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厅关于联网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公告
(陕交发[2004]118号)
高速公路收费基本折算费额标准(基价)为5元/车次(一类车)、10元/车次(二类车)、15元/车次(三类车)、20元/车次(四类车)、25元/车次(五类车)。
为减少车辆缴费停车时间,封闭式高速公路按照“全程取整、保证基价”原则,折算收费标准以2.5元/车次为累进计算单位,进五取整。
除国家、省政府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它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免缴通行费的车辆改变使用单位、性质、用途和车型应按规定全额缴费。
国家、省政府规定减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减征后应缴费额不足高速公路基本收费折算额标准(基价)的,按基价标准缴费;减征后应缴费额超过基本折算费额标准(基价)的,以2.5车/车次为累进计算单位,进五取整。
出口站对未持通行卡(简称无卡车),持有本站通行卡(简称U型车),损坏、倒换、借用其它车辆通行卡,闯(冲)站、涂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的车辆,按照不超过往返联网收费路段最远点至该出口站的费额标准计收通行费。对前来办理公务的U型车辆,经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后,免收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