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收费公路计重收费计算方法的批复》(陕政函〔2007〕7号),决定对严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计算方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合法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30%(含30%)以内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计重收费标准按现行计算办法确定。
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30%以上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全省所有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站于2007年2月1日上午8时(封闭式收费公路为出口时间)起同时开始执行。
五、收费单位要加强收费现场管理,亮证收费,文明优质服务。
六、载货类汽车应按规定行驶计重收费车道,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省交通、财政、价格、计量监督、纠风部门举报反映。
七、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
029-86531102(陕西省交通厅)
029-82251143(陕西省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