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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陕西省2016年度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场管理科
发表日期:2017-01-16 00:00:00
点击量:3099

各高速公路项目、地市质监站、监理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我省将对2016年在陕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一)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

(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

(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

(四)《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附件3。

二、评价范围及周期

评价范围:在我省2016年高速公路从业或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且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个月的一级或二级公路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指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

评价周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评价程序

(一)监理企业应将自评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项目业主,填报监理企业自评表(附表4-1)(无需网上填报),并加盖企业公章,自评信息是指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对承担项目进行自评扣分的详细情况。项目业主应对监理企业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照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相关要求初评打分,填报监理信用评价结果明细表(附表4-2),同时对项目从业监理工程师按照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评价,并填报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明细表(附表4-3)。以上所有扣分项必须附相应的扣分依据资料(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下发的相关文件及监理工程师网上从业登记情况),项目业主初评结果盖公章后报项目监督质监站。

(二)对于2016年交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附表4-4)。

(三)高速公路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初评结果(有扣分项的必须附评价采集依据材料,并以书面文件形式于2017年2月25日前直接报送省厅质监站)。

(四)一级或二级公路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初评结果(有扣分项的必须附评价采集依据材料报所辖地市质监站,市质监站负责本辖区内所监管项目的审核及表格汇总整理工作,并以市站书面文件形式)于2017年2月25日前报送厅质监站。

(五)厅质监站将全省初评打分结果汇总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在汇总各省评分基础上,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综合评价。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询;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及原因,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询。

四、评价采集的依据材料

(一)省交通运输厅及厅质监站、市质监站文件(含监督、检查文件);

(二)项目法人文件;

(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五)其他文件。

五、工作要求

监理信用评价是规范监理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结合日常工作及相关采信材料进行打分评定。

各市质监站、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关,公平公正、按时保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资料报送:电子版报送1687049242@qq.com,纸质版(含报送文件、监理信用评价明细表、监理企业自评表、扣分依据文件)加盖公章后报送相关质监机构。

相关评价表格可在厅质监站网http://www.sxsjttzjz.gov.cn政务公告栏下载。

联系电话:厅质监站市场管理科 029—88869246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附表4-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

附表4-2、4-3、4-4

陕西省交通厅质监站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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