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监督行政检查
1、船舶现场监督
检查项目 |
船舶现场监督 |
检查对象 |
辖区的所有中外籍船舶(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海事管辖的除外) |
检查内容 (抽查) |
一、总体情况检查 (一)中国籍船舶自查开展情况及《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是否按要求在船保存。 (二)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1.船舶证书是否有效,主要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适用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符合证明》。体系船舶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高速客船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等。 2.船舶检验证书是否有效,主要包括《适航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防止油污染证书》《防止大气污染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等。 3.船舶文书是否齐全有效,主要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航海日志》(《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如有)。 4.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主要包括《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如有)、《船员服务簿》。 5.核查防污文书是否齐全有效:主要包括《油类记录薄》《垃圾记录薄》《货物记录簿》(如有)、《消耗臭氧物质记录薄》(如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如有)。 (三)船员配备情况:核查船员配备是否人证相符,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值班及工作时间是否符合《船员条例》《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规定。 (四)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核查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是否按规定提交进出港报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查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和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 (六)是否为协查船舶、重点跟踪船舶。 二、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如适用) (一)装载危险货物、散装固体货物等是否按规定申报。 (二)客货载运是否超载。 (三)货物、车辆(滚装船适用)是否系固绑扎。 三、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如适用) (一)检查船舶燃油供应单证是否在船保存三年,单证记载的燃油硫含量是否符合要求,燃油样品是否在船保存1年。 (二)船舶是否按照要求报告相关防污染作业情况。 四、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
处置要求 |
一、中国籍船舶未落实开航前自查制度或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未携带或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的,进出港口未报告的,船舶超载、船舶证书文书及船员证书不齐全、失效、船员配备不能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值班不符合《船员值班规则》、船舶文书记载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海事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进行取证并立案调查。 二、发现船舶可能存在进出港报告不符合规定、报告信息不准确或船舶进出口岸审批不符合规定的,可按照中国籍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监管工作标准或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现场查验工作标准进行进一步检查。 三、发现船舶存在需要进一步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的,安排船旗国(FSC)检查。 四、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应按法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 五、防污文书未按照要求记录或与实际不符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海事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进行取证并立案调查。 六、装载危险货物未申报、船舶超载进港等海事违法行为,按照海事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七、船舶存在排污嫌疑的,收集初步证据,进行调查处理。 八、发现船舶防污染作业、危险货物装载存在问题的,可按照对应的防污染作业或危险货物装载检查工作标准进行进一步检查。 九、发现燃油供应单证保存情况或记载情况或燃油样品保存情况存在问题的,可按照对应的《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进行进一步检查。 十、发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或港口建设费缴纳存在问题的,可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或港口建设费现场稽查工作标准进行进一步检查。 十一、如发现协查船舶,按照《船舶监督管理协查和信息通报工作制度》的要求处置。 十二、如发现重点跟踪船舶,按照《重点跟踪船舶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处置。 |
执法频次 |
按照部局的船舶安全监督系统统一选船。 |
执法记录 |
一、填写规定的书面记录(船舶现场监督报告)。 二、二、书面记录已纳入信息系统的,可直接输入信息系统(需要当事人确认或签发给当事人的除外)。 三、按照各省级海事机构的具体规定可通过移动执法终端、视音频记录的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
执法依据 |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全文 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三、《行政处罚法》全文 四、《船员条例》全文 五、《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五十二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七、《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全文 八、《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九、《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全文 十、《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全文 十一、《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十二、《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十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2、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核查
检查项目 |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核查 |
检查对象 |
航行于辖区水域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海事管辖的除外) |
检查内容 |
一、核查在港船舶是否按要求向属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了进/出港报告。 二、核查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办理情况是否在该船航海或者航行日志中作了相应记载。 三、核查船舶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港时间和地点等报告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四、核查船舶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且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能准确显示船位动态信息。 |
处置要求 |
一、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依法实施处罚。 二、船舶未按规定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或自动识别系统不正常使用的,应责令船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执法频次 |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
执法记录 |
一、填写规定的书面记录。 二、书面记录已纳入信息系统的,可直接输入信息系统(需要当事人确认或签发给当事人的除外)。 三、按照各省级海事机构的具体规定可通过移动执法终端、视音频记录的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
执法依据 |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十二、四十四条 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六十八条 三、《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四、《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现场查验
检查项目 |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现场查验 |
检查对象 |
进出辖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海事管辖的除外) |
检查内容 |
一、船舶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申办进口岸审批、进口岸手续和出口岸手续。船舶概况、货物、船员、旅客、危险货物等是否与申报情况相一致。 二、进口船舶是否持有上一港签发的出口岸许可证,已办理进口岸申请审批手续并准许进口岸。 三、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是否已按规定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手续。 四、是否具备有效的船舶文书与资料和船员证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 五、出口岸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六、出口岸船舶是否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出口岸船舶若有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的,是否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出口岸船舶若存在被禁止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是否已依法解除。 九、 出口岸船舶为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的,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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