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
《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全面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交通运输执法形象,省厅起草了《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面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欢迎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
通讯地址:西安高新区唐延路6号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
邮政编码:7100075
联 系 人:张宁珂 熊晓岚
电话:029-88869027
传真:029-88869027
电子邮箱:308628478@qq.com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运输执法形象,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执法人员必须政治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明确自己肩负的使命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无私奉献。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涉密工作岗位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六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七条 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制作颁发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第二章窗口执法和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节 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八条 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九条 执法机构应当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十条 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将所有交通运输执法事项集中在本单位大厅办结。
第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
第十二条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按规定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负责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耐心解答。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应当实行AB角制度。一个工作岗位要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保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六条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如提供休息等待的桌椅、纸笔、饮用水等。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要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在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向相对人敬礼,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条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实施水路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上路检查,必须使用交通运输执法车辆,不得使用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交通执法车辆应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车辆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三)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四)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五)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六)不准采取强行拦车、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不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酒后上岗执法;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六)随意扣押车船、物品。
第二十四条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执法现场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第二十七条 执法现场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三节调查取证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十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除单一证据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有三种以上证据,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第三十一条收集书证证据时,应当尽量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第三人在场的,可请第三人签字证明;没有第三人或第三人拒签的,可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需要采取抽样调查措施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第三十五条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执法机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第三章 廉政纪律规范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崇尚法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克己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不奢侈浪费。
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四十一条非因公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与其讨论案件,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者将罚没收入与单位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四章 仪容举止规范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着装规范,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二)不得在执法服装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等与执法无关的物件;
(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
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着执法服装时,严禁斜戴、歪戴、反戴帽子,严禁卷袖口、敞怀、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
(五)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六)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着执法服装。
第四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仪表整洁,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长胡须、大鬓角,不得露光头;
(二)女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
(三)执法人员乘坐执法车时,必须坐姿端正,不得躺卧;
(四)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勾肩搭背,闲聊、嬉笑打闹;
(五)2名以上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有序;
(六)外出时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维护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章语言规范
第四十六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言表达准确、通俗简洁、语速适中。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第四十七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四十八条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第四十九条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第五十条严禁使用《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中所列明的语言。
第六章 使用公物规范
第五十一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船,必须按规定着装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车船时,应保持车船整洁、卫生。
第五十三条执法车船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非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批准,不得使用执法车船从事非执法活动。
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车船管理,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船。
第五十四条非因公务需要,安装有示警灯、警报器或喷涂执法标识的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