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局:
我省现行公路损坏赔偿费、公路占用补偿费是1997年制定的。十年来,由于公路建设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影响,已不能弥补公路损坏价值和公路占用成本支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完善公路损坏赔偿和占用补偿收费管理,保障公路运输畅通、设施完好,使公路交通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公路损坏赔偿、公路占用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后的公路损坏赔偿费、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表中未列项目及新增项目一律按实际恢复价赔偿。
二、公路损坏赔偿费、公路占用补偿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交通部门核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应全额用于公路修复、维护的支出及路政、认证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每年应向省物价、省财政、交通部门报告全省公路损坏赔偿、公路占用补偿收费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三、公路损坏赔偿应按照先修复后赔偿的原则进行。即对损坏行为人有条件修复或更换的,应先由损坏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不能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的再进行赔偿处理。
四、公路损坏赔偿实行价格鉴定制度。依据《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定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工作,其出具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赔偿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的依据。
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由省价格认证中心或其委托具有价格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负责认定;一级及以下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按公路隶属关系由市、县价格认证中心或委托具有价格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负责认可。
五、所有收费公路(含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损坏赔偿费和公路占用补偿费参照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省财政、物价、交通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附表1:陕西省高速公路损坏赔偿费、公路占用补偿收费标准
附表2:陕西省干线及农村公路损坏赔偿费、公路占用补偿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