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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12032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23〕72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1-23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21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全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和大型维修改造以及普通国省道、道路运输站场、普通国省道大中修养护、水毁修复、信息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交通运输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五条 内审机构负责建设项目审计组织实施,可以直接实施或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内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要求选择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要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包括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以及专项审计等。内审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根据管理需要,可开展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等。

本办法所称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某一事项或某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的审计。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包括电子资料,下同),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第八条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经费应纳入交通运输单位预算,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关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职责分级负责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交通运输单位内审机构应对所有使用中省交通专项资金且具备审计条件(竣工决算文件编制完成)的建设项目,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下一年度审计计划。

在审计计划确定之前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内审机构,要与当地审计局充分沟通,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组织实施审计:

(一)省交通运输厅直接列审计计划的项目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单位内审机构上报计划,编制全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并报省审计厅,根据省审计厅审计计划及审计安排意见,经省交通运输厅研究,确定省交通运输厅下一年度内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

(二)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审计计划的项目

对于未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省交通运输厅将委托交通运输单位实施审计并将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工作实际可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实施审计时,根据管理需要和审计类型确定审计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两个方面。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满足建设管理要求,是否有利于质量、造价、进度、环保、安全控制。

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职责权限是否明晰。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补助,是否违规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是否按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结余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办理)。

(三)前期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核算,及时拨付。

(四)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和扣回。进度款支付、保证金预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保证金预留比例和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使用和退回是否合法合规。

(五)工程价款结算(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结算方式和时间。预备费的使用是否规范。

(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税费。

(七)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八)财务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贷款形成的资本化利息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九)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及时入账并账实相符。资产分类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资产计价、使用和处置是否符合规定。转出投资及待核销基建支出核算是否准确。

(十)竣工决算报告编报是否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报表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成本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口径及有关财务制度正确归集。

(十一)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是否规范、有效。基本建设项目投入运营效果,是否达到设定的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用地、环保、施工及消防等事项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

(二)征地拆迁范围是否合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规,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委托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工作的,是否签订协议并有效执行。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依法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招标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是否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是否规范,评标报告审查是否严格。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是否得到全面履行。价格、质量、进度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有无肢解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五)材料、设备等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和结余处理等是否合规、有效。

(六)工程计量是否真实合法。工程价款支付是否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无超计量支付。工程结算手续是否齐全。工程暂估价的确定是否规范。

(七)项目原合同外新增工程是否合规。

(八)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履行相关程序。调整材料数量、价格、交工时间、每期计量金额是否准确。

(九)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概算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程序。是否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实际工程量与图纸是否相符。

(十)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有无因设计失误、监理履职不到位、施工管理控制不严等造成损失浪费、进度滞后、质量隐患等问题。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现象、是否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十一)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等事项,变更理由是否真实合理,变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十二)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控制在概算规定的范围内,尾工工程投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预留费用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项目是否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是否有效执行。

(十四)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

(十五)档案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 由内审机构直接实施的审计,内审机构所在交通运输单位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作为对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实施项目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通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竣工验收时可直接采用其审核报告结果,项目主管单位可以不再进行程序性的复审确认。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申请审计复核。

第十六条 除合同有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应直接将审计结果作为其与施工单位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揭示问题的整改工作,按时报送整改情况。审计报告揭示的重大问题,内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可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内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推进审计和整改结果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单位未按办法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其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责成其改正。

内审机构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咨询等参建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中介机构已审计的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抽查复审。在复审中或有关部门在事后检查中,若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有以下问题,按照如下措施进行处置:

(一)对于未按协议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的,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约定扣减相关审计费用,一年内不再委托其开展审计业务。

(二)对于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结论意见不准确,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问题的,应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将其不良记录记入省交通运输厅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三至五年内不再委托其开展审计业务。

(三)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漏秘密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审计业务的,提请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或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单位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区域、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陕交发[2018]85 号)同时废止。省厅其他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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