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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318471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8〕127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8-12-07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1月21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管理,实现管理 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合理配置交通运输科研资源,发挥 科技对交通运输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厅 科研项目)按照来源分为三类:第一类项目为厅研究提出的涉 及整个行业发展且急需开展的重大科研项目;第二类项目为符合年度申报指南内容的项目;第三类项目为其他项目。

第三条凡列入省厅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由省厅推荐或作 为保证方的科研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工程研究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厅科研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凡交通运输行业单位 以及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技术和管理研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和参与。申报研究项目要坚持注重实际、适度超前、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指南、项目立项、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验收(评价)、成果管理、经费管理等。

第六条办事机构为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处(以下简称厅科技处)。

第 二 章 申 报 指 南

第七条每年9月底前,由厅科技处征求厅直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关于下一年度的科研方向,各单位(处室)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热点、难点和中心工作,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厅科技处梳理各单位(处室)的书面意见,形成下一年度的科研项目申报指南,经省厅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九条第一类项目由厅研究审定后,可通过研究方案比选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并列入省厅年度科研计划。第二类及第三类项目按照第三章项目立项程序管理。此三类项目列入厅年度科研计划后,管理流程相同。

第三章 项 目 立 项

第十条申请省厅科研项目应具备但不局限于以下条件:

(一)符合年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有利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

(二)有明确实用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有望取得创新性成果。

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适应市场、重在应用的原则。重点工程中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要有依托工程实体,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软科学研究要有前瞻性和较强的针对性,体现时代特征。新产品开发项目要有明确的市场目标和经济目标。

(三)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

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和参与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组成人员应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有相应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可靠的时间保证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申报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省厅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科研项目分为应用技术研究、软科学研究、信息化技术研究、标准与计量研究、科技成果推广、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中,应用技术研究、信息化技术研究、标准与计量研究、科技成果推广、企业技术创新等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在三年以内,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在二年以内。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可登陆省交通运输厅官网政务栏目科技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建议。每年3月30日之前提交的项目建议,纳入本年度的科研计划项目管理;3月30日之后提交的项目建议,将顺延至下年度的科研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请单位填报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通过科技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并提交申请书书面材料。

(二)项目审核。厅科技处对申报的所有项目进行形式初审,按专业类别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双随机”网络盲评(即系统随机抽取申报项目,随机选择选派评审专家),对通过网评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步立项建议。

(三)计划下达。根据专家提出的项目立项建议,经厅务会审定后,编制下达《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年度科研项目计划》。

(四)对于科技含量较高、能解决共性问题的重要研究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五)开题论证。根据项目计划要求,第一承担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厅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结论作为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

(六)合同签订。由省交通运输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

使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内经费和自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和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作为科研项目合同的附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项目合同,其他单位与第一承担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或二级合同,明确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并作为合同书的附件。

第十五条鼓励厅属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凡利用单位自有资金开展的科研项目,需报厅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阶段,要根据项目建设技术需要,提出科研项目及其经费预算。由厅科技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专项审查,确定科技攻关方向和研究内容,并列入年度科研项目计划。

第四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厅科技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依据合同书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研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经费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等进行阶段检查;也可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对涉及合同中的目标、研究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事项,必须报厅科技处批准。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科技处有权撤销或解除项目研究任务:

(一)科研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二)科研项目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

(三)实践证明预定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发生重大偏差,达不到预期目标,难以进行调整需要中止的;

(四)研究内容简单重复,或合同确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的;

(五)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六)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变更或中止的。

第二十条省厅科研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对于研究期限两年及以上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报送厅科技处。有阶段性成果的项目要及时将阶段性成果上报。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时上报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科研项目,厅科技处将要求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对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合同有效地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厅科技处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厅科研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科研信用档案,作为项目立项形式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四条列入厅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填写并提交验收申请书,并附项目研究报告、查新报告、财务报告、用户意见等验收资料,与生产联系紧密的项目要提供成果的技术应用指南,报厅科技处审核。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厅科技处将对项目组织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将责令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条件。

