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交通部印发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4号令,以下简称《监督规定》)。为贯彻落实交通部《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监督经费和其他与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的问题,更加有效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质量监督职责
1、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二级以下等级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1) 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2)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4)定期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5)组织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
(6)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2、厅质监站受省交通厅委托,质量监督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本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任务,指导设区市质监站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参加直接监督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监督检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的执行;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情况;逐步开展对勘察设计质量的全面监督工作;
(4)监督检查直接监督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5)监督检查直接监督项目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情况,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监督检查关键施工设备的性能情况;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对完工的直接监督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鉴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与本省公路工程优质工程奖的初审工作。
(7)受理公路工程质量的投诉,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议,参与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8)对全省公路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进行行业管理。
承办本省公路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定期检验工作;负责本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单位资质初审、评审和定期检验工作;参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9)组织对本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承办执业资格考试和管理工作。
(10)实施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设区市质监站受设区市交通局委托,质量监督工作具体职责是:
(1)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具体负责路网项目、县道和含有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的乡道、村道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对于村道建设中的一些阶段性较强、监督工作量较大的任务,也可由县交通局负责其质量监督,具体由设区市交通局确定;
(2)参与监督项目的设计审查工作,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和设计后续服务情况;
(3) 监督检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4)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
(5)对完工的监督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鉴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6)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和人员进行行业管理;
(7)实施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执法
1、为了更有效的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委托省、市质监站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1)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3)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5)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6)试验检测单位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意见和结论。
2、受委托的质监站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由省交通厅制定。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得委托所属质监站实施,县(区)交通局行使的质量监督职责不得进行委托。
3、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技术和行政执法知识培训,使其取得执法资格。
三、关于质量监督工作经费
1、厅质监站的工作经费
(1) 日常办公经费由省交通厅拨付;
(2) 对直接监督项目根据年度计划在每年年初收取质量监督费,收费按照省物价局核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千分之一点四的标准进行。质量监督经费必须开设专户,单独立帐,全额用于质量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2、各设区市质监站的工作经费
(1)各设区市交通局要确保其所属质监站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2) 对直接监督项目根据年度计划每年年初收取质量监督费,收取标准与厅质监站相同。质量监督经费必须开设专户,单独立帐,全额用于质量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3) 为了促进各设区市质监站的健康发展,提高其质量监督工作水平,保证在农村公路建设任务非常繁重的情况下,有效的履行好政府监督职责,省交通厅在近几年将根据厅质监站对各设区市质监站的年度考评结果,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四、关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质量监督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试验检测设备,改善办公条件,为其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应有的条件。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重点考核监督职责履行、项目监督覆盖率、监督工程质量水平、监督检查数据的真实性、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廉政建设等情况,要将监督实绩与人员奖惩和使用挂钩。
3、质量监督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其它问题
1、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高速、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向省厅质监站申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向所在地设区市质监站申报。申报材料格式及内容见附件。
2、同一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同期开工的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独立项目,单独进行监督申报。
3、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监督费。
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可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监督检查的重点应是影响工程使用安全、稳定、耐久的关键部位、重要指标、标准试验、薄弱环节和质量通病治理。各级质监站应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陕交质监发〔2004〕8号)对监督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5、只有取得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机构才有资格设立工地试验室,并承担相应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各级质监站在工地试验室开展工作前必须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12号令)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并印发专项监督检查意见。
6、各级质监站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竣工验收检测,包括针对特殊项目开展的试验检测、举报调查进行的试验检测、为进一步确认和排除质量隐患进行的试验检测等依法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计算按照省交通厅《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检测费用计算办法(试行)》(陕交发〔2006〕42号)执行。
7、根据《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陕交函〔2005〕206号)的规定,各级质监站在交工验收时应按有关规定对直接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8、各级质监站可自行进行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进行质量检测。逐步过渡到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9、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主动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积极的组织调查。
10、本通知与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第4号令)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陕交建〔2000〕3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略)
附件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有关附件(略)
陕西省交通厅
二○○六年四月三日