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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314404 发文字号: 陕交办〔2023〕44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许可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3-11-23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工作暂行规定》,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14-24〔2023〕2号


附件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实施本级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厅本级行政许可事项以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为准,清单以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五条 厅实施行政许可实行“行政审批处牵头、业务处室支撑、厅直单位辅助,协同审批服务”的工作机制。厅行政审批处是厅行政许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厅行政许可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制定业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组织开展相应专业技术审查工作;厅直相关单位辅助开展审查工作。

第六条 厅实施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模式,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由厅行政审批处统一受理和送达。

第七条 厅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应用,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强化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厅行政审批处会同厅相关业务处室制定厅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时限、许可证件等要素,及时在“陕西政务服务网”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向厅提出申请,厅行政审批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厅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事项属于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采取下列方式分别办理:

(一)对于不需专业技术审查能够做出许可决定的申请事项,厅行政审批处(或相关厅直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审查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厅领导审签后,作出决定。

(二)对于需经专业技术审查等程序的申请事项,厅行政审批处将申请材料转厅相关业务处室,厅相关业务处室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业技术审查。需现场勘察、召开专家评审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的,由厅相关业务处室(或相关厅直单位)组织召开,厅行政审批处全程参与、督办审查的各个环节。厅相关业务处室会同厅行政审批处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分管行政审批工作厅领导审签后,作出决定。如办理意见存在分歧,厅行政审批处提请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作出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厅行政许可实行限时办结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向社会公布的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向社会公布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二条 厅办理行政许可工作使用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许可决定书等文书由厅行政审批处制作,一律使用制式文本格式,行政许可的批复公文发文字号统一为“陕交审批〔20XX〕XX号”,加盖“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厅行政审批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及时告知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需要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厅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厅行政审批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厅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厅行政审批处应按规定自作出决定七日内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开,及时将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由厅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相关单位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

第十七条 厅业务处室在各自行业监管领域内,会同厅直有关单位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和监管的边界,以审批结果信息线上推送(线下送达)为界,厅业务处室(单位)在接收到审批结果信息后,应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如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采取虚假承诺、伪造材料、违背承诺取得许可的;或其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实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厅行政审批处,由厅行政审批处会同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厅建立行政许可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厅行政审批处负责对厅行政许可办理进行督办,定期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厅机关纪委对厅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受理相关举报、投诉等,对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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