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C
签发人:夏晓中
陕交提案复函〔2021〕3号
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976号提案的答复函
薛清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借鉴外地公路大件运输管理经验支持我省装备制造企业发展的提案》(第97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于2021年3月11日,就提案反映的事项,组织有关部门赴渭南中联重科建起公司实地调研,现场查看货物装载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并按照提案要求向湖南、贵州两省了解相关情况。
(一)依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承运人所运载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其超限运输许可申请。由于渭南中联重科建起公司所发运的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故提案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受理范围。
(二)为了更好服务企业,我们从大件运输认定标准、许可标准等方面向贵州、湖南两省分别发了《关于借鉴学习大件运输管理工作经验的函》,了解借鉴兄弟省份大件运输审批工作的经验。根据贵州、湖南两省交通运输厅反馈的经验介绍,两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规定,坚持“货物不可解体”以及“同类型货物或配件加装不得超过原超限情形”的标准,对运载货物进行标准认定,与我省目前对大件运载货物认定标准相同。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优化大件运输审批程序,与装备制造企业建立沟通机制,调查了解各企业大件运输需求规模、主要通行路线、运输计划等情况,强化“一对一”联络员服务机制,切实提升大件运输许可服务水平,促进大件运输行业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