科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厅科技处批准。一般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三个月后仍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期申请的,厅科技处将撤销项目研究任务,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验收以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由厅科技处组织从事该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委员会专家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省外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

第二十八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行为的;

(三)擅自变更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

(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在项目验收后,应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科研成果验收、评审的有关技术文件,分别由厅科技处和承担单位按科研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三十一条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科研项目,为需要复议的项目。

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为不通过验收。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科研项目任务终止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厅科技处将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记入科研信用档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承担厅科研项目。

第三十二条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陕西省公路学会按照有关科研成果评价办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科研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由厅科技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对实验实体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并作为整个科研项目验收的一部分,实验实体工程未通过验收的,不组织科研项目验收。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科研成果是指科研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 段性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本办法依据《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0〕78号)对科技成果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科研成果涉及国家机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需在30日内填报科研项目成果验收证书,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七条实行科研成果公布制度。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完成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需在15日内提交科技成果简介,厅科技处负责已登记科研成果的公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公布科研成果。

第三十八条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必须标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字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以及发表刊物名称、著作权人等基本信息在项目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三十九条鼓励科研成果转化。对适宜转化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合同中应包括成果转化方案,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科研项目验收意见中应提出今后科研成果转化建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没有单位规定或约定的,参照《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项目验收或结题后3年内,厅科技处和项目主管单位应对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实行跟踪管理,承担单位应根据成果应用情况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及时报送上述有关材料和后评价报告,作为项目补充归档资料。推广应用成效显著的科技成果,厅科技处将优先推荐入选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第四十一条对撤销或中止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单位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报厅科技处批准结题后归档。

第四十二条科研成果以及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授予承担单位所有。省交通运输厅有权调用科研成果的技术数据、文件和图纸。

第四十三条申请科研项目时,须进行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拟定自主知识产权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

第四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有推广科研成果的责任,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为了强化成果推广、方便使用,厅科技处将及时在网上发布与生产联系紧密的科研项目的技术应用指南。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资金来源:

(一)国家、交通运输部、省联合科研攻关项目资助资金;

(二)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科研计划经费;

(三)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内的科研试验费;

(四)科研成果转化盈利基金(盈利以后利润5%可用来作为研发经费);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实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印刷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具体经费开支范围及比例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单位自筹和省厅补助。原则上第一类项目由厅全额补助;第二类项目原则以厅补经费为主;第三类项目以各单位自筹经费为主。厅补助经费部分实行一次审定,一次拨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第四十八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经费内部管理体系,做到专款专用。对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省厅将暂停项目经费拨付,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四十九条对因承担单位原因撤销或中止执行的项目,未拨科研经费不予拨付。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撤销或中止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退还经费。

第五十条承担单位在申请验收时,需提交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财务报告。厅补助经费100万及以上的项目需同时提交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 八 章 奖 励 激 励

第五十一条对在交通运输科研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拾万元;

(二)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伍万元;

(三)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叁万元。

(四)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伍万元;

(五)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壹万元;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伍仟元。

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应视情况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十二条为了鼓励行业创新,激励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陕西省公路学会按章程设立陕西省交通运输科学技术奖。

获得陕西省交通运输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的科研项目优先向更高一级学会或协会、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推荐评奖。

第 九 章 限 定

第五十三条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限制条件:

(一)政府公务人员、离退休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的第一负责人(软科学项目除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不能担任非所学专业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二)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申请人同期负责的省厅科研项目(含负责主持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只能负责一项。

(三)未按规定完成省厅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四)不能有效组织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成果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负责人,自结题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五十四条参加项目评审、评估、验收工作的专家和科研项目的相关人员,未经承担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有关技术资料、文件或商业秘密。

第 十 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除印章、签名外,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报送材料 均采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生成文档,网上申报的同时报送纸质文本。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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