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政务办理类项目履职标准
一、海事行政许可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执法项目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办理对象 |
建设、主办单位、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操作提示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操作提示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操作提示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请许可证。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操作提示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视为受理; 操作提示2: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应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署名并签注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操作提示1:申请项目涉及防污染内容的,审核人必要时应通知危防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其防污染措施;申请项目涉及特种船舶作业的,审核人必要时应通知船舶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相关人员应当在《海事业务审批表》审核栏中签署意见;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审核人通知现场监管部门组织核查,现场监管部门核查后反馈核查意见。 操作提示2: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由项目申请人提交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明材料,或直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的作业或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具体按航行警(通)告发布相关工作程序执行。 操作提示3:审核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意见下达后,方能制作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拟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
审查要求 |
审核内容及要点: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审核要求: 1.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2.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审核要求: 1.参与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和船舶、设施的数量及活动占用水域范围大小。 2.参与水上水下活动船舶的适航性、船员的适任性,及船舶适于作业的情况。 3.水上水下活动方案对于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符合性。 4.对过往船舶及施工作业船舶安全航行及防污染的影响程度。 5.建立的安全、防污染责任制的可行性。 6.对存在的影响通航安全及环境保护等问题采取的对策及通航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以及是否按照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专家意见进行落实。 7.对修建码头、主要航道拓宽浚深、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等对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要重点审核。 8.对通航安全影响重大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或召开施工安全管理协调会议,审查研究通航安全管理措施和防污染措施。 |
执法记录 |
(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二)《水上水下活动变更申请书》 (三)《水上水下活动现场核查信息流转表》 (四)《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五)《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六)《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八)《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 (九)《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海事业务审批表》 (十一)《通航许可(审批)登记台帐》 (十二)《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
执法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六十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二十五、二十八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八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七条 |
2、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执法项目 |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
办理对象 |
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沿海水域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操作提示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操作提示2:水上体育比赛与大型活动,涉及禁航区或安全作业区设置的,按本流程办理。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操作提示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操作提示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将视为受理; 操作提示2: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应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署名并签注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 3.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 (二)审核与批准 1.审核 (1)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操作提示1:申请项目涉及防污内容的,审核人必要时应通知危防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其防污措施;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审核人通知现场监管部门组织核查,现场监管部门核查后反馈核查意见。 操作提示2: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由项目申请人提交已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证明材料,或直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的作业或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具体按航行警(通)告发布相关工作程序执行; 操作提示3:审核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意见下达后,方能制作决定文书。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拟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审批 (1)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2)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3)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
审查要求 |
1.禁航区划定: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或已征得军队、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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