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交质监发〔2006〕34号
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为了及时掌握各重点项目安全事故情况,保证安全生产住处畅通,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现就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事故报告范围:
各公路、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坍塌、坠落、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淹溺、机械设备损坏及其它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应分类上报。上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及单位,事故的种类、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简要经过。
二、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务必在8小时之内报告厅劳安处和厅质监站: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务必于5小时之内报告厅劳安处和厅质监站: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务必于3小时之内报告厅劳安处和厅质监站: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故,务必于2小时之内报告厅劳安处和厅质监站: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三、事故报告统计工作是一项很严肃、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故统计情况是我们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对策和采取相应措施的重要依据。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对于隐瞒不报者,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一旦发生事故,各单位应尽快填写“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单”(附件1),在规定的时限内迅速上报。
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和次年元月5日前,填报每季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附件2)。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