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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50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5-15 18:46:23 点击量: 2308


别:C

签发人:杨育生

陕交建议复函〔2020〕98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50号建议的答复函

张凯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穿越城市(或村镇)而过的高速公路或铁路加装隔音墙和防尘罩的建议》(第6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新建项目防护情况

新建高速公路、铁路均为国、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自工可研、立项、设计审批、开工建设、交竣工验收、开通运营等均严格按法定程序逐级报批实施。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防护措施为建设项目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阶段均编制专册,严格审查,严格审批,严格落实并进行专项验收。对路线穿越城市(村镇)的环境敏感区均有相应的防治措施并经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参与或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批复,法律手续完备。部分散户居民已予以拆迁安置,居民集中区已设置声屏障;陕北等地铁路煤炭集运站设有防尘抑尘设施,运输煤炭车辆采用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二、已建项目防护情况

已建成高速公路在运营过程中,随着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村镇)规模不断扩大,民居不断向高速公路汇集、靠拢,公路路政机构不定期对公路通行货车扬尘等行为进行巡查,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罚,高速公路货运车辆抛洒、扬尘等现象已得到控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解决高速公路噪音污染问题,通过排查,对“房在前、路在后”路段噪音污染通过增设声屏障等措施进行整治。截止目前,“房在前、路在后”路段噪音污染已基本得到解决。

对于高速公路沿线“房在后、路在前”路段噪音污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和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高速公路沿线民用建筑所属地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对隔声设计提出要求,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时则应当采取减轻和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对于“房在前、路在后”的铁路,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m处及以内区域敏感点达到《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修改方案)(GB12525-90)规定的70dB的标准要求;距线路红线外(外轨中心线30m处)35m区域内敏感点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2008)中的4b类标准要求,即昼间70dB、夜间60dB;距线路外轨中心线65m以外区域的敏感点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即昼间60dB、夜间50dB;对于既有国铁路北环线路段,以声环境质量不恶化为治理原则。铁路设计已充分考虑相关规定和环评要求,噪声和抑尘防治措施按需设置并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在新建高速公路、铁路设计中,将进一步加强环保设计理念,选线过程中尽量避开居民密集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将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确保公、铁噪音及铁路粉尘对沿线居民的影响降到最低,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高速公路、铁路运营管理单位将加大对沿线路段设施进行排查,对损坏的降噪、抑尘设施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功能正常,设施完好。同时加强排查,进一步消除“房在前、路在后”公、铁噪音污染等问题。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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