报送核查资料。请各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6月1日前将本地区核查工作总结(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5%的应说明原因)和相关汇总表上报省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电子版报送至指定邮箱(345845258@qq.com),对于不涉及的核查内容,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应在核查总结中予以说明。

省水路事业发展中心于6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全省核查工作总结和上述各类表格汇总情况报省厅,待厅审查后报部,并更新2023年上半年部省水运政务数据。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

4.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

5.2023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

6.辖区内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业汇总表 ;

7.《SYZWJH1-010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

8.《SYZWJH1-0102国内船舶营业运输证信息》;

9.《SYZWJH1-0402港口经营许可证信息》。

(以上附件均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下载)


联系人:郭 强 电话: 029-88869173

张艳萍 029-87316281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